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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会不会灭亡

 一、犯罪之动物性存在也认为动物性作为人的本性是随着人的存在而存在, 随着人的灭犯罪是刑法研究的对象, 没有犯罪就无从谈起刑法。

 犯罪是亡而灭亡的

 。那么既然人的动物性无法消失?? 基于动物性的人类刑法的存在前提, 刑法随着犯罪的产生而起源, 也将随着犯罪的消犯罪也就不会消失, 而不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除非只剩下一个灭而灭亡

 。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呢?? 一般认为, 犯罪有形式概念人??

 。

 与实质概念之分

 。形式概念注重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实质概念如此, 犯罪不消失?? 我们对犯罪的惩罚就要继续下去。

 但是人

 则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日本学者指出?? 所谓形们必须认识到, 犯罪是基于人的动物性产生的,而刑罚却必须要建

 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作为刑法所规定的产生刑罚权要件的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有学者认为, “ 刑罚是针对犯罪的, 故与犯犯罪, 这种意义的犯罪, 我们可以给它下个定义, 就是刑罚所规定罪的动物性相对应, 刑罚的最大特性也是它的动物性, 具体的说就的可罚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 则从诉讼程序上表述犯是其肉身性” 。

 可是如果我们非要把刑罚停滞于这种以牙还牙、以罪的形式概念, 认为犯罪是法院认定为或国会不断规定为足以伤眼还眼的同态复仇阶段, 那人类社会还如何走向文明??

 一

 卜脆退到

 害公共利益, 因此必须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加以处理的错误行为。

 原始、奴隶社会去吧难道犯罪就只是对人肉体的侵犯?? 难道刑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则又出现不同种的理论。所谓实罚就只是对犯罪人同样给予肉体侵害的反报?? 难道狗咬人一仁??

 ·

 质意义上的犯罪指的是社会现象, 这种意义的犯罪, 就是遗传与环人还要回咬狗一口不成?? 正因为我们承认犯罪的动物性本质承认境之间的力学结构关系中所发生的社会现象, 可以说它是危害一那是如同狗性的行为, 我们才不能以狗性回报, 而要用人类的理性般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伦理行为

 。

 最常见的是从社会学角度界去限制它、惩罚它, 除非有人认为人与无理性的动物无异。

 定犯罪, 如加罗法洛提出建立犯罪的社会学概念, 由此得出自然犯所以笔者在此极力强调刑法手段的理性化是何其重要。

 随着

 罪的命题。

 此外, 在大陆法学派还存在从政治层面对犯罪的界定。科技的进步, 社会的文明发展, 人类对犯罪的处罚手段也会随之发那么我们对犯罪本质的研究究竟应从哪里人手呢?? 有学者提展、

 进步, 从而更符合人类理性。

 到?? ?? ???? 年截止, 世界上有???? 个国

 出应从人性的角度来剖析犯罪的本质。钱向阳博士认为, 动物性家已经废除了死刑, 而相应的其他非限制生命自由的刑罚手段却指人类理性的对立物, 理性在这里采取它通常的含义, 即人类区别不断发展和完善, 如财产刑、资格刑、保安处分等, 以及行刑制度里

 于其他动物而独有的理智?? 它可以包括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能的减刑、假释等制度

 。刑罚手段的理性不在于犯罪人怎样犯罪我

 力

 、

 判断推理能力、对非理性冲动的控制能力等等

 。动物性则指人们就要以同样的方式去惩罚他们, 而是在于要以同等程度或强度类非理性特性, 即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 源于动物低级本能的一去剥夺他因犯罪所取得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而并些特性, 它可以包括游移的情绪、无名的激情、动物的情欲、兽性

 、非简单的手段对等。

 确切的说应该是一种经过人类理性思维分析

 残忍

 、嗜血等等。

 人类的动物性而不是理性, 乃是犯罪的本质, 乃之后的内在利益和价值的对等。比如对一个杀人恶魔处以死刑??

 是犯罪在现实中区别与一般不法的根据, 乃是整个刑法体系存在虽然可以一时的平息民愤, 但对其本人来说?? 简单的处死他, 未必的基础

 。笔者基本同意此观点。

 也正因为人类的这一动物本性的就能够使他蟠然悔悟, 也未必就能让受害者的亲友抚平难以愈合存在, 人类才具备了犯罪的可能和条件。

 我们可以从人类的基本的伤口, 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简单的剥夺生命就能够消除的,情感因素中找到?? 例如当甲处于非常愤怒的状态时, 此时正好乙不而况, 一命也抵不了数命。

 因此, 我们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科学合

 分青红皂自的恶骂他一顿, 口??想而知甲会有了??

