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拆迁中的法律经济学问题
一、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相关概念
所谓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Kaldor-Hicks criterion)是在基于卡尔多和希克斯等人在其最初文献阐述后经过随后的讨论而逐渐形成的。卡尔多在其的《经济学的福利命题与效用的个人间的比较》(1939年9月)中提到,一种对有些人有利有些人有损的政策,是否改善了社会的福利,在于“纵使所有遭受这种政策损害的人都充分得到补偿,社会上其他人的境况依然要比以前好”。而希克斯随后在其《福利经济学的基础》(1939年12月)中继续加以说明“如果A的境况由于这种变革而变得这么好,因而他能够补偿B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这种改组就是一种毫不含糊的改进”。与帕累托标准相比,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适度条件更宽,它更多的是以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为标准。
目前的我国合法的拆迁形式可以分为行政拆迁和商业拆迁。本文讨论的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研究下的拆迁是行政拆迁中的一部分,即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一些地区进行拆迁,损害该地区原住居民权益的拆迁。
政府进行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但其拆迁行为同时也大大损害了原住居民的利益,政府在拆迁时是否认真评估过拆迁对于整个公共利益的影响是正数还是负数,是提高了社会整体利益还是降低了整体利益。我们应该如何判定拆迁所带来的收益是否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要求,是研究目前社会中拆迁是否合理的关键。
二、拆迁中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分析
(一)拆迁的目的价值分析
在城市的建设中,土地资源的紧缺性日益彰显,而城市本身基础的薄弱就意味着很多城市面临着大量的城市道理桥梁的建设任务。这两方面的矛盾如果要解决的话只能在土地上面寻求协调的办法,因为在目前的环境形势下,没有哪个城市愿意轻易放弃城市的建设步伐,于是大量的拆迁就出现了,而且这些拆迁都是打着建设城市发展城市的旗号。也就是说,这些拆迁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城市建设,而城市整体水平的提升是可以惠及城市中的所有居民的,因而我们可以将这类的拆迁看做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拆迁”的目的不仅仅是“拆”,真正的目的则是拆除后的新建,“建”才是拆迁的价值目标。
(二)拆迁中各方利益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分析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改进产生的收益大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那么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改进带来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达到其价值目标。也就是说拆迁完成后所带来的社会利益是否较拆迁之前所有提高,还是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所降低。笔者认为,只要拆迁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没有显著的提高,那拆迁工程就是失败的,因为即使和之前持平或有微小的提高也不能算成功,因为其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一个完整的拆迁工程结束后,会造成几个方面利益的变化。假设拆迁后的再建设规划是没有重大瑕疵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将拆迁后的再建设看做是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提升。另一方面就是被拆迁户的利益变化,因为被拆迁户的利益也是当然包括在社会整体福利中的,被拆迁户的原有住处被拆除,其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在进行迁移后是否能弥补其受到的损害是决定其利益提升与否的关键,也是判断社会整体福利是否受损的依据。
首先应该确定拆除之后的再建设是否能够带来社会整体福利的显著提高。正如上文所提到,如果工程没有使社会整体福利出现显著提高,那么就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对于被拆迁户也是一种无谓的牺牲。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建设和一些交通改善工程需要进行一些征地拆迁,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样的拆迁工程在对这个城市的社会整体福利是有好处的,因为一方面使得奥运会这一国际盛会能顺利举行,是对整个城市实力和形象都有长远意义的,另一方面这些场馆和交通设施都可以长期利用,对于改善和推进城市的交通及综合发展都是可以长期体现的。因此,类似这样的拆迁工程就在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这一方面符合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要求,才能接下来考虑如何保障被拆迁户利益的因素。如果一个拆迁连是否能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都无法保证或确定的话,那么无论怎样保障被拆迁户利益都是浪费的。比如一些城市的工程,在进行了大量的拆迁工作后再建设起来的工程却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或沦为摆设,甚至有些还成为了烂尾工程。这样的拆迁工程就根本无法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而只是一种缺乏权利制约下的劳民伤财。
其次,要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保证被拆迁户的利益不能受到太大的损害,以至于抵消了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的一部分,从而不能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现实中一些拆迁纠纷矛盾造成了很多被拆迁户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保障和补偿,结果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为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所造成的社会整体福利降低不仅仅是经济数据上的降低,比如被迁入的地区房价不及原住地区、给予的补偿款不及原来房屋的价值等,还在于其造成的社会矛盾和被拆迁户的不满情绪。这种矛盾的积累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其爆发的时候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比如被拆迁户集体上访、示威、游行、堵塞交通道路、阻碍工程进行,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户抗议强拆而伤人、自伤等刑事案件。政府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又不得不动用大量的社会管理资源,造成了社会资源再次的浪费。这样就大大抵消了拆迁后再建设所带来的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甚至会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降低。因此,拆迁中要考虑两方面的利益比较和平衡,要使拆迁后的社会整体利益有明显的提升,才能去牺牲一小部分的利益以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三、拆迁中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改进办法
(一)提高被拆迁户的物质与非物质补偿
一方面是要给予被拆迁户住房的补偿,这是最基本的。因为拆迁本身就是损害了被拆迁户住房的权利,因此要在住房的补偿上首先做好。如果迁入地的交通环境等与之前被拆迁地相当则是最优的选择,如果在地点交通环境等因素上实在无法做到和之前迁出地的水平相当,那拆迁方就要考虑在住房面积上给予增大或其他金钱补偿措施。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拆迁地加强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建设,以提高迁入地的生活水平,提升迁入地的福利利益。
(二)将被拆迁户迁回原拆迁地
这是最理想的一种方法,就是将被拆迁户在安置期间给予生活上的保障,在对拆迁地改造完成后将这些拆迁户搬回,但是当迁回后,除了所居住的房屋和原来不一致外,这部分拆迁户就能和其他市民一样享受拆迁改造带来的福利。这样就使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中牺牲的部分利益尽可能地小而同时又加大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是一种现实中最优的选择方式。当然,由于现实操作中的种种原因,这种方案的实际采用较少,困难较大。
(三)政府应该谨慎评估需要进行拆迁的新建项目
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和政策的决策者,在进行一些重大项目决策时应该科学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要从全局出发和以长远的眼光来规划发展城市建设蓝图。减少一些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没有显著提高的项目和一些会对拆迁地区原住户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另外就是在拆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以免引起更为复杂的社会民生问题和一些“后遗症”。
综上所述,在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中既然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一些拆迁工程,那么我们就要尽量在拆迁中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为目的,同时注意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以免因为这部分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而影响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从而不能达到建设城市的目的,最终本末倒置,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