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反腐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腐败已成为政治社会的毒瘤,党的十八大报告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的信心和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是奏响了反腐倡廉最强音。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平台,就像是刺向现实世界的一根凶悍异常的探针,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近年来,网络反腐成绩斐然,从“表哥”杨达才、“房叔”蔡彬、到被“秒杀”的雷政富以及被“女主播实名举报性侵”的孙德江已成为网络反腐的标志性案例,而这一波波的反腐热潮仍在持续发力。可以说,网络反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炫彩夺目,它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表达诉求快捷而又有效的方式。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网络反腐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其正能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反腐的实质——数字化环境下公民参政权的表达
参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现与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参政权,但现实情况却是,人民批评无门、控诉无路、检举揭发可能会遭到报复,民众政治参与热情逐渐冷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公民所享有的参政权是防止公权力滥用最为重要的手段。一旦公民参政权得不到落实,政府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传统的政治参与由于渠道不畅、法律规范不健全、参与成本高等限制,公民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加上我国自上而下的精英式监督,一些政府官员出于利益上千丝万缕的关联而相互庇护,导致权力的温床上贪腐丛生。
上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的触角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方式被重新塑造,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受到了极大的变革和影响。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民众提供了开放、平等、去中心化的空间,拓宽了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利用网络进行反腐,是公民最便捷、最高效、最经济的参政表达。网络的开放性、包容性和低成本性,吸引了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广大民众投身其中,增加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人数,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覆盖面,使反腐呈大众化趋向;网络的匿名性、实时参与性与互动性,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减轻了民众政治参与的顾虑,使其能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真正实现了超越社会阶层和身份背景的不同信息的交流和传播,特别是传统媒体主导下处于边缘地位的信息得到广泛流通,增强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力。网络突破了以往信息沟通的限制,打破了社会中的信息不对称,削弱了政府官员信息垄断的空间和能力,使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等相关权益得到保障,使其参政权的实现变得切实可行。网络在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反腐的利器。一时间,许多官员谈网色变, 不敢抽好烟,不敢戴名表,不敢开豪车……生怕自己的丑行将来某一天不小心也会被网民“晒”到网上。网络反腐,其实质是民主诉求的反映,是公民参政权在数字化时代的表达,是信息化发展的产物。它克服了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中的弱点,通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实现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一种广泛的民主。可见,互联网的兴起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
二、网络反腐的法律困境——法制不健全致使侵权现象严重
(一)宏观层面:网络反腐的法制不健全
目前,网络反腐已日益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打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网络反腐在我国虽然开展得轰轰烈烈,但相关法律机制却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一部可供直接适用的《网络反腐败法》,仅是颁布了一批与网络有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新修订或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与网络活动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地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危害社会秩序和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对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二是从行政法规层面而言,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在网络上制作、发布、复制、传播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限制规定。三是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而言,如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出台了有关网络反腐的办法,其中湖南省株洲市于 2008 年8月13日发布的《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被网友们追捧为“中国网络反腐第一办法”,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其后,河南省临颍县纪委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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