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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志》政法

 

第五篇  政  法




20世纪90年代,由于国内外形势的急剧变化,县内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不稳定的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中共桂东县委、桂东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党、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县内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打击犯罪,尽快侦破刑事案件,严格交通管理;加强对刑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监所管理、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的检察工作;改革审判机制,依法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进行审判,加强审判监督和判决执行工作;全面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打击和处理邪教。综合治理工作使县内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全县无黑社会组织,无吸毒、贩毒、制毒人员,桂东县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跻身全市先进行列,1991~2002年有8年被评为郴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第一章  综合治理




1991年,成立桂东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8月,更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由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与政法委合署办公。1996年机构改革,县政法委内设办公室、督查室,另设综治办,共定编6人。2002年4月,县政法委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执法监督室、稳定办公室三个职能股室,综治办仍与政法委合署办公。核定编制5名,其中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1名。







第一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建立综治责任制

1991年,中共桂东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同年9月,县委批转县综治委《关于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积极开展综治工作的意见》,将综治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之中。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都研究部署综治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凡召开全县性的会议,都强调综治工作。同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实行定领导、定力量、定措施、包稳定的“三定一包”责任制。采取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四项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兼)职领导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对未达到综治管理目标要求的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是年,全县18个乡镇、104个副科级以上单位与县政府和143个行政村与所在乡镇签订了治安责任状。


《桂东县志》政法

 普乐乡小江村治安巡逻队员在巡逻


1992年,实行“五长”(县长、乡镇长、村长、组长、家长)责任制,层层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责任状的覆盖面达100%。同时,县委、县政府把综治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政策倾向基层,以提高基层综治工作能力。各乡镇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1994年,县委、政府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明确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总责的责任制。全县18个乡镇、156个村(居)委会、1453个村(居)民小组、39686户家庭分别与县、乡、村、组签订了综治责任状。18名县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武部的领导负责一个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余县领导分线包干;各乡镇党政领导也全部落实分片包村综治责任制。形成了县乡两级综治工作网络。1995年,制定《桂东县社会治安“长治久安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96年,对责任人实行双向考核、双向奖罚。1998年起,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政绩跟踪考核制度,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政绩跟踪考核实施办法》,半年考核一次,年终奖优罚劣。县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奖励综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当年青山乡发生特大滥伐林木案,县综治委对该乡党政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2000年,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政绩跟踪考核制度,建立综治责任人政绩跟踪考核档案卡,县综治办会同县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等健全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审查制度、责任连带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工作督查制度,把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任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奖惩挂钩。同时实行风险抵押制,县乡两级县属单位的第一、二、三责任人向综治办交纳100~200元风险抵押金,名乡镇、单位将此延伸到各村、各下属机构责任人。是年签订家庭责任状40167份,覆盖率100%;考核责任人186人,其中优秀24人,称职162人,对四都乡实行黄牌警告,并将风险金转为罚金。

至2002年,全县形成了“县领导、乡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全县18个乡镇场、150个村(居)委会、72个单位达到了责任目标具体化、制度建设系统化、基础工作标准化、工作运作程序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的要求。随着群防群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安全防范网络的建立,全县98%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96%的乡镇实现了“四无”,即无特大恶性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闹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90%以上的村(居)委会无刑事案件、无犯罪人员、无群众性械斗;98%的单位达到了“五无”,即无重大盗窃案、无干部职工犯罪、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闹事、无治安案件。

二、开展平安县创建活动

1991年在部分乡镇开展评选遵纪守法户活动,1992年在全县推广,评选出的遵纪守法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0%以上。1993年起,县内开展评选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三户”活动,统一方法步骤、统一台账管理,建立严格的升降考评制度,实行半年一复评、年底一升降管理办法。对落评户实行定人、定对象、定责任、包帮教好的“三定一包”制度。是年全县评出遵纪守法户44953户、五好家庭户543户,双文明户354户。1995年起,县政法部门开展创建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和争当治安模范活动。当年桥头乡成为县内首个治安模范乡,清泉镇下丹村、城关镇大洞村、大塘全溪村等7个村被评为安全文明小区。1996年,城关镇大洞村被评为省安全文明小区、省依法治村模范村。1999年,进一步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扩大覆盖面,提高创建质量,全年创建安全文明小区8个,安全文明村92个,治安模范单位40个,创建安全文明林区32个。2000年,开展创建文明林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同年,全县评出遵纪守法户38121户、五好家庭76户,双文明户37925户。2001年,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2002年,桂东县被授予“无毒县”称号,为湖南省两个“无毒县”之一。是年,全县评出遵纪守法户38463户、安全文明家庭37985户,双文明户4260户。

