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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刑法的品格:兼评《刑法修正案(八)》


  

   摘要:民生刑法立足于人本刑法观,以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人权保障为价值内涵,以社会权利及其他民 生权益的刑事保障为基本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利益平 衡,将宽容人道精神与宽严相济精神相结合,确立了刑事立法的人本价值取向。实现民生刑事保 障的人本价值,需要形成和完善功能协调的民生刑法体系,并将人本价值理念在刑法适用、刑罚裁 量和刑事执行的过程中加以贯彻。 关键词:民生刑法;人本价值;《刑法修正案(八)》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客Livelihood Humanistic Value and its Realization:And Review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8) ZHANG Yong (College of Science,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10620 China) Abstract: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 7S livelihood based on humanistic view of criminal law.its value connotation with respect for humanity,develop the humanitarian,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social rights and other rights of criminal safeguard people,s livelihood for basic content.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8)pays great attention to the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tilt protection and balancing of interests,tolerance and humanitarian spirit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spiritual combining,establish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humanistic value orientation.Realize people,s livelihood criminal guarantee personal value。to develop and improve the people’s livelihood of criminal law system function coordination,and humanistic value concept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penalty discretion applicable,in the course of execution to implement. Keywm'ds: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livelihood;humanistic value;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8)

   对人的个体来说,品格是人性最高形式的体现,它能最大限度地展现出人的价值。如果将刑法看 作是有生命的个体,那么,它也应当具有展现善良人性的法律品格。如果缺乏温和而坚定的独立品格支撑,原本被视为公平正义“守护者”的刑法就会显得平庸暗淡、缺乏理性甚至丧失价值追求,或成为 纯粹惩罚的工具和受强势驱使的附庸。本文提出“民生刑法”的概念,目的就在于探寻刑法以人为本、 关注民生、保护弱者、宽容人道的内在品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严重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提高法定刑,加大了惩处力度,着重保护社会 弱势群体的权利;同时,完善了从宽处罚的刑法规定,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融人到刑法修正立法 之中。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在构建民生法律体系的历史进程中迈进了一大步。那么,如何在 今后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体现和实现人本价值,为民生权益构筑一道坚实的“防护墙”,需 要更深人地研究。 一、民生刑法的人本价值理念 民生即人民群众的生计与生活,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治安 稳定等社会领域的“社会民生”问题。民生问题关系着人心向背、社会治乱和政权兴衰。关注和改善 是党和国家政治决策的主要目标。在刑事法领域,保障民生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其所蕴 涵的“以人为本”理念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所谓民生刑法,即指对民生权益予以保障 和救济的刑法规范。从民生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法治是民生保障的主要路径,而民生保障是法治的根 本价值…。国家需要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完善民生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来进一 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后盾法”,必然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 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内容,对民生权益给予最坚实、最有力的保障和救济,提炼和塑造人本主义价 值和品格。 (一)以人为本的刑法价值蕴涵 人本主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人本法律观也已成为近世以来的主流法律观。“以 人为本”是其思想核心,即法律以人为本位、为核心、为价值取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整个法律运 行过程中,主体人则是最关键最直接的因素,他的态度、行为直接决定着法律运行的具体进程、状态和 最后的结果如何旧。。弘扬人本法律观,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利益问题,实为依法治国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必然。在刑事领域,人本法律观也理所当然地在刑事法 治当中得以贯彻,从而形成“人本刑法观”,其基本要求就是把犯罪人当作“人”来看待,尊重其人格尊 严、自由和权利;尤其是对社会弱者展现刑法的宽容人道性,摒弃重刑主义,从而达到重塑和完善人性 的终极目的。倡导“民生刑法”,就应当将人本价值理念融人民生领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当中,立足社 会本位,破除工具主义,强调民生保护,弥合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之间的距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社 会矛盾,实现“维权”和“维稳”的双面效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具体来说,民生刑法的人本价值包括 人性、人道、人权三个方面,以尊重人性为思想前提,以弘扬人道为逻辑脉线,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 1.