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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志》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第六篇  人事  劳动  社会保障

第一章  人  事
1991~1995年,全县人事工作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管理,1995年8月县机构改革,县劳动人事局更名为县人事劳动局。2002年4月,分设桂东县人事局与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局负责全县人事工作。

  2002年,桂东县人事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公务员管理股(加挂“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和“桂东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工资福利股(加挂“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桂东县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牌子)、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股。核定编制9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桂东县人才流动服务与人事服务中心(加挂“桂东县人才市场”牌子)、桂东县人事考试中心是县人事局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定编2名。桂东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属县人事局管理全额拨款独立核算正股级事业单位,定编21名。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及分级管理权限,县人事局负责对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国家干部为主体的工作人员从录用、使用到退休实施综合管理。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任、考核、奖惩、调配等归县委组织部直接管理。 

第一节  人事制度改革 

1991~2002年,全县在推行人事、工资、保险制度改革中,始终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通过大力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创造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业的用人环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期间,人才培训从就业转正培训发展到人才素质全方位开发培训;人才交流利用信息传递拓展空间,与人才市场接轨;全面推行各类人员同步实施德、能、勤、绩量化标准考核制度,考核与奖惩、调配、职务升降有机结合;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服务在完善考试考核、职称评聘中得到加强;通过工资改革和调整,建立了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实行工资卡、增人计划卡、集中核算报帐和财政统发工资等办法,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先县直机关单位后乡镇分期分批平稳过渡,全面实施,各单项配套法规均落实到位。全县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改善。 

一、录  用

在吸收录用中,实行录用政策、指标、办法、结果“四公开”,将录用指标分解量化,通过笔试、体检、面试、考核等程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在整个录用过程中,通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严格把关,接受群众监督。1997年后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纳入国家统招统分计划。 

二、考  核

  从1994年起,年终考核采取试行公务员过渡与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及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参照考核标准同步进行。通过民主评议、测评、生活会等形式,对考核对象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鉴定,作出称职与否的结论。以此作为工作人员工资晋升、职务升降、奖惩、调动的重要依据。

对专业技术人员,引进评价激励机制进行考核。各单位把岗位聘任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把年度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各项具体工作与内设岗位人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综合指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续聘解聘紧密挂钩,增强受聘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对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县级单位开展平时考核大检查,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队伍自我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 

三、聘  任

1999年9月,县卫生局、司法局、教育局从在职人员中公选副局长,第一次在县内实行公开报名考试,经考试合格择优录用。此后,在教育系统逐步得到推广。实行聘任制,大批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对改善干部结构、领导结构,增强教师责任感、紧迫感,收到显著成效。

2002年,制定《桂东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县内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在“合理定编、科学设岗、明确定责”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实行竞聘上岗,签订合同,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形成了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新机制。此后,职务聘任制在全县企事单位中普遍推行。 

第二节  干部队伍

 一、干部来源

  县内新增国家干部,主要来源于社会考试录用、军转干部安置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吸收录用  1991~2002年,全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先后从城镇待业的“五大”(职大、业大、函大、夜大、电大)毕业生、农村自费大专毕业生、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民办教师、以工代干人员、优秀工人农民中吸收录用国家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所、林业、公安、银行、教育等部门。共从社会吸收录用国家干部561人,其中从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中择优录用113人,民办教师录用为国家教师72人,五大毕业生录用53人。

军转干部安置  根据“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方针,1991~2002年,全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人,随军家属1人,自主择业1人,并为他们排忧解难,落实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各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按照面向基层、专业对口、优才优分、合理使用的原则,1991年以来,全县除接受分配国家计划内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外,还由计委、人事、教育部门先后多次从城镇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和国家招收计划内高考统一录取电大、函大、中函师范普通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国家干部149人。2000~2002年,全县从原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208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定向、委培、计内自费生和师范类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干部22人,分配到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1991~2002年,全县共接受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289人。 

二、干部结构

1991年,全县有国家干部3222人,其中,中共党员1418人,占干部总人数的44%;45岁以下中青年干部2277人,占干部总人数的70.7%;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912人,占干部总人数的59.3%;女干部736人,占干部总人数的22.8%;少数民族干部16人,占干部总人数的0.5%。1994年,全县有国家干部3290人,其中,行政机关1220人,事业单位1773人,企业干部297人;全县干部队伍中,有中共党员1414人,中青年干部2341人,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415人,女干部765人,少数民族干部11人。1997年,全县有国家干部3791人,其中,行政机关1035人,事业单位2442人,企业干部314人;干部队伍中,有中共党员1433人,中青年干部2861人,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976人,女干部981人,少数民族干部14人。2000年,全县有国家干部3834人,其中,行政机关1086人,事业单位2454人,企业干部294人;当年干部队伍中,有中共党员1472人,中青年干部2377人,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212人,女干部1106人,少数民族干部9人。

2002年,全县有国家干部4065人,比1991年增加843人,年均增长2.18%。其中行政机关1122人,占干部总数的27.6%,事业单位2710人,占干部总数的66.67%;企业233人,占干部总数的5.73%。事业单位中教育部门所管干部由1101人增至1423人,增长29.24%。干部队伍中,女干部1288人,占31.7%;少数民族干部8人,占0.19%;中共党员1667人,占41%;中专以上学历3470人,占85.36%;45岁以下中青年干部2978人,占73.27%。同1991年比,女干部增加552人,少数民族干部减少8人,中共党员干部增加249人,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干部增加1300人,45岁以下中青年干部增加701人。干部结构不断优化,干部队伍逐步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节  干部管理 

