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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设想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指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八大报告中不但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而且“公平”一词更是出现了20多次。“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等说法在其中不同部分、不同章节反复出现,显示出国家推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决心。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唯一一个用于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其在设计之初就担负着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即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收入公平分配。因此,公平应该成为个人所得税制坚持的首要原则。1994年~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5.8%。可以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显著成绩的背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税收公平相悖离的问题。因此,在税收公平的视角下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的改革方向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税收公平的内涵

  税收公平包括税收的经济公平和税收的社会公平两个层次。税收的经济公平强调纳税人收入与税款缴纳相对称,由于纳税人资源禀赋差异等方面的原因,纳税人应税所得会有较大的差距,这时就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高收入者多征税,低收入者不征或少征税,以创造大体同等或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税收的社会公平是社会正义的客观要求,强调的是纳税人的机会均等和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主要表现为一种要素收入,由于各人占有的要素不同,致使人们的收入分配存在着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还会越来越大,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也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这时就需要通过税收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这就是税收的社会公平。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因此该作用的实现就是税收社会公平原则精神的体现。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公平缺失的现状

  (一)现行税制要素缺乏公平

  1、分类征收制无法实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细分为11大项,对于这11大项应税所得分别采取别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征收税率。因此,从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税构成的。虽然这种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通过对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分析中发现,2005年~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率多在15%以上,2005年、2008年、2011年分别达到了37.61%、35.28%和29%;财产性收入则增长率多在19%以上,2006年、2007年、2011年分别达到了26.49%、42.83%和24.7%;而工薪收入增长率增长率则多在10%~12%左右(见表1)。由此可见,对于那些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收入分计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不缴或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以工薪收入为主的人群反要多缴税。因此,该模式无法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导致税负不公平,不能起到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无法实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表1 2005~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

  不同收入来源的增幅(%)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2年卷相关资料整理

  2、应税项目不清,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将所得项目根据来源不同细分为11大项,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所得之间的界定往往就比较模糊。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两项所得来说,均属于劳动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然而在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却将两项分开,并赋予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样一来,就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承担的税负不同,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歧视,无法实现公平税负的纳税原则。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还要花费时间确认为哪类所得,人为增加征税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

  3、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

  2006年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小步微调”,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原来每月800元的定额扣除,调整为1600元、2000元、3500元,这种扣除标准采用的是“一刀切”式的标准化待遇,其标准制定显得过于简单。它没有区分家庭人口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各方面因素,只是进行了单纯的定额扣除。如此一来,对于收入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会使部分纳税人在纳税观念上产生扭曲,不利于税款的顺利征收。

  对于劳务报酬等征收项目来说,对它们费用扣除的设计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改变收入次数等方式获得减免,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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