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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


  

   摘要 在世界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历史中,存在古典刑法和实证刑法两种不同类型的刑法。古典刑法 和实证刑法看似两个学派理论争论的产物,实则根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刑法目前处于古典刑法的发 展阶段。在我国刑事立法政策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刑法现代化的议题模糊我国刑法发展 的目标。应以保持我国古典刑法基本品格不变为主,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渐地、适当地引入实证刑法制度的 内容。在刑法理论上,要正确消化和吸收实证刑法理论,某种意义上也就是犯罪学理论为刑法和刑法学提供 的理论立场和观点f要注意防止古典刑法教条主义的不当影响,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改交刑法 典一统刑法制度的格局,分散建立不同的制度。 关键词 刑法立法 古典刑法 实证刑法 方向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是基于对以下一些问题的思考而提出来的。 (一)社会对刑法的需求和各方面的认识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刑法的发展就像我国经济一样,速度之快,前所未有。30年里,我国刑法(典)从无到有,经过一次 大修,从稚嫩到较为成熟,至今,在某些方面已经有一定的自己特色,令人高兴。然而,也自然存在某种隐 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对刑法的需求和各方面的认识存在很大差距。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为适应这种需 要,我国立法机构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制定刑法,至今补充规定已经到第八个,可以预料,这不会是最后的。 我国刑法修改的频率之高、速度之快,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①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尤 其是在经济生活及其相关的社会管理方面,发生大量违法犯罪现象,虽然刑法的打击力度已经很大,但是许 多令人愤怒不已的事情仍然在发生着,伪、劣、毒产品生产屡禁不止,不法经营层出不穷,欺骗行为到处可 见,以至于导致黑社会参与其中,等等。此类事情一发,普通民众立刻想到“刑罚”,“严惩”、“狠狠打击”、“刑 罚太轻”之类的呼声不绝于耳。这种呼声甚至也来自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刑罚具有公共性,在这个意义 上说,刑罚的政治属性是最明显不过的,刑罚的制定和运用不可能不考虑民情,问题只在考虑的程度、情境、 方法之类。丝毫都不考虑民情的刑罚是不会有效的。 对上述情况,学术界始终保持着很清醒的理性,没有人主张单一的刑事政策,学者们在研究我国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在思考和研究着中国刑法和中国的刑事法治问题。我国绝大多数刑法学者都把中国 刑事法治作为自己的使命,大力宣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极力强调刑法谦抑原则,强调刑罚不能滥用、减少

   对刑罚的依赖,要保护人权,要以形式理性代替实质合理等。①凡是有利于刑事法治的原则,都是他们始终 不渝的坚持。这正是目前中国现实所需要和中国刑法所具有的东西。 在学术界还有一些主张令人瞩目。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存在“未体现个别预防、教育刑思想、忽视对犯 罪人人格评价”的不足。⑦这个评价是客观的,我国刑法确实缺少这些东西。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我国刑 法有些死板,不利于对犯罪的防治。持类似观点的学者大都关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凡是了解刑法学派 争论的人都知道,这些东西实质上是属于实证学派的主张。除此之外,近些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还有一 些热门话题,诸如:刑事和解、控辩交易、少年司法、社区矫正等,总之,许多外国刑法方面的东西都被介绍到 国内,这对我国学习和借鉴外国刑法,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关键是如何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 刑法上走过的路,可能会成为我们经济发达以后也要走的路,虽然路不会完全相同,但是,由经济发展所决 定的东西,至少在大的方向上是很难不同的。学习和借鉴先迸的东西势在必行,问题是,学习和借鉴的内 容、程度以及我们的时间、地点等的细目,需要有整体的、符合逻辑的确认和思考,否则会出现混乱。 (二)我国的刑事立法政策逐渐走向成熟。到了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追求的时候了 1949年建国后,新政权宣布废除一切伪法统,然后30年没有制定刑法,1979年制定、1980年正式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可是,时间很短,就在司法人员还没有很熟悉这部难得的刑法典时,提出了“严打”刑 事政策。此后,“严打”便统领了我国刑法的司法实践。毫无疑问,如果说刑法典已经体现了法律上罪刑均 衡的公正,那么,在“严打”刑事政策指导和影响下的刑事司法天平,必然会向“严刑”倾斜。为了保护社会, 法律公平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公平替代了。本来,法律公平已经体现了社会公平,但“严打”使本来统一和谐 的二者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从社会发展角度看,这是正常的。法律公平和社会公平不可能完全、永远统一 和谐。对于这一段中国刑事司法史,我国多数法学家们和多数老百姓的评价差别很大。这主要是由评价标 准不同引起的:法学家用法治标准,老百姓用社会(社会心理)效果标准。任何对策都有得有失,利弊相较, 结果如何,没有精确的实证研究很难得出结论。 从逻辑上看得很清楚:“严打”政策制定者认为:对抑制犯罪来说,严厉刑罚比轻缓刑罚的作用大。这个 判断没有错误。从立法实践上看,如果严刑作用不如轻刑,刑罚就没有必要分阶梯了,保留一种最轻刑就可 以了。按照这个逻辑再向下推,惩罚性的刑罚也没有必要了,因为,惩罚不如教育。可是,立法事实是,刑罚 措施始终都有梯次。可以证明严刑作用的另一个有力的事实是,经过“严打”后的一段时间里,犯罪现象确 实减少,这本身就表明严刑有作用。 可是,刑罚是运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对刑罚的评价不能只就抑制犯罪一个方面来考虑,而要从刑罚运 用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来考虑。而且,即使在这一个方面说,如果“严打”后犯罪的减少是暂时的,以后又 恢复如常,这表明严刑作用是有限的;如果严打后经过一段犯罪反而更多了,那表明,从长远看,严刑对抑制 犯罪的作用是相反的。当然,这些都要有对实际情况的实证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不过,无论从实际情况看 还是从逻辑上看,包括严刑在内的所有刑罚对抑制犯罪都有作用。但是,同时必须看到,刑罚,特别是严刑 的运用必然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更重要的是,人类文明的发展道路表明,严刑与文明不相符。所以,从刑事 司法角度说,刑罚的运用要有明确的目标;从整个社会看,刑罚的运用要有综合的利弊权衡。司法耳标要服 从社会大局。这应当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经过三次“严打”,持续20多年,在21世纪初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在总结“严打”经验教训, 权衡利弊得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提出的新政策,是对“严打”的发展。很显然,在严 打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宽严相济,其核心精神在于“宽”。因为,“严”是原来政策中就有的;也因为,“严”本来 刑法中就有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刑法典只严不宽,或者只宽不严。没有宽严相济的政策,就不可能有 刑法典。宽严相济的提出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已经进入到了成熟或比较成熟的阶段了。这为制定一部成熟 或比较成熟的刑法典提供了政策思想和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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