干部管理包括人事考核、行政任免、奖励惩处、人才开发和人才交流等方面。

一、考核  任免

1991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年终进行自我总结,会上鉴定其优缺点,再评选出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1997年,将德能勤绩量化为100分,依次各占25分、15分、20分、40分,再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分解成若干子项确定各自评分标准。考核时,经群众、领导分别进行定量考核、定性评议,客观公正地确定等次。1998年,年度考核按分类管理原则进行,即:县委组织部负责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和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核,其余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局考核。1999年,考核等次由原来“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增加“基本称职”等次,计四个考核等次。并将“乡镇消赤减债、经济发展速度、单位纵横排名”作为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同时,200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参加年度考核53253人次。其中评为优秀等次7324人次,称职(含基本称职)45814人次,不称职19人次,未定等次96人次,分别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75%、86.03%、0.03%和0.18%。通过考核,达到奖优罚劣的效果。

根据中共桂东县委〔1996〕12号文件暂行规定,县直机关正副股级干部、乡镇妇联正副主席、企事业单位副股级干部任免,由县人事局办理。1996~2002年,共任免236人次。 

二、奖励  惩处

常规奖惩  1991年,全县开始进行年终总结评奖工作。在年终总结中结合目标管理,经过自我总结、民主评议、领导审批等程序,从全县3055名职工中评选出记功人员127名、记大功人员2名、升级2名、先进个人116名。从1994年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由以往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6种规格,改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5种规格,对获奖人员颁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并进行通报表彰。三等功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二等功由郴州地(市)委、(行署或市政府)审批,一等功由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1994~2002年,全县通过年终考核评奖,获嘉奖达4612人次,记三等功720人次,记二等功64人次,获奖总人次占参评总人次的12.2%。期间,19人年度考核不称职,受到组织诫勉。

一事一奖  1994年,全县教育系统评选出先进个人192名,其中记功73名、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119名。1996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在当年两次抗洪救灾中涌现出来的33个先进集体和104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2000年,对侦破桂东县“4·9”特大绑架勒索案11名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桂东县1994~2002年干部职工年终考核获奖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度

考核人数

获        奖        情        况

嘉奖

记三等功

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小计

1994

4816

271

62

6

339

1995

4810

349

96

5

450

1996

4962

582

80

8

670

1997

5014

605

90

10

705

1998

4800

526

100

8

634

1999

4835

551

111

7

669

2000

5043

619

62

6

687

2001

5022

569

69

7

645

2002

4874

540

50

7

597

三、干部素质教育

为提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全县采取脱产学习与自学、函授与面授、长班与短班相结合,组织素质培训。1991年,全县组织开展公务员行为规范全员培训,共培训1097人。同年,开始在全县开展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培训,每年1期,为时15天。培训内容以《公务员行为规范》、《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职业道德教育》及桂东县情教育等为主要课程。1992~1993年,先后举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级机构人事干部岗位培训班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人事干部岗位培训,共培训240人次。1993年以后,按照“要晋升先培训”的要求,每年举办初、中级技术培训,共培训人员688人次。1996年开始,按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要求举办国家公务员过渡培训,至1998年全县共培训国家公务员1532人。1997~2002年,组织45周岁以下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共3741人参加计算机初级、中级知识普及培训,合格率达100%,其中有2778人通过湖南省人事厅考核验收合格。2002年,县内组织810人参加WTO知识培训,促进参训职工加深对世贸组织的认识。是年,全县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21期,培训2444人,培训效果显著,受到郴州市人事局表扬。

1991~2002年,全县干部参加各类培训11323人次。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县人事部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得到聘任。为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后顾之忧,1995年为3名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子女申办“农转非”手续;1996年,为4名专家、劳模子女办理录用手续;期间,组织全县500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42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在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向郴州市呈报跨世纪人才12名。 

五、离休  退休

1991年以来,职工退休继续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即男性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者可办理正常退休;因工致残(包括职业病等)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办理工残退休。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按退职处理。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审批权限为: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由县人事局统一办理。

  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是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使之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安度晚年。1991年,县成立老干部管理领导小组,县劳动人事局设立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层层相应设立离退休管理机构,全县离退休管理机构网络初步形成,对离退休人员综合管理得到加强。是年,中共桂东县委、桂东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学习、生活制度、走访慰问制度、工作检查汇报制度。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县财政按每个退休人员每年2元,县直各单位按退休人员费用总额2%的标准拨付退休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由县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当年9~10月,全县组织对退休人员“两项待遇”落实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此后,每年通过春节、老人节慰问老同志,检查“两项待遇”落实情况。1996年重阳节前夕,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县直机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认真组织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县委副书记谢铁云、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李亚平与会作重要讲话。随即,专门召开全县离退休人员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老同志呼声和意见。县人民政府两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落实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问题。老人节期间,全县筹集资金6万元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同时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1998年,全县开展以文体活动为主的“老人节”庆祝活动。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进一步得到落实,1999年,县内制发《老人优待证》,给离退休人员以种种优惠。至2002年,全县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增至999万元。

1991~2002年,全县共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职)285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809人。至200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有离退休人员1152人(其中离休人员72人),企业离退休人员935人。 

第四节  职称职务评聘 

  1991~2002年,县内通过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考试考核,提供各种服务,对不同系列、不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职称职务评聘主要包括: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及提供服务等方面。 