第二节  维护社会稳定

1997年,桂东县确保社会政治持续稳定领导小组成立,后更名为桂东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一名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县政府印发了《桂东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桂东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任务》、《桂东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等。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迅速成立相应的机构,确定负责人及专管(分管)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县委、县政府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指针,把稳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维护稳定与发展经济同步进行,稳定工作与经济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具体抓,政法部门配合抓,形成全党抓稳定、全民保平安的局面。

一、专项整治

县政法委按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把严打与严管、严防、严治相结合,始终对刑事犯罪分子保持高压态势,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涉枪等侵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和盗窃、扒窃等多发性犯罪。

1991年3月,县政法委组织人员对沙田煤矿和四都煤矿两矿区的生产秩序进行专项整治,封闭非法小煤窑62个,停业整顿村办小煤窑7个。在当年专项整治和严打斗争中,查获作案成员279人,摧毁犯罪团伙32个130人。1992~1994年在全县开展声势浩大的农村社会治安整治活动。在1994年农村社会治安整治活动中,出动干警和党政干部1006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06名,摧毁8个犯罪团伙,各类刑事案件33起。同时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对车匪路霸和盗窃自行车等犯罪现象进行重点打出。期间,桂东开往郴州、汝城方向的班车,多次在资兴、汝城路段遭歹徒抢劫,县政法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跟车守护,在兴宁抓获3名抢劫犯,破获一起7人的抢劫团伙,有力地打击了车匪路霸。1995年,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春季严打攻势,重点打击盗窃犯罪和106国道的“三乱”现象。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1起,打掉犯罪团伙9个32人,挽回经济损失17万元。1996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次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打团伙、禁毒品”、“清理收缴枪支弹药”等专项整治工作,打掉违法犯罪团伙13个74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0起,抓获作案成员161人,收缴各类枪支117支、炸药969公斤、雷管350枚。1999年,开展打击涉爆犯罪、治理经济发展环境、追逃、侦破大会战等专项整治行动。2000年,集中警力适时组织“扫黑险恶”、“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网上打拐”、“百日大会战”等专项行动。在“百日大会战”中,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9起,抓获作案成员45人,其中刑事拘留21人;逮捕11人;端掉犯罪团伙8个,抓获成员33人;抓获负案在逃人员5人;查处治安案件81起,治安处罚154人。

2001~2002年,相继开展“春雷行动”、治爆缉枪、整顿煤矿安全生产、清理整顿无牌无证车辆、追逃、“反盗抢、禁黄赌”、收缴“毒鼠强”等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9起;查获犯罪团伙19个,抓获成员80人;查处治安案件383起,查处违法人员850人。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047人,其中刑事拘留79人,逮捕52人,治安处罚859人;抓获负案在逃人员21人;缴获机动车41辆,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二、处理突发事件

1992年,县公安局成立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建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并制订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1997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处理群众性突发事件的意见》,成立解决宗教、权属纠纷、特困企业、农村问题、教育、计划生育、拆迁安置问题等七个维护稳定工作小组,解决有碍稳定的事件。针对各种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稳定压倒一切”和对群体事件“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严格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慎用警力、慎用武器械具、慎用强制措施。对群众以劝解疏导为主,教育引导群众分清是非,依法办事;对少数地痞、村霸和违法犯罪分子则依法给予打击。

1993年3月,寨前乡槐村一村民胡××死后葬在×氏祖坟上方,×氏家族以胡××侵犯了其祖坟风水为由,串联300多人要挖掉胡××的坟墓。事件发生后,县政法委组织公安等部门前往处理,宣传有关法律和科学知识,使这一事件得以妥善解决。1998年11月,大塘乡东坡村100多村民因屠宰税和群众负担问题包围乡政府干部,并散发《告全乡同胞书》,准备集资上访。得悉这一情况后,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主要领导下到基层,了解情况,分析起因,及时化解了矛盾。1999年6月,县林业公安分局三位民警在传唤大塘乡蕉源村一村民后,在返回途中遭到当地200多人围攻,警车被砸坏,县政法委组织公安干警前往处理,采取果断措施,对施行打砸行为者予以行政拘留。2002年3月,湘运桂东分公司一客运班车在由韶关返回桂东途经寨前乡白竹村路段时发生死2人的交通事故。事后因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死者亲属和围观群众拦截车辆,致使106国道桂东段交通中断10多个小时,县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前往处理,疏通车辆,恢复交通,并依法处理经济补偿问题。是年9月,东洛乡数百名村民因修建水电站的经济补偿问题到东洛乡政府集体上访后,围攻乡政府,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物;普乐乡东水村因费改税牵涉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少数村霸操纵,引发该村抗缴农业税事件,100多人围攻前往做疏导工作的东水籍干部和乡派出所民警,并砸毁车辆。两起事件发生后,县委、政府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组织相关部门由县主要领导带队前往处理,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宣传有关政策和法规,对肇事者和村霸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使事态得以平息。

