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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单应注意的事项

填写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单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合同的基本内容
法人、自然人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 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基本险的赔偿责任 范围为: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 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 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 失;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员的违 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 的费用;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 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综合险的赔偿责任范围为: 基本险负责的一切损失;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的破碎、弯 曲、w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碎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 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 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滲漏而造成的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 的损失。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 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所时起,至运至该保险凭证上 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所时终止,但保险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 多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止(以邮戳曰期为 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或军事行为;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以及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可以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2.其他注意事项
参加本保险应于货物起运地投保。投保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是 发货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 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 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 立即通知当地保险人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或减少货物损失。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者拒绝赔 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在铁路运输中,实行铁路运输与保险相结合 的补偿制度。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补偿,散装货物以每吨500元为 限,成件货物以每件700元为界,不足上述两个标准的,被保险人向 铁路部门索赔,超过的应向保险人索赔。以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发 生保险损失均应向保险人索赔的,被保险人须在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 遭受损失的次日起180天内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并提出必要的单证,或 领取应得的赔款,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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