一、职称评审

1990年以前,职称评审工作由县科委负责,全县共有专业技术人员280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41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520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1839人、未定等级技术人员409人。1991年开始,职称评审工作划归县劳动人事局管理。随即成立桂东县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县初级技术职称考核、审定和中、高级技术职称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及聘后管理,对全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选拔管理和服务。1994~1995年,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4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58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853人换发由湖南省人事厅统一编号的任职资格证书,并组织42位副高职称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期间,县内共评审初级技术职称461人、中级技术职称170人、高级技术职称9人。1996年,配合县工商联、乡镇企业局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是年,共评审通过初级技术职称141人、中级技术职称105人,高级技术职称15人。其中乡镇企业评审通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20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2001年,按照湘职考〔2001〕2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对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因事设岗,以做到精简人员、提高效能、优化结构,促进全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至2002年,全县共有专业技术人员4219人。其中初级(含初任)技术职称3009人、中级技术职称1126人、高级技术职称84人,分别占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1.32%、26.68%和1.99%。 

二、职务聘任

1998年8月,桂东县教育系统内部试行干部聘任制,共设岗位54个。其中,学区主任18个、中学校长11个、副校长16个、中心完小校长9个,全系统共有78人应聘,42人落聘。2000年,县教育系统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学校领导实行竞争上岗,学校与教职工“双向选择”,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合同制,彻底打破以往教职工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动的传统作法。此次改革,全县有8名学校领导成员落选、8名一般教师走上领导岗位,有129名教师应聘到其他学校任教,20名教职工落聘。是年,县教育系统、县机关幼儿园、县计生委、县林业局、县粮食局等单位积极推行聘任制。 

三、考工晋级

1995年4月,县劳动人事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调查摸底。调查结果中,机关事业单位2601名工人中有技术工人2586名,占99.42%。技术工人中,符合申报高级工条件有387名、中级工条件673名、初级工条件1526名。按照行业工种分类共18个行业56类,有的以工代教,有的以工代职或以工代干。是年9月,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考工晋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规范考工晋级程序,印发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复习资料。1996年1~6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应知考试和应会考试先后铺开,2613人参考,1987人考试合格。其中高级工249人、中级工585人、初级工1153人。从1997年起,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取得初级、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每年组织一次升等晋级考核工作。至2002年,全县组织考工晋级4次。2002年,全县共有高级工366人、中级工650人、初级工594人,分别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2.73%、40.37%和36.9%。 

第五节  人才交流 

1991年,县内紧缺人才引进、富余人才输出和人才信息库建设工作由县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1994年,全县成功组织人才输出5次,向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企事业单位输送4名专业技术人才。同时与郴州地区电大、桂东县电大一起组织推荐14名电大毕业生到福建惠安和广东和平教育局工作,通过跟踪调查,大多成为所在单位业务骨干。1995年开始,全县开始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人才交流服务,初步建立以县人才交流中心推介为主、外地人才交流服务提供信息为辅、个人联系为补充,正式调动、限期试用、聘用等多种人才交流服务网络。是年,全县共开展人才输出8次,其中6次成功推荐18名“五大”毕业生到广东、福建、浙江等发达地区工作。同时,为6名“五大”毕业生办好录用、调动手续。1997年开始,桂东开始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并筹建人才信息库,年内为109人办理人才登记手续并推荐录用18人到外地就业。至1998年,县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代管人事档案20份、学历档案12份。1997~1998年,全县组织开展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推荐工作,期间共推荐106人到学校、医院、乡镇和县直机关人员相对紧缺的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此后在人才交流中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培养和推荐乡村人才,引导发展种养业、加工业,发挥其在科技兴农方面的示范作用。同时,安排各单位人事干部核查档案,填写人才信息采集表。至2002年,县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县乡村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国家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等建库工作基本就绪。

1991~2002年,全县通过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向县外各省市输送各类人才87人。 

第六节  工资  福利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94年,全县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按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实行不同工资制度。行政机关实行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四项组成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津贴两项组成职务等级工资制,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参加工资改革的4544名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各自执行的工资制度进行套改。套改后,全县月增工资总额300656.8元,人平月增工资66.17元。其中国家机关1757人,人平月增工资64.61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730人,人平月增工资60.28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761人,人平月增工资75.44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96人,人平月增工资85.96元。所增工资,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二、工资定级、调整

1991年,全县办理职工调动工资150人、转正定级工资159人、工资升级70人,因职务、职称变化办理工资17人。1994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当年办理晋升级别工资85人、提职人员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67人、按规定办理工资调整72人、办理录干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90人、办理工作调动人员工资异动审核手续168人次。1996年,全县开始进行两年一次的职务工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查阅工资档案,严格程序,县内有175个单位3762人增加工资,每月共增加工资78346元,人平增加20.82元。同时,为407人办理晋升职务工资,为178人办理晋升级别工资。1997年,按照国家人事部〔1997〕89号、91号和湖南省人事厅〔1997〕206号、20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全县共有5092人,月增工资102797元;有4181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月增工资89570元,同时为196人办理晋升职务工资。1999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27人调整工资标准,月增工资605111元,人平增加120.37元。2001年,调整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5018人的标准工资,月增工资524652元。按照湘人发〔1999〕143号文件精神,对机关事业单位4129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月增工资106615元。2002年,按人发〔2002〕25号文件精神提高警衔津贴标准,办理警衔工资241人,月增工资计3914元;对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34名专业技术人员越级进行职务工资调整,月增工资768元。是年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达4508.7万元,人平月工资729.91元,比1991年增长4倍。 

