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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体系研究现状及其进展


  在距今一千多年前的唐代,我国便已经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体现了唐代法制的成熟与完备。以往对于唐代有没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唐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哪些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学者们主要通过研究唐律即《唐律疏议》来获悉,这主要是深受“中国古代有着重律的传统”这一观点的影响所造成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学者们开始以现代法律为基础,开始重新认识唐代的法律体系。近来有一种说法“唐代的律法体制也是由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即律、令、格、式四部法典)”,所以有大多数学者认为唐代的律法体制与现代国家的法律体制大体相同,因而现代往往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唐代法典教学。

  对于当前的法学研究而言,研究唐代成文立法的总体状况可以让我们相对准确地了解唐代的律法体制,以及“律令格式”在此期间的重要性,并扭转一些我们对唐代法律体系错误的认识,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了解唐代法律史,从而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思路借鉴。

  一、唐代的立法活动

  中国是有着悠久的成文法的国家,从战国以后,立法活动就绵延不绝,因此,为了能够比较准确的把握唐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状况,我们有必要研究唐代的立法活动。

  唐初统治者吸取隋朝后期法制败坏的历史教训,非常重视“制定法律,推行法制”,试图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从唐初到后唐都有一些具有历史意义的立法活动。我根据制定与修改内容的不同,大体将这些立法活动分为四个时期:

  唐高祖武德年间(618~626年)——唐高宗永徽年间(650~655年):这期间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永徽律疏》。

  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唐睿宗太极元年(712年):主要以“重定格式”、“删辑格式”、 撰成《永徽留本司行格后本》11卷、修成《垂拱律》12卷、《垂拱令》30卷、《垂拱散颁格》2卷、《垂拱留司格》6卷、《垂拱式》20卷、《神龙散颁格》7卷、“又删补旧式”为《删垂拱式》20卷、撰成《太极格》为主。

  唐玄宗开元年间(713~742年):“删定格式令”,撰成《开元令》30卷、《开元式》20卷、《开元格》10卷;“删定律令格式”,修成《开元律》12卷、《开元令》30卷、《开元后格》10卷、《开元式》20卷、删撰开元修成《格后长行敕》6卷;“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撰成《开元律》(又称开元二十五年律)12卷、《开元律疏》30卷、《开元令》(又称开元二十五年令)30卷、《开元新格》10卷、《开元式》(又称开元二十五年式)20卷。

    唐德宗至唐宣宗时期主要是以删定“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和“自至德”、 “删定开元格后敕”,撰成《元和删定制敕》30卷,以《元和删定制敕》为底本编成《元和格敕》30卷、纂《新编格后敕》60卷,“去繁举要,分司列门”,定为《太和格后敕》50卷、“重修格式”,撰成《开成详定格》10卷、修成《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60卷、进《大中刑律统类》12卷。

  二、《唐六典》

  《唐六典》作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对于唐代法律体系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唐六典》分理、教、礼、政、刑、事六大法典,共30卷,具体内容包括三师、三公、六部、九卿御史台、大理寺、国子监、左右卫、太子三师、诸王府公主邑司、府督护州等。《唐六典》是一部宝贵的行政法典文献,保存了大量封建国家田亩、赋役、军防、刑法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和法令,对后代行政法典的编纂影响极其深远,但在当时未经实施,通常并不被纳入唐代法律体系之中。

  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

  结合上述唐代的立法活动以及其他的历史文件,我们可以看出:

  1、唐高祖武德年间至开元六年(718年),主要就是制定和修改律、令、格、式。而律、令、格、式他们之间既相互分工又密切协调配合。

  2、“格后敕”也是唐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律、令、格、是组成唐代法律体系的四大法宝。

  3、《唐六典》不是组成唐代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四、总结

  现代中华法律体系的形成,依旧是以唐朝的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为蓝本,可以说唐朝这种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的形成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日本的一些学者在深入研究一些古代法时,将唐代的律法体制命名为“律令法系”或“律令制度”,把中国古代以律、令、格、式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的国家叫做“律令国家”,从而可见唐代这种以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影响了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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