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刑法研究论纲
摘要:“医事刑法”应作为规范化名称加以确立。其研究乃刑事法应然视域,不必超 越和游离于现有刑法基本理论体系。当前研究主要应围绕如何在充分运用好既存刑事法 律规范的同时,理性检讨并修正其不足,及时确立新型医事刑法法益。对当前医事犯罪刑 罚体系尚需进行必要延展,并注重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重构医事刑事鉴定与审判机制。国 内医事刑事立法应在坚持中国刑事法品质基础上,理性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 经验,注意立法的衔接性、动态性、包容性与超前性。 关键词:医事行为;医事犯罪;医事刑法;刑法法益
一、引言 刑事法历史演进印迹足以表明,其在时间维度 上穿越人类历史,在空间上几乎覆盖全部领域。亦 即,医事领域没有理由成为刑事法覆盖的“真空”。 事实亦表明,古今中外关于医事犯罪问题的理论研 究与司法实践从未停止过…。在国外以及我国台 湾地区,目前关于医事刑法的理论研究更是已达相 当深度,并与医事刑事司法实践紧密互动。祖国大 陆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医事纠纷骤增,涉医案件 之社会影响力和危害性日益凸显,实现医事法治已成为历史和社会发展之必然要求。但祖国大陆目 前关于整个医事法特别是医事刑法的研究尚很薄 弱,后者甚至近乎空白,偶见研究尚表现为靶点分 散,广度、深度、科学性和系统性均显不足,至于医 事刑事立法更是远未跟进,且尚存诸多缺陷与误 区,进而使当前对已具相当社会危害性的医事法律 问题之处理或是束手无策、争论不下,或呈“去刑 化”与“除罪化”倾向,与整个医事法治特别是医事 刑事法治大的语境相悖。由此,医事刑法问题研究 在祖国大陆已具应然性和紧迫性。 二、研究体系论 (一)医事刑法:一个规范的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国内外特别是祖国大陆关 于医事犯罪问题研究之称谓可谓处于滥用状态,有 采用医疗刑法的担o,也有用生命刑法的。3。,严重影 响了研究的深人开展,也影响了体系化理论特别是 相关研究范式的形成,这一问题亟待规范。其原因在于关于医事法本身名称的使用就很混乱,比如除 此之外还有卫生法‘4 o、医疗法。5 o、生命法‘6 o和医学 法。7。2等。也有学者针对此滥用甚至相互间“抢占地 盘”现象,提出应对不同称谓下的研究方向及范围 进行重新思考与定位,遂提出将卫生法学定位于卫 生行政、医事法学定位于医患关系和医事行为、生 命法学定位于生命理论及生命科技医学应用的主 张,如此操作有利于从各自的角度深化研究并能促 进相应理论体系的形成㈦。。该主张亦似有不妥,因 为其对于医疗、卫生、生命、医事等相关概念及其关 系尚缺乏进一步厘定澄清,仍无法彻底摆脱混用之 尴尬局面,但无论如何总算是注意到了混用之弊端 并试图加以分别,可谓让学界欣慰。 《辞海》对“卫生”的解释是:为增进人体的健 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态环 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的措施‘91。可 见,“卫生”一词一是更侧重于预防医学这样一个相 对狭隘的角度,二是仅体现了对“生理”方面的增进 和预防。然而,当前医学模式早已从传统的生物医 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况 且从医学学科体系来看,其下囊括了基础医学、临 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 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等一级学科。可见,现代 医学概念的外延显然宽于卫生学。故“卫生法”这 ~概念具有狭隘性。而“医学法”一词亦难被接受, 因为用一个带“学”字的学科名称来作定语显然不 妥,且法学科或部门法名称一般采其所调整、研究 的具体对象或关系作定语,如经济法、军事法、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等。至于“医疗法”一词,由其衍生法 律关系的外延一般仅局限于临床上医患之间治疗 与被治疗的关系,难以包容南药事、卫生监督、医事 管理、人体试验以及克隆等现代医学科技涉及的各 种关系。至于“生命法”一词亦有不妥。因为一方 面,生命科学与医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等同; 另一方面,此概念过于强调生命法益,而忽略医事 领域管理秩序、公序良俗等其他法益;再者,刑事法 对生命法益之保护远不限于医事领域,故该概念显 然又呈现泛化之倾向。总之,依前文分析,用“医事”一词足以涵盖卫生、医疗、生命领域等一切相关 事务之问题,且该词与其他法律用语如商事、海事、 军事等更相一致,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国际上早已成 为约定俗成的医事法律专用术语。1…。故采用“医事 法”、“医事刑法”作为法律学术与实践用语更为规 范,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二)医事刑法学的定义、定位与定性 1.定义 定义“医事刑法学”,须从医事、医事关系、医事 法、医事刑法等相关概念渐次推及。医事,就是医 药卫生相关事务之统称;医事关系就是医事主体在 医事行为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医事法就是调整和规 范各种医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据此,医事刑 法就是调整和规范各种医事关系的刑事法律规范 的总和,亦即规定医事领域内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的法律规范。医事刑法学就是一门以刑事法的 视角研究医事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或者说 是一门研究医事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科学。 2.定位 对于一门新兴法律科学学科层级之厘定,主要 是依据研究角度、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三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对象固然是学科层级或部门法 的重要划分依据,但并非惟一依据或者说充分条 件,更要考量其存在之必要性或不可替代性,否则 势必导致相应学科层级的“泛滥”或“混乱”。当前 主张将经济法学、教育法学划分为二级学科或独立 的法律部门主要就是从调整对象这个特定角度考 虑的。“o,但却备受质疑,有人甚至认为教育法学连 三级学科的地位也达不到‘1“。由此,医事法或医事 刑法虽具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即医事关系,但此并不 表示其具有纳入法律学科体系或作为独立部门法 存在之必然性。 目前关于医事法律关系之界定可谓争得“一塌 糊涂”,有人认为是民事关系。1 3I,也有人认为是行政 关系¨“,更有人认为既不是民事关系也不是行政关 系,而是一种所谓斜向关系。”1。其实,包括医患关 系在内的医事关系法律属性定位应是多维的,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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