三、职工福利

困难补助  县财政每年均拨出一定的福利费,对部分家庭生活困难或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职工,实行福利补助。其经费来源由县财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1991年为机关单位63人发放困难补助费6100元,春节慰问退休干部、干部遗属、困难职工等,发放慰问金9295.7元。1996年,为338名生活困难职工发放福利补助费7688元;慰问离退休人员和住院职工319人次,慰问死亡职工家属24人次,发放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4人次13250元。是年,县内遭受两次特大洪灾,全县补助集体福利费325470元。1998年,补助困难职工539人次57800元,慰问住院病号312人次,发放慰问金27000元。1999年,补助困难职工278人次40100元,慰问住院病号143人次,发放慰问金11700元。2000年,补助困难职工52000元,慰问住院病号224人次,发放慰问金20340元。2001年春节,慰问困难离退休人员201人,发放慰问金10000余元。2002年,补助困难职工20人4880元,看望病(伤)住院职工92人次1960元。

1991~2002年,全县共支出福利补助费59.34万元。

休假  1991~1995年4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休假1天。1995年5月1日起,每周实行40小时工作制,每周休假2天。同时,干部职工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1999年五一、国庆的假期由原来的1天改为3天。符合探亲条件的享受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30天。女职工享受产假,正常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此处,干部职工还享受婚假、丧假等。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葬费  1991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公死亡或疾病死亡,丧葬补助费300元;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400元。1993年,分别提高到600元和700元。1997年起,非因公死亡或疾病死亡,丧葬补助费提高到900元;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提高到1300元。

抚恤费  1991年,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死亡,按其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因公死亡的,按其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需供养1人的,按每月45元补助;需供养2人或2人以上的,按每人每月40元计发补助费。农业人口则比非农业人口相应减少5元计发。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遗孀,每月按65元的标准计发。1997年5月起,提高遗属抚恤费标准,非农业人口的相应提高到100元或90元,农业人口的相应提高到70元或5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遗孀,分别按200元、180元的标准计发,按月付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二章  劳  动

1991年,县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管理,内设有劳动股、劳动保护股、争议仲裁股等。1992年7月,撤销劳动股,增设劳动培训、劳动计划调配、劳动行政应诉等股室。有矿山安全监察室、县劳动服务公司、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等直属事业单位。1995年8月,县劳动人事局改为人事劳动局,设有劳动监察与争议仲裁股、安全监察股等负责全县劳动工作。2002年4月,县人事劳动局分设为县人事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组建的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其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工股)、就业培训股、工资法规劳动关系监察股、劳动争议仲裁股(加挂“桂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社会保险管理股,编制10名。直属事业单位有县劳动监察大队、县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县就业服务中心(含桂东县职业介绍所、职工失业保险站、就业培训所)、县医疗保险中心和城关镇、沙田镇2个劳动保障服务站。 

第一节  劳动制度改革

 1991年,全县推行以建立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的劳动制度改革。并对计划外用工进行清理整顿,对临时工实行《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是年全县有职工6597人,其中,有固定工4266人,合同制职工1959人,临时工244人,计划外用工128人。同时,建立劳动仲裁制度,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案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93年,随着县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加大劳动制度改革,县劳动部门对企业用工实行宏观调控,在企业推行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同时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5年,县劳动部门下达指导性计划介绍企业自主用工775人。1995年,认真贯彻《劳动法》,积极推进全员合同制,全年有12家企业实行了全员合同制;并在县青洞矿进行开展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同时,全县各类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5元。是年全县共有全民合同制工人3368人。1996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县内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竞聘上岗、承包制度,逐步改革固定工制度,用工形式更为灵活。企业用工,经劳动部门备案、考试考核、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自主招收录用。1997年,县内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以企业工资增长率12.5%为基准线,工资增长率的上线为18%,下线8%,以保障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2002年,全县企业职工实现了全员劳动合同制。

12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县内用工形式由国家计划性“统招统分”招收固定工,转为以建立和培育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实现用人单位自主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偏重管理国有企业劳动工作,转为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事业,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施再就业工程,控制失业率;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通过计划指标进行直接微观管理,转为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制定相关劳动政策法规,加强宏观劳动执法,形成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第二节  职工队伍 

  1991年全县职工总人数7982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6597人,集体单位职工1385人。1992年,全县共有职工8481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7057人,集体单位职工1424人。1997年,全县职工总数达9500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8196人,集体单位职工1304人。以后随着企业改制改革,不少企业破产,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1998年,全县职工总数下降为8759人,比1997年下降8%;2002年,全县职工总数7818人,比1997年下降17.8%。 

桂东县1991~2002年职工队伍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项目

年度

合  计

国有单位

集体单位

其他单位

1991

7982

6597

1385

1992

8481

7057

1424

1993

8668

7122

1546

1994

9013

7614

1399

1995

9086

7847

1239

1996

9280

8026

1254

1997

9500

8196

1304

1998

8759

7672

1087

1999

8174

7247

927

2000

8056

7138

918

2001

7865

6586

771

508

2002

7818

6459

852

507

第三节  劳动就业 

一、就业渠道

  1991~2002年,全县用工形式变化较大,主要有招工录用、双向选择、政策性安置、调动转移等形式。

招工录用  1991~1995年,县内各企事业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新招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与编制定员内,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下达招工指标,严格招收范围、对象、条件和审批程序,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从社会招工,主要组织城镇待业人员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招工指标与考生人数之比要求在1∶3以上。考试考核可按招收工种有所侧重。如,学徒工侧重文化考试,技术工侧重专业技术考核,繁重体力工种侧重身体条件。招工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从事技术工种的,为25周岁以内的未婚青年;从事普通工种的,年龄可放宽到男30周岁、女28周岁,婚否不限;从事繁重体力工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业补充自然减员,可采取“内招”择优录取或照顾招收一名职工子女参加工作;从农村招工,除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工种招用户口、粮食关系不变的农民轮换工外,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须报省劳动厅批准,就地就近或选择在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地区招收。“三资”企业招工,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专项纳入国家计划指导招收。1991~1995年,录用全民合同制工人446人。