 ·

 么样的反应, 准能避理地做出较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使交

 免甲不会有犯罪的冲动呢?? 又如当甲饥饿的马上就要死了, 忽见害人得到客观宽慰的弥补, 使普通大众增强对我们司法审判的信

 乙拿一馒头从他身边经过, 于是甲朝乙扑去与乙争抢, 乙不给, 甲任感。

 便使出仅有的力气捅乙一刀, 将其打倒抢走馒头。

 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是一种事实状态?? 是一种禁止行为模式?? 而利罚是一种否任何人都保证不了甲不会犯罪。再如犯罪人在醉酒或情绪激动的定的法律后果, 是须要人类经过理性分析之后作出代表社会公正状态下实施的难以控制的犯罪行为等等

 。促使他们犯罪的正是其要求的判断

 。

 所以??

 对犯罪的认定,

 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

 ,

 也

 动物性的本能占主导地位

 ??

 而理智在当时却是很苍白无力的。要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 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 我基于上述情形, 笔者认为, 既然人性本身包括动物性, 那么这们不否认罪行之间的报应关系, 因为我们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因果种动物性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消逝和人类理性的发展而消失的, 它关系和对等关系?? ‘报应观念的必要性在于

 ?? 单纯的目的刑论可能

 是人类与生俱来的

 。所以笔者根本不相信人类有一天真能达到所导致处罚程度过于严厉, 即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不惜使用过重的刑罚?? ’报应’观念可以成为划定刑罚上限的基准。

 但报应应当以公

 众的规范意识为基准, 使用科学方法使之具体化?? 科处刑罚时, 一方面要以一般预防与犯人再社会化为必要限度?? 另一方面要以罪行均衡为限制

 。” 同时更要强调其内在的价值尺度, 看到罪行之间的功利关系?? 通过刑罚的适用而产生一定的功利效果, 从而树立刑法的预防观念。

 总之, 对犯罪的处罚无论轻或重??

 都需要经过人类的理性分析

 总结, 而这种基于理性而形成的刑罚手段会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而发展的更合理、更公正

 、更完善的。

 三、刑法之必然存在

 通过前面对刑法的两大基石??犯罪与刑罚??的分析定性, 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刑法存在的当然性和必要性。

 犯罪是与人类共存

 亡的, 世界上只要还有两个人存在, 就不排除其中任何一个人犯罪的可能。那么, 我们对什么样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这种犯罪应当进行怎样的处罚?? 这就需要一套法律规范来加以理性的制定和执行??

 而针对这一特殊的违法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刑法, 她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刑事实证学派, 还

 是刑事古典学派, 或是法律技术学派?? 无论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采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角度研究刑法, 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刑法只能是越来越理性的存在, 只能是随着人类文明而更加合理化、公正化

 、科学化的存在。

 正如有学者所

 说

 ?? “ 刑法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社会现象。

 既是一个个法

 条, 是一种规范的构造, 又是一种价值的载体

 、

 文化的表现和社会

 的存在。

 因为我一直认为对法条进行认真研究, 以便把握立法本旨、

 诊释规范内容, 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 以便为司法实物中的定罪量刑提供理性指导。同时, 也认为欲深刻全面的把握刑法, 也不能仅驻足刑法的规范层面, 而必须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探求刑法的价值蕴涵、文化意义甚至社会成长机理。”

 结语

 通过以上对刑法之存废的分析, 笔者将进一步捍卫刑法存在的必要性。犯罪基于人类动物性的本能而产生, 不管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的哪个阶段是否有一套制度去界定某种行为究竟是否是受到社会谴责的, 是否应当受到惩处, 但这种我们之后称之为“ 犯

 罪” 的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 不会因人类所做的判断而消灭, 而是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这些行为的定性会不断变化罢了,但行为的本身是不会变的

 。

 正因如此, 在当今社会发展到相对文

 明进步的阶段的时候, 人们会用更为理性的制度去规制和界定那些犯罪行为, 而使得社会生活不因犯罪而混乱不堪, 使人们的日常生活能够过得融洽和谐, 用法律的公正去展现社会的公正。

 而刑

 法正是基于此才产生、发展和演变, 作为法律的基石之一, 附随着人们去帮他们谋求可持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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