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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与实现途径


  

   影响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因素主要有刑法成本与立法质量,刑法成本包括刑法立法成本、刑法监督成 本、刑法实施成本、机会成本以及部分社会成本。刑法立法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刑法立法成 本过高、刑法自身缺陷使得其立法质量不高,进而影响刑法立法效益。我们应通过节约刑法成本,提高刑法 立法技术,保持刑法立法与实施问的协调性,规范刑法权力运作,健全刑法立法体制,优化刑法资源的配置, 加强刑法的宣传与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等途径,来提高我国的刑法立法效益。 【关键词】刑法立法效益;刑法成本;刑法立法质量

   立法效益是从立法者和立法工作角度来衡量,主要 看立法者设定立法的目的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11在刑 事法领域尤其如此。从我国刑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 施来看,刑法立法质鼍、刑事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刑 法实现的程度等方面都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 些问题都体现为刑法立法的效益不太理想。立法法的颁 布与实施为进一步研究和分析我国立法效益提供了依 据。这也说明,人们已经在逐步关注立法效益问题,也意 识到了我国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良好的法 律效益。提高刑法立法效益对构建我国法治社会具有重 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法立法效益分析 我国通过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 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而1979年制定的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刑法立法科学化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刑法立法 效益也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广大公民的刑法意 识得到有效提高。刑法的全面修订历时15年,期间广泛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建议,刑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后,又经历了近半年的宣传、学习过程,新刑法虽不能家 喻户晓,但为广大民众所普遍认同,这是不争的事实。广 大公民了解、学习刑法,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增强了 刑法意识,这本身就是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一个重要体 现。二是新刑法废除类推制度,还原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本来面目,促进,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科学化,提高了 刑法立法效益。我国旧刑法最明显的缺陷就是保留了类 推制度,不利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罪刑法定原 则的确立,在刑事立法上实现了罪的法定与刑的法定, 使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的配置趋于合理,同时,在刑事 司法上实现了刑罚裁量的法定。这种科学化的刑事立法与刑法裁量活动,是对司法擅断的有效抑制,最大限度 地实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三是刑法的修订,实现 了刑法的完备(并不意味着彻底完善)与统一,极大地方 便了刑法的实施,有利于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1979年 我国制定旧刑法时,受当时立法的客观情况制约,本着 “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成熟一条,制定一条”,所以,随 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与变革,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不 断涌现,当刑事立法不能适应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 需要时,单行刑法就满天飞,而且,在一些行政法规中也 出现了大量的附属性刑法。这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 出现,是刑事它法的“二次立法”、“三次立法”甚至多次 立法,势必影响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因此,1997年刑法 全面修订后,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实现了刑法典的统 一与完备,有益于刑法的实施,有利于刑法立法效益的 提高。 但是,刑法立法效益也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我国刑 法立法时间特别长,旧刑法“先后竟然孕育了25年之 久”t2J,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时间跨度也有15年(最 高立法机关1982年提出修改刑法典,经历了酝酿准备、 初步修改、重点修改、全面系统修改、立法审议通过五个 阶段),长时间的刑事立法,本身就影响r刑法立法效益 的实现;另一方面,新刑法自身也存在一些尚需完善的 地方。一是因对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设计存在结构性缺 损而导致无法处理的“规范真空地带”。如拐卖男性精神 病人或成年男性从事一些奴隶性的重体力劳动(类似山 西黑砖窑事件),只能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其法定刑远 不及类似情形的拐卖妇女儿童罪,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 应。又如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自然人盗窃行为(为单位 大量窃电),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犯罪,如要追究 刑事责任,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由于数额特别巨 大,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部分犯罪在法定刑配 置上存在攀比现象,出现普通犯罪重刑化,如盗窃罪作 为自然犯罪,是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犯罪,刑法一直对其 进行最高刑是死刑的法定刑配置,实践证明,这种重刑 化规定并未能有效地遏制犯罪。三是有些法条的设置很 不规范、明确。如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里使用的 “行凶”(何为“行凶”,一直非常模糊,而且,“行凶”本身 就是一个地道的生活用语,而非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 以及分则中大量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有关 犯罪情节的规定,但是,关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 界定,非常模糊,往往只有委之于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这些既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不甚 协调,也为以后司法适用增加了难度,二次立法、多次立 法或者进行多次解释,不可避免。刑法立法机制没有得 到有效优化,刑法的调整范围没有得到合理确定。因此, 刑法立法效益就大打折扣,其现实最直接的表现就在刑 事案件的数量上。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到2006年审 结的刑事案件数来看,这短短9年,刑事案件从1998年 的56.53万件卜升到2006年的77.97万件,…犯罪量的 不断增多、刑事发案率的不断攀升、刑事案件的不断增 长就充分说明了我国刑法立法效益不尽如人意。 二、影响我国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 影响和制约我国刑法立法效益实现的因素有很多, 概括来说,其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是刑法成本和刑法质 量。 (一)刑法成本对刑事立法效益的制约 刑法成本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监督、实施刑 法所支付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即刑法立法中伞部 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耗费。刑法立法成本由立法成本、 监督成本、实施成本构成。 1.刑法立法成本及其对刑法立法效益的制约。刑法 立法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刑法立法的直 接成本一般包括:为刑法立法者所支付的费用;为收集 资料、信息、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费用;制作和 公布刑法的文书文本的费用;审议刑法立法草案的费用 等。间接成本主要有:为预备刑法的实施所支付的费用; 为实施刑法而相应制定的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所需的 费用;为宣传、解释刑法有关规定而支付的费用等。 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受各种因索影响,时间跨度 很长(旧刑法历时25年,新刑法也历时10年),这样的立 法,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自然就非常大,耗费很高, 制约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同时,尽管新刑法实现了 刑法典的完备与统一。但是,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刑 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大茸涌现,刑法立法的追加成 本不断提高,也制约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 2.刑法监督成本及其对刑法立法效益的制约。立法 监督的客体是立法活动,立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 力,对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施有效的监督,有助于提 高立法的社会效益,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根据我 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它法监督方式主要有事 前批准和事后备案两种方式,同时还通过法律、法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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