三、社会治安防范

为强化县内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县委、县政府努力把矛盾化解于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以及党代会、人大会、政协会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均进行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置。

1991年,对县内社会治安实行目标管理,并将社会治安列入年终两个文明的目标管理考核。同时,各机关、企事业和18个乡镇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要领导负总责,配置分管或专管领导;143个村(居)委会成立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综治小组,有信息员、调解员,有的村还根据自身特点,组建护林防火大队、妇女禁赌会等,形成“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局面,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1992年,在全县18个乡镇开展评选遵纪守法户活动,并对沙田镇、城关镇、四都乡和普乐乡的农村社会治安进行重点整治,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和赌博等现象予以打击。1993年底,在大地乡(后改为清泉镇)下丹村进行依法治村、民主管理试点,取得成功。次年,确定49个村为依法治村、民主管理村,随后在全县推广。1994年,成立三个长年治安联防队,有成员12人;县和各乡镇均成立民兵应急分队,有成员340人。当年,由司法局牵头,分别与毗邻的7个县(市)签订了睦邻友好协议书和协作书,对周边的社会治安实行联防联治。

1996年,完善县、乡、村、组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全县18个乡镇均配备抓社会治安工作的综治办主任和专干,156个村(居)委会配备专抓社会治安的副职,1453个组明确了“一长两员”(治安组长、治安信息员、调解员)。各乡镇和派出所对246名重点帮教对象建立了档案卡,成立帮教组,实行村、组、户三联帮,改好率达99%。是年县公安局在城关镇和沙田镇组建两支专业治安巡逻队。1999年起,县政法部门建立政法部门联系乡镇稳定工作制度,定期到各自负责乡镇排查、指导、协助化解不稳定因素。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四定一包”(定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包化解)责任制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法”的处理办法。并在全市率先推行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系统挑选15名业务水平高的政法干警到一中、二中、城关完小等15所中小学任法制副校长,提高学生的治安防范意识。是年,县委、县政府实行书记、县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6日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副县长轮流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了解民情民意,协调处理隐患问题,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

2002年,加大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力度,全年开展大排查13次,对排查出的180多起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及时调处和化解。当年根据县委《关于在乡(镇)组建司法调解中心的通知》,全县18个乡镇和宋坪林场均成立调解中心,155个村(居)委员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调解工作,是年,全县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355起,调解成功1342起,使民间绝大多数的矛盾在基层得到解决,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的激化。

第三节  政法队伍建设

1991年全县政法队伍有185名干部职工。当年11~12月,对全县的政法队伍进行为期2个月整顿和教育,在全县县政法队伍中组织学习江泽民总书记的“七一”讲话,进行形势教育、宗旨教育和法纪教育,开展学雷锋、学焦裕禄活动。在进行形势、宗旨、法纪教育的同时,还进行“党的光辉奋斗历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等7个专题教育。参加整顿的145名干警写出了学习心得体会。是年,对4名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干警调离政法队伍。1992年,组织全县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大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切实整顿机关作风,增强干警的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1995年10~11月,对全县干警进行集中整顿教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并对照中央政法委颁布的“三项禁令”(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钱物;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横蛮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中共湖南省委制定的“八个不准”(不准贪赃枉法、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敲诈勒索、不准循私舞弊、不准欺压群众、不准刑讯逼供、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损公肥私),进行自查自纠,整章建制。1996年,县政法委员会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继续对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禁令”和省委制定的“八个不准”进行检查,开展教育,着重解决干警中政治观念淡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思想严重、公仆意识差,对群众冷、硬、横、吃、拿、卡、要和执法不公、利益驱动、感情用事、纪律松弛等问题。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4件5人,分别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政法基层单位(个人)活动。以公正执法、人民满意为准则,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竞赛。要求把为民、爱民、便民、利民落实到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经检查验收,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湖南省基层建设“五好”检察院,城关派出所、沙田派出所评为省级“人民满意派出所”,沙田司法所评为省级“人民满意司法所”。2000年,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开展警务、检务、审判公开的“阳光工程”,实行“错案追踪制”、“案件评查制度”、“综合督查考评制度”、“执法奖罚制度”、“公正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踪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同时,将政法机关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2001年,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和群众观念,形成知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风气和廉洁、公正、文明办案的作风,增强防腐拒变的自觉性。2002年,在全县政法队伍中开展优化经济环境集中教育整顿、执法大检查和警示教育等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司法活动中效率不高、利益驱动、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干警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意识。