双向选择  1996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招工由指令性计划管理改为弹性计划调控管理,实行职工人数与产值、工效挂钩,按一定比例增长,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增人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经报名、考试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由用人单位自主招收录用。在保证企业自主用工基础上,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形成了国家政策引导、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市场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有序流动、城乡劳动者就业协调发展新格局。1996~2002年,全县组织劳动者就业前培训达3800余人次,各单位自主招用工人1000余人。

政策性安置  属于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直接办理招工审批手续。1991~2002年,全县安置政策性人员163人,主要是复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等。

调配  1991年,劳动调配继续执行《湖南省固定工人调动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试行办法》。凡属单位调入调出(转移)工人,由县劳动局直接联系、审批;地属以上单位的工人调动转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区劳动局办理;国营农、林、牧、渔四场农业工人调动,原则上只能对口调动,顺向流动,个别确有特殊困难需要非对口调动的,由地区劳动局审批,顶指标抽调。县以上集体工人调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1995年,对工人调动转移审批程序进行相应补充和完善。凡调出、调入单位,经主管部门签章后,可直接由县劳动局与对方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办理调动转移手续;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须凭进入通知单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固定工调动,须先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再办理调动转移手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到企业、国营企业分流到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的,其工资待遇从优,保留原有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1998年9月起,执行郴州市劳动局有关职工流动转移规定。凡经劳动局办理招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不论在哪种性质单位从事何种社会劳动,均可按缴费年限计算工龄,允许在不同性质用人单位合理流动;夫妻双方同在一起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流动则同去同留;合同制职工转移工作单位,须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单位签订合同,并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1991~2002年,全县共办理工人调动(转移)816人。 

二、就业培训

上世纪90年代,县劳动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就业训练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就业人员进行实际技能操作、职业道德及理论知识等培训。同时加强就业培训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拓展培训业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1年,县劳动部门进行就业前培训296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事业单位用工人数增多,就业培训人数也不断增多。1994年,就业前培训476人,就业训练结业415人。1995年,开设短训班8个,培训457人,其中定向培训172人。1997年,创建郴州市湘南技校桂东分校,与就业培训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并筹资10万元购置电脑、电动缝纫机、电工设备等用于教学培训。是年,招收计算机、电工、服装裁剪等培训班8期,培训363人,结业292人,其中定向培训237人。1998年,就业前培训594人。2000年,就业前培训706人。2002年,举办就业前培训、岗位资格培训和职能培训等培训班17期,培训人员512人。

1991~2002年,全县共举办电脑、电工、钳工、车工、财会、电算会计、经营管理、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等专业培训班156期,培训5947人次;举办两年制培训班8期,培训学员256人;期间培训下岗职工804名,促进了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再就业 

1991年,县劳动部门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为城镇失业人员介绍职业。当年,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1%,安置城镇失业人员296人。1994年,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8%,安置城镇失业人员924人。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县内的矿产品公司、矿产品加工厂、复合板厂、农机修配厂等国有企业相继破产,导致出现259名国有企业职工失业。1996年,全县城镇


《桂东县志》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下岗失业人员在申领社保补贴及小额贴息贷款

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是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617人。1997年后,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县木材公司、机械厂、水泥厂等进行改制改组,下岗失业人数增多。是年,县劳动部门对110名下岗职工进行了就业培训。1998年,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安置城镇失业人员924人。当年,县成立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先后有5个国有企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为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作为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其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企业、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下岗职工证明》,享受政府和社会在减免税收和行政性收费、提供信贷、使用场地设施、简化办理有关手续、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经批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00年,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8%,安置城镇失业人员344人。2002年,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桂东县社区就业工作协调委员会”。当年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安置城镇失业人员420人。当年12月起,企业新的减员不再采取下岗进中心的方式,转为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走向劳动力市场就业。原已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仍维持原政策不变。当年12月9日,经县编委批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城关、沙田两镇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分别负责城关、沙田两片共18个乡镇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为统筹全县社会劳动力管理,促进城镇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1991~2002年,全县安置6555名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3.5%之间。其中,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818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实现再就业。期间,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7.8万元,代缴养老、失业保险金等52.27万元。支出就业补助费48.9万元。 

四  劳务输出

  1991年起,县劳动部门拓展就业门路,广泛开展就业服务,以促进失业人员异地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并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年,职业介绍成功就业127人,组织劳务输出238人。1997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挂牌成立桂东县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县内劳动力市场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健全劳务信息网络。是年,全县通过职业介绍成功就业2128人,组织劳务输出1297人。至2002年,共收集内地与沿海城市劳务信息上万条,建立劳务输出基地5个,完成求职登记22277人,为15066人介绍职业。全县每年外出务工人数约2.7万人,年均劳务总收入1.35亿元以上。 