尊重人性。人性即人的本性。古代先哲建立了各种人性善恶的学说,“性恶论”与“性善论”长期争 论不已。然而,仅仅将人性“善恶”简单地加以分割,使得教化的道德理想主义与刑罚的工具主义并 行¨。。实际上,人性本身是没有善恶之分的,人性就是人“知善辨恶”、“择善弃恶”的理性H】。有学者 认为,人类实施犯罪的终极原因就是人性得不到满足。人性得到满足的程度越大,犯罪率将越低,而 压制人性的刑罚也将会引起更多的犯罪,而刑罚的轻重也取决于人性满足的程度"]。“人性尊严乃是 基本权利的概括条款,是基本权利的基准点、基本权利体系的出发点。”[61在以人为本的社会语境下, 刑法应当从人性出发,充分尊重人性,尽量顺应和满足人性,而不是一味地强制压抑;在民生领域,刑 法更应通过惩治犯罪、惩恶扬善的间接方式,对受害者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充分的人性关怀。刑 罚本身也是一种“恶”,司法机关应尽量回避刑罚的使用;或者将原本属于适用刑罚手段的行为用其他 社会调整方式替代,以符合刑法的人性化发展方向。2.弘扬人道。刑法的人道性,就是指对于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要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的内容和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 尽可能地宽缓。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刑罚人道主义的否定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其肯定性规则的中心内容是将人作为目的看待。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 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在最高层面上,要求给予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自尊"]。无论是被 害人还是罪犯,每个人都有其人格尊严,而不能被贬低和作为手段看待,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过,人道不是抽象、绝对的,而是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刑法的 人道性取决于一个时代的普遍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 同时,人道主义并没有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当人道与公正、效益等刑罚价值要素发生冲突时,就不能 取人道而舍公正、效益。但在民生刑事保障方面,人道应该而且必须作为民生刑法的基本价值内涵。 3.保障人权。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民生保障的问题实质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问题。在民生领域, 公民的基本人权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利。社会权可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个层面。生存权被视为是弱 势群体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权,保障人权就意味着对处于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予以“底线”保障。 与生存权相比,发展权则意味着国家要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保障民生。应当指出,关涉民生的 社会权利具有受益权的功能,是一种要求国家积极介入的权利。促进国家承担民生保障义务和责任 当然离不开社会立法的作用。然而,我国社会立法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状态,而在刑事法领域,对社会 权利同样缺乏保障和救济的力度。对此,国家应积极回应社会民生的权利诉求,发挥刑法在破解民生 难题方面的特有功能。 (二)民生权益的刑事保障内容 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 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有学者认为,“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 收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B 3这实际上涵盖了社会领域的基本人权。即劳动 就业权、教育权、健康医疗权、社会保障权。然而,由于民生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民生 保障内容并不局限于此四类社会权利,还应包括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权利或利益,如食品安全、环 境保护、治安稳定等。 概括起来,民生刑事保障的权益内容主要包括:1.劳动就业权益。劳动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和选 择职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参加民主管 理权等。我国法律在规定平等劳动就业权的同时,对弱势劳动者也给予特殊的照顾性保护。如《刑法 修正案(八)》第4l条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欠薪入罪”;第36条修改了刑法中的 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 员或者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受教育权益。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基本权利是受 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公正评价权。受教育权是平等权的具体表现,对受教育权 保护的最低层次就是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一1。我国现行刑法已经设立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名,对受教育的条件权和机会权加以刑法保护。3.医疗卫生权益。 医疗关乎广大民众的生命与健康,但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严重恶化、医患纠纷呈爆炸性增长。对此, 现行刑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修改 了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和“销售金额”的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第24 条、第25条分别对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进行 了相应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定罪标准和相应的法定刑。4.社会保障权益。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社 会保障权是国家社会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一种援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 等方面,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只有对严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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