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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很多缺陷: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形同虚设,股东法律保护程度低,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改善股权结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建立有效地股东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问题分析 是指两种企业数分别占全部上市公司数比重股权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是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控股股东股权比例高的直接后果就是容易产生并且经常产生大量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的资源,挤占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触目惊心(见表2)。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例过小。

     据统计,我国现有近1200家上市公司中, 个人投资者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重和持股市值占总市值均超过90%。截止2000年底,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34家封闭式基金资产总值为847元,仅占总市值的1.8%,占流通市值的5.3%。虽然有一些报告显示,我国流通股市场上私募基金唱主角,现在对于私募基金的资金规模分歧很大。显然私募基金由于名不正言不顺,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甚至谈不上是真正的私募基金,因而只能在地下活动,无法以真实身份参与股东大会。由于私募基金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代客理财,投资理念以短线投机为主, 因此,很多私募基金更类似于一个大散户。当然,还有一些私募基金参与内幕交易,侵害了其他流通股东的利益。流通的公众股权高度分散于个人之中, 使得公众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直接控制力。

     2003公司将从中小股东手中募集来的资金优先用于本地区的项目,而不是把股东的投资回报放在首位。这些项目的决策往往不是建立在对未来收益进行可靠预测和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常常是一个人说了算,但出了问题却无人负责。我们可以从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实际过程,特别是那些只有很少上市公司的地区的情形感受这种可怕现象的大量而反复的出现。这类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分布往往很广,从酒店、商场、大桥收费和公用事业,无所不包, 但是缺乏明显的主业和核心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出现国有股股东虚位的情况,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追求企业的规模而不是效益,注重企业的局部利益而不是长远利益,看重企业的财务报表效应而不是企业实实在在的持续可发展的能力,特别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的培育被忽视,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形同虚设。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即经理层作为内部董事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半以上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 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内部人控制一般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考察:其一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其二是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有研究表明,内部董事即在上市公司经理层中担任实际职务的执行董事与董事会成员数的比例,达到100%的上市公司约占20%,该比例大于50%则几乎达到 80%。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27.9%)和国有法人股(占45.4%)的背景。有关部门披露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中只有200多家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人数为300多人,约占上市公司全部董事人数的3%。我国的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现在的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很多监事会成员就是执行董事的下属,独立监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10来年时间,监事会与董事会发布不同声音的次数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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