第四节  劳动工资 

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1991年,县内企业劳动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在确定工效挂钩的同时,根据企业以往基数及浮动指标,改单一挂钩为复合挂钩,以实现税利为主要指标,占70%;以资金税利为辅助指标,占30%。是年,全县有34家企业2032人实行工效挂钩。1994年,进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效益工资升级,根据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打破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采用一个标准,共设45个等级。其中,最低标准为1级166元,最高标准为45级928元。岗位技能工资也由原来的33级增至45级,其中最低标准1级72元,最高标准为45级678元。同时在县复合板厂、县水泥厂等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工作。1995年,全县各类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根据当地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劳动生产率、职工平均工资、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民主协商确定,每年6月份确定一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实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当年,桂东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5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工资支付的法制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1997年,全县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覆盖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35家,工资限高保低,合理增长。同时严格执行工资基金审批和工资收入内外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办法,社会收入不公的现象得到缓解。全面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强化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力度,县内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在98%以上,非国有企业达50%以上。2002年,县内企业继续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当年确定企业工资增长率11%为基准线,工资增长率的上线为18%,下线为1%,以确保职工的生活水平。当年,县内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80元。 

桂东县1995~2002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表

年 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月标准(元)

145

160

175

185

205

225

245

280

桂东县1997~2002年工资指导线一览表

     年  度

增长率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基准线

12.5%

9%

6%

10%

10%

11%

上  线

18%

15%

15%

15%

18%

18%

下  线

8%

0%

0%

3%

2%

1%

二、企业职工工资调整

1991年,全县有34家企业2032人实行工效挂钩,利税基数180万元,工资基数360万元。1992年,对企业工资标准进行浮动。第一、二产业浮动五档,第三产业浮动六档。全县70家企业2480名职工工资升级,月增工资28.9万元。在实行工资标准浮动基础上有23%职工晋级,并实行效益奖励升级、效益工资升级、调整工资偏低升级,全县有50家企业1771名职工晋级。1994年,县内企业按新标准工资普遍进行套改,人均月增工资89元。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32家企业919名职工进行偏低工资调整,年净增工资额为11.98万元。

1995年,为23家企业1805名职工进行效益工资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万元。对工效挂钩的22家企业1696人,下达工资基数600万元,利税基数-59万元;包干企业4家247人,包干工资基数88万元。1996年,县内进行企业工资指导标准套改和效益工资升级。新的工资标准由原来45级增至55级。县内按新工资指导标准套改59家企业2451人,人均月增22元;有15家工效挂钩企业进行效益工资升级,升级职工1437人,人均月增工资12元。

1998年,完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机制,继续实施工效挂钩办法。全县22家企业1679人实行工效挂钩,下达利税指标199.7万元、工资总额830.3万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企业员工收入手册》制度,对全县40多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32家试点乡镇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在3家企业中积极稳妥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确保工资合理增长。1999年,开始构筑和培育工资分配的市场机制,改进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确定县属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控方案。是年,全县39家企业2341名职工参加新工资标准套改和指导线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2.66万元,人平月增工资34元。2000年,全县有36家企业2294人进行工资指导线升级工作,年增资额7.8万元。2002年,企业职工每人年平工资达8782元,与1990年比,年均递增12.74%。 

三、工资水平

1991年,全县企事业职工工资总额由1790.4万元,职工年人平工资2261元。其中全民单位职工年人平工资2352元,集体单位职工年人平工资1821元。1995年,全县企事业职工工资总额3950.3万元,比1991年增长1.2倍;职工年人平工资4418元,比1991年增长95.4%。其中全民单位职工年人平工资4640元,集体单位职工年人平工资2995元。1997年,全县企事业职工工资总额4540万元,比1991年增长1.6倍;职工年人平工资5386元,比1991年增长1.38倍。其中全民单位职工人年平工资5493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年平工资4637元。2000年,全县企事业职工工资总额5396万元,比1991年增长2.01倍;职工年人平工资6700元,比1991年增长1.96倍。其中全民单位职工人年平工资6934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年平工资4851元。2002年,全县企事业职工工资总额6887万元,职工年人平工资8782元,分别比1991年增长2.85倍和2.88倍;其中全民单位职工人年平工资9483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年平工资6695元,分别比1991年增长3.03倍和2.69倍。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安全教育与监察

从1991年开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县劳动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周”活动,规范安全制度,查处安全隐患,重点对水电、建筑、矿山行业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增强。同时,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等政策法规,对厂矿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劳动保护“三同时”监察工作制度化;实行企业升级、评先授奖与工效、安全工作挂钩的考评制度,坚持企业升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矿山井下作业、锅炉容器使用、电工、架子工、采掘工等工种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对从事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工矿企业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职业安全技术素质。当年,现场监察17次,查处安全事故隐患26处,下达整改通知书2份,查处无证开采小煤窑62个。1994年起,全县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风险抵押金制度,22个相关单位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21个单位经验收达标,达标率达95%。是年,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小煤窑30个,对23个小矿井重新规划发证。至1995年,共查处安全隐患246处,其中查处矿山安全隐患87处,建立安全制度76条,清理整顿120个非法开采矿;培训电工、架子工等544人;开展对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进行3次检查,对违规用工予以纠正。2000年,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1个单位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完善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每季度全县性的安全大检查制度及事故快报制度。对易燃易爆场所、矿山、建设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场所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共排查整改安全隐患82处。当年,对县内40余座电站的电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率达98%。2002年,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20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册,发放整改通知书200份,纠正违法规章500余条。全县共建立安全制度92套,查处安全隐患521处。1991~2002年,全县共发生矿山安全事故3起,死亡3人。 

