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应注意的事项
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有车辆牌号和检验合格证。投保人既可是法人, 也可是自然人。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别。保险人 按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在车辆损失险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身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 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 坍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三个月以上 的,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只限于驾驶人员 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对保险车辆施救、保护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亦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酒后开 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受本身所载货物撞击、被保险人或车 辆驾驶人员的故意破坏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车辆的自然磨损、车辆 出险后的间接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公有车 辆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私有和个人承包的车 辆,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本保 险的保险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续保,另办手续。保险车辆出险后,全 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以不超过出险当时 的重置价值为限。部分损失,按重置价值投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部 分损失的各种情况的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一次赔偿等于保 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 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 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 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下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 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务任范围:被保险的人所 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 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拖带的未保险车辆 或其他拖带物,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酒后开车或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损 失险为同一期限,保险费定额收取。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 当按出险当地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2.其他注意事项
投保机动车辆险,应如实申报车辆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平时应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 态,适于驾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如果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或者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 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被 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被保险车辆如果在1年保险期 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被保险人应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 事故处理结案之曰3个月内提交有关单证,并于接到保险人的书面通知后1 .年内领取应得赔款,否则,作为自愿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