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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人文性论要


  

   摘要:当代中国刑法规范难以获得公众认同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刑法人文精神的块失.刑法唯理主义在最大 程度上满足了国家社会治理和人们行为预测的要求。但可能致使人们沦陷为规则指挥下的动物.刑法都市情慷致 使许多反映真实生活并凝结着特定文明的规则被遮藏了,进而导致作为公共产品的刑法巳经丧失了公共性.赋予 刑法人文性,具有对刑法唯理主义的纠偏功能和对刑法都市情慷的去葭功能.刑法的人文性揭示了刑法规范的生 成机理,有助于维护刑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刑法;人文性;终极关怀

   一 问题的症结与破解的思路 任何法律的实践与应用都离不开对人的生存状 态及其权利的切实关照,脱离了这一点,无论承载了 多少梦想和憧憬的法律终究会成为束之高阁的花 瓶。但不可回避的是,反映社会生活的法律,一旦被 凝固为具体的文字或条文,便失去了动态生活中丰 富多彩的蕴意,并必然会与社会生活以及人们的感 情产生冲突,甚至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 这种冲突在今天的刑法中表现得尤为强烈。刑法的 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这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但 预防的目的又是什么?是为了形成一套有条不紊的 秩序,以方便国家控制社会的需要?还是为最大限 度地满足和实现人们对于未来生活的期许与盼望? 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这种期许与盼望将如何实现? 为什么以伸张正义为名的刑法,在实践中不仅难以 有效地说服犯罪人,使其感觉到“罚当其罪”,而且还 会招来被害人的怨声载道?对于这些看似习以为常 或司空见惯的问题,却是关乎刑法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根基性问题。 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如果认为只要通过良 好的制度设计便可以高枕无忧的观点不免过于天 真。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当今的中国刑 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陷入了唯理性主义的泥潭。基 于理性主义所构建的现代性,尽管在总体上促使了 人们思想的开化,但遗憾的是,人们被理性主义、现 代性所构建的制度严重束缚。如韦伯在反思现代性 时指出:“现代性的本质就是对‘理性主义’的扩展, 而现代社会生活愈加变成工具理性的产物,即分析、 计划、操纵手段以获得最终目标。他把现代性看做 是人类以高昂代价得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 自由的获得、理性思想的产生和物质财富的增加是 以永恒的不满足状态和官僚体制的异化为交换代价 的。蚍1]8于是,在现代性的生活中,人们充分发挥自 己的理智与才华,精疲力尽地去构建以及频繁地修 改现行的制度,以求能够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以中国刑法的发展进程为例。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两年有余,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便匆忙出台,时至 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短短十余年时间里, 中国刑法典的修订工作已达八次,其修订幅度之大, 修正频率之高,在世界范围内实属罕见。但问题在 于,刑法典的不断变更,是否意味着许多人们所急切 关注的问题得到了彻底的或有效的解决,立法的良 好初衷是否得到了真正的实现,盲目推崇理性构建 的“法条主义”在多大程度上关照了国民对于许多亟 需得到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的期盼心理。与之相反 的是,在制度愈加完备的今天,人们却惊呼“法律越 来越多,秩序越来越少”,“法条主义’理论模式在根 本上是因为它是以一种有关法律/部门法有着一种 先验性的、固有的逻辑结构或逻辑方案的前提为依 凭的,进而对这种逻辑结构或逻辑方案的‘发现’、分 析和注释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中国的‘现实’生活世 界不相关的"【2]73。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立法者在完善 法典的同时,忽略了制度背后更为重要的人文精神 与人文关怀。对此,我国学者早就意识到,刑法学应 当打通刑法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隔膜,引入哲学思 维,注入人文性,从而使刑法学向法理学乃至哲学升 华[3]。刑法的人文性是对刑法正当性的一种追问与 思考,它所指对象乃是刑法为何能够成为社会治理 策略以及人们行动指南的深层次问题。当人们将自 己的行动安排描述为遵守刚性的刑法规范时,作为 “万物尺度”的人已经在潜移默化中被边缘化了。尤 其是在政治国家垄断刑罚权之后,犯罪被定义为对 作为整体的国家利益的一种侵害。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行为本来的场域——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 利益侵害关系,被国家精心制定的司法规则遮蔽了。 一方面,个体的加害人成为庞大国家机器的追诉对 象,另一方面,作为最真切利益的受损者——被害人 的声音湮没在国家司法机关维护国家利益的洪声 中,从而导致具有权威效力的司法裁判,不论是对于 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还是对于普通公众而 言,都难以接受或从心理上形成对其抵触的情绪。 造成上述尴尬局面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刑法规范 以及刑事司法人文性的缺失。这种缺失也势必会形 成如下尴尬的局面:中国刑法愈加完善,其距离人们 的现实生活愈加偏远,而只是停留在西方现代化视 野或者某些精英阶层或法律职业的话语系统中,进 而极有可能成为被知识群体“魅化”但日益脱离民众的畸形怪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 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 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 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 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 上,在人们互动中(即相互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 套与他们的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 系-[4]zl。同样,中国刑事法治的建设,必须俯身考 察国人的真正需求和期盼,从而使根本上反映社会 文明的公众心理能够在刑法规范和刑事司法中得以 彰显,满足和伸张人们的现实需要。由此也必然导 致刑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即不能只专注于法条的 注释性探索,而必须面向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人 的问题的人文主义研究范式。可以说,刑法人文性 的构建,不仅是解决当前刑法公众认同感冰冷的问 题,更是对刑法正当性根基的一种追问和探索。 二人文的终极关怀与制度运用 如同正义、公平等话语因其具有丰富的内涵而 难以形成一个能够为所有人接受的范畴一样,人文 主义亦是一个斑驳陆离的概念。但又如同正义、公 平可以在人们之间形成一些基本性的共识一样,人 文主义概念的复杂性,并不妨碍人们对人文主义的 理解。因为在对人文主义的各种理解中,总是会出 现一些相互交叉、重叠的观点,这些观点的集合正是 构成人文主义的内核。 从宏观上看,人文主义一词,在中西两个空间维 度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中国,主要是指中国全部 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都是围绕着人的存在而建立起 来的,它不刻意于宗教与神灵的寄托,也不追求纯自 然的知识体系,而是专注于人的社会关系的和谐与 道德人格的完成。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将 关注的中心由神转向人类社会,致力于讨论人格塑 造、人的社会活动、人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人 文学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了一套迥异于西方 科学文化的独特的伦理文化Ls]7卜72。质言之,传统 中国语境中的人文主义是集伦理、社交、品格等为一 体的综合性范畴。正如有学者指出,事实上中国传 统文化始终强调人是宇宙万物的核心,所谓人“为万 物之灵”,“赞天地之化育”;强调文化的基本功能在 于对人的道德教化,即所谓的“道德人本”主义;强调 在一定的关系中考察人,有鲜明的伦理特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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