二、工时制度

1991~1995年4月,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工作制。部分行业实行二班制、三班制。1995年5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时制度,每周实行5天40小时工作制。少数困难企业不能按新的工时制度执行的,须在6月30日前向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延期实行原因和实行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实行。少数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特点等不能实行新工时制的,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相同。


《桂东县志》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传《劳动法》

三、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县劳动部门对县内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把关,督促企业建章建制,执行安全法规;并每年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测。1991~1995年,共监检锅炉70台次,送司锅、水处理等技术工到上级培训30人次。至1995年,全县有锅炉18台。1998年,县内锅炉的安装、使用、检测、修理等环节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当年举办锅炉司炉人员培训班,培训学员19人,至此,全县50余名锅炉司炉人全部持证上岗;并对5台新装锅炉进行了安装监测,同时,整顿全县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审批程序,对长途带瓶运气销售、门店与瓶库合一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对2个新建的液化气充装站严格把关。是年,全县有锅炉32台。至2002年,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节  劳动监察与仲裁 

一、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以《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规为依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者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进行行政处罚。1995年,桂东设立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境内劳动监察执法。是年,大力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法》和劳动年审的内容方法步骤、劳动合同、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印发《劳动法》、《劳动用工制度培训》等资料。专职劳动监察人员持双证(劳动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上岗,采取普查、抽查、专查、年审等监察方式,同时设立投诉箱、举报电话与信访接待室等,进行劳动监察。当年,全县开展《劳动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全县共检查61家企业,涉及职工3578人。通过检查,督促170名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对问题较多的15家企业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补办有关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以规范用工行为。从当年开始,每年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年审。1998年,开展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执法检查,检查企业30家,涉及职工2818人。并对146户个体私营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普查登记,规范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1999年,共审查用人单位56家,涉及职工人数474人,核发劳务登记证24本,补办劳动合同等劳动用工手续215人次;执法检查用人单位21家,涉及职工人数1200人,补办流动就业卡手续70余人次。2002年,开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民工权益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县竹胶板厂等13个用民工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涉及民工440人,依法补办劳动用工手续的企业6家344人,责令限期改正的8家。当年,审查鉴证劳动合同466人次,纠正违法合同40份。

  1991~2002年,全县督促补订劳动合同4578份,为3700名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签证手续;审查集体合同9份,涉及职工325人。同时,每年春节前后进行全面执法检查,确保民工有序流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期间,全县18个乡镇均建立劳动管理站,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用工管理、劳务输出、协调劳动关系等工作。同时,与公安、工会等单位建立处理集体劳动争议、集体上访、集体罢工事件联系制度。 

二、劳动仲裁

1991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贯彻仲裁调处法律法规,完善依法办案制度,加大案件处理力度,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在劳动争议调处中收到良好效果。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起,调处4起。至1995年,共受理案件28起,通过扎实工作,成功调解23起,依法立案仲裁5起,82%劳动争议得到调解解决。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起,调处率达100%。同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设立窗口进行咨询服务,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厂规厂纪,力求争议在基层调解,尽量减少争议发生,促进劳动关系不断改善。1999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起,调处5起,接待来信来访48人次。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起,调处20起,接待来信来访300余人次。 

三、工伤(残)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991~1997年,全县工伤(残)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县劳动人事局、卫生局、经济贸易局、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县劳动人事局,具体办理日常事务。工伤(残)认定对象为县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及因工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伤(残)级别按轻重程度设有1~10个等级。1998年以后,劳动能力鉴定由地(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县级具体负责鉴定对象申请、审核、上报和组织等工作。鉴定结论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1~4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三种。2002年,全县组织开展工伤普查工作,普查84人,其中复查鉴定37人,认定10级4人、9级5人、7级7人、6级5人、4级1人。1991~2002年,全县组织劳动能力鉴定120余人。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1986年12月,县内成立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负责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等的养老保险工作,定编5人,为县劳动人事局的直属股级事业单位。1991年有职工4人。1996年6月,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站成立,配编3名,与县社会劳动保障管理站合署办公。2002年2月,撤销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站,重新组建桂东县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为副科级单位,定编7人,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核算、管理和营运等工作,归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是年,该中心有职工12人。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1991~1995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含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包揽。

  1996年起,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均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为: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缴纳,个人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缴纳。同时,养老保险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每月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8%和本人缴费工资的8%之和。是年,全县有62个单位809人参保。次年,参保单位达到142个,4896人参保,离退休人员852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01.7万元,支付离退休费973.27万元。按照基本养老金待遇改革办法,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助费。2001年7月,将不满10年调整为不满15年。同年,将部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划转企业养老保险。2002年,全县有138个参保单位,3457人参保,离退休人员872人;建立个人账户3755个,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约2189万元,当年收缴养老保险金974.71万元,支付离退休费884.67万元。

  1996~200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总收入5241.52万元,其中收缴养老保险基金5214.4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5192.12万元,其中支付离退休费5044.04万元。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90年12月,为推行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县小水电公司7个单位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试点工作,缴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3%,每人每月2元。1991年扩大到所有参加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经同意纳入的其他工作人员。是年,全县有180个单位的1033名合同制工人投保,收缴养老保险费21万元,收缴率为98.13%;有47个单位1687名职工、500名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统筹,统筹金收入67.5万元,支出74.67万元;1687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1.24万元。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投保的人数不断增多。1994年,全县有189个单位的2019名合同制工人投保,收缴养老保险金65.54万元;参加社会统筹的职工有1374人,离退休人员670人,统筹金收入97.74万元,支出115.4万元。

  1995年,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等形式统一为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核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年8月,县内将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所有从业人员及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对象。用人单位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5%缴纳,个人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同时,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为每个参保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记录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等内容,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时,办理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是年,全县有参保单位177个,参保职工2720人,离退休人员500人,全年收缴养老保险金138万元,支付离退休费103.42万元。1998年4月,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单位部分调整为22.5%;次年4月,个人部分调整为5%。2002年4月,单位部分调整为20%,个人部分调整至8%。是年,全县有参保单位79个,参保人员2574人,离退休人员935人,建立个人账户4278个,全年收缴养老保险金382.92万元,支付离退休费662.31万元,把原先的“差额结算”改为“全收全付”,实行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

  1991~2002年,全县收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179.67万元,支付离退休费2866.07万元。 

桂东县1996~2002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年份

养老保险

基金总收入

其中收缴

养老基金

养老保险

基金总支出

其中支付

离退休费

1996

782980

777071

119597

1997

11018387

11017054

10056110

9732744

1998

6471732

6433844

6793682

6405229

1999

6826589

6674749

7737962

7311316

2000

7957381

7944102

8146467

7998654

2001

9589365

9550944

10179377

10145717

2002

9768817

9747073

8887962

8846707

合计

52415251

52144837

51921157

50440367


补充资料:2002年底基金结余49.4万元。

说    明:1、1996年基本上为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数据,1997年包含1996年除合同制工人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数据。2、2002年年终时部分单位离退休费未拨付到位,推至2003年1月拨付。 

桂东县1991~2002年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企业(社会劳动)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

合     计

单位

在职职工

离退人员

单位

在职职工

离退人员

单位

在职职工

离退人员

1991

177

1820

500

177

1820

500

1992

210

2731

531

210

2731

531

1993

241

3753

581

241

3753

581

1994

234

3393

610

234

3393

610

1995

166

3720

595

166

3720

595

1996

179

3904

609

62

809

241

4713

609

1997

33

2309

614

142

4896

852

175

7205

1466

1998

44

2124

579

182

4609

948

226

6733

1527

1999

48

1969

618

173

4399

1002

221

6368

1620

2000

49

1998

638

173

4330

1035

222

6328

1673

2001

57

2299

702

174

4380

1045

231

6609

1747

2002

79

3410

935

138

3457

872

217

6867

1808

说明:1、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为年末数据。2、1991~1996年单位个数为统筹单位与合同工人单位之和,因为有的统筹单位有合同工人,因此单位数存在重复计算情况。3、单位数按结算单位计,因此随着结算范围的变化而变化。

桂东县1991~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年份

养老保险

基金总收入

其中收缴养

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

基金总支出

其中支付

离退休费

1991

977216

947763

769718

703717

1992

1651119

1328637

1271930

975896

1993

1927659

1596174

1223526

1110887

1994

2043379

1629149

1375770

1154123

1995

2504597

1380470

1119254

1034717

1996

2769147

2344182

3048804

2861865

1997

2511834

1794568

2050056

1898256

1998

3285815

2222119

2816657

2627813

1999

2624002

1687218

2872375

2851882

2000

1554546

1193817

3168615

3179473

2001

4410754

1843415

3707272

3639047

2002

6511737

3829192

6648169

6623050

合计

32771805

21796704

30070346

28660723

补充资料:2002年底基金结余355.5万元。 

第二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995年8月机构改革,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办公室,定为副科级单位,定编5名,归口县卫生局管理。2002年2月,原公费医疗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桂东县医疗保险中心,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5名,归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负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1991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3414人,财政拨款28万元,人平82.02元。1991~1992年,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奖给桂东15万元。1995年公费医疗保险业务停止,全县公费医疗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当年,全县有4232人享受公费医疗,财政拨款50万元,人平118元。1997年,根据国务院〔1996〕16号文件及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桂东制定实行“三保”(保离退休人员、保危重病人、保癌症和精神病等特症享受对象)、住院治疗和基本治疗管理原则。

200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桂东实际,制定《桂东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县医疗保险中心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开支付、分别核算,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管理办法;认定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以及桥头、寨前、青山、四都四个乡的中心卫生院为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审和考核评比制度,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离退人员个人不缴费。其征缴标准为:用人单位每月分别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和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代扣;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2%缴纳。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单独列账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帮助解决。医保中心将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规定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750元,二级医院620元,三级医院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8600元。2002年,全县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4812人,其中在职人员3896人,退休人员916人,征缴医疗保险基金97万元。 

第三节  失业保险 

  1989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始设失业保险站,定编5人,负责全县失业保险工作。

  1991年,全县收缴失业保险基金3万元,收缴率达100%。1993年,全县失业保险参保单位63个,投保人数达2765人,收缴失业保险基金6.1万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用工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失业保险也随之变化。县内的国有企业如矿产品公司、矿产品加工厂、农机修配厂、车木厂等相继破产,出现了下岗失业人员。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加大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1996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13.98万元,发放救济、慰问金17.49万元,涉及2682人次。1999年,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扩大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年,全县征缴失业保险费32万元,发放救济金4.46万元,救济232人次。2002年,全县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单位达129个,投保5153人,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30万元。

  1991~2002年,全县共征缴失业保险基金191.72万元。期间,6个国有企业破产,登记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820人,其中失业职工1659人;救济特困企业职工和企业失业人员7912人次,发放救济金总额100.55万元,转业培训基地培训下岗失业人员80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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