第二章  公  安




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不断改革内设机构。1991年,设纪检组、监察审计室、办公室、政保股、治安股、政工股、经济文化保卫股、预审股、户政管理股、法制股、林业公安股、交通警察大队、消防股、武警中队、刑侦大队、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寒口刑侦哨所。派出机构有:桥头、城关、寨前、大塘、普乐、沙田、四都、两水口共八个派出所。编制为96人,在编91人。1995年以后,增设了一些机构,有些机构升格、更名、合并、撤销。2002年,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室、监察统计室、纪检组、行政装备股、户政管理股、法制股、警务督察队、国内安全保卫警察大队(加挂“外事管理办公室”牌子)、刑事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经济文化保卫大队、110处警大队、交通警察大队、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寒口刑侦哨所和清泉、城关、寨前、大塘、普乐、沙田、四都、两水口8个派出所,核定专项编制141人。在职干警132人,其中县局机关97人,派出所35人。文化程度全部为高中以上,其中研究生2人,大学本科15人,大专66人。另有武警桂东县中队受武警郴州市支队和桂东县公安局的双重领导、武警桂东县消防大队受武警郴州市消防支队和桂东县公安局的双重领导。







第一节  治安管理

一、户政管理

常住人口管理  1991年,全县的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业务由县公安局户政股负责。1995年,建立人口数据库,对全县人口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1998年开始,派出所接管部分乡、镇户籍管理业务。2000年,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对全县总户数、总人口、户口登记状况、人户分离情况、户口待定情况、应销未销户口、暂住人口、流出人口、户口项目差错、公民身份证号码、门牌号码的编制等进行全面核对。经普查,全县总人口为169619人,全部录入信息数据库,并有60%的人像储存到人口数据库中。全县的户籍管理和人口管理初步实现了现代化。至2002年,全县所有乡、镇的户籍管理业务,全部由公安各派出所接管。

流动人口管理  县内流动人口管理只对流入本县的暂住人口实施管理。1991~2000年,暂住人口由派出所管理。2000年,成立桂东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在县公安局户政股设办公室,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管理。外地流入本县人口,在辖区居住3天以上的,须凭身份证到暂住人口登记处进行登记,居住3个月以上的须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将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范围,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时,必须查验计划生育证。近十年来,境内暂住人口年平均1300人左右。

重点人口管理  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需要纳入工作视线及由公安机关掌握管理的人员,被列为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按规定办理新列管人员和撤销列管人员登记。重点人口列管对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对被列为工作对象和重点人口的,进行重点管理。2001年,全县列为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的1841人,其中重点人口930人。2002年全县列为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的1952人,其中重点人口979人。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91年起,县内对旅馆业(包括旅馆、旅社、旅店、宾馆、招待所、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酒店等)、旧货业(包括旧货店、古玩店、典当寄卖店、废品收购店等)、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铸字、刻字、誊写、拍摄、晒图等)、修理业(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器修理等)及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特种行业业主在申领营业许可证前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登记备案,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是年全县有旅馆业36户,旧货业2户,印铸刻字业2户,修理业17户,废旧物品收购业3户。随着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的增多,县内修理业发展较快。1996年,全县有旅馆业22户,旧货业2户,印铸刻字业4户,修理业26户,废旧物品收购业3户。从2002年起,取消特种行业管理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是年,全县有旅馆业15户,印铸刻字业2户,修理业35户,废旧物品收购业4户。

三、公共秩序管理


《桂东县志》政法

 公安巡逻队员执勤维护社会秩序


20世纪90年代起,县公安机关依照“防患未然、消除隐患、检查督促、保障

安全”的方针,强化对公共秩序管理,对车站、码头、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业闹市区、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卡拉OK厅、旅游休闲区、公园等人员比较集中而又容易发生案件的公共场所以及对集会、庆典和文娱体育活动等场所加强监控管理和治安维护。每逢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如元旦、春节、国庆节等,公安机关均派出警力维护秩序。

1993年10月25日,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途经桂东,并在三洞乡的坪水至槽里设置赛段,县公安局派出大量警力对106国道实行全线戒严,维护秩序,确保比赛顺利进行。1995年10月16日,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第二次途经桂东,在沙田镇水庄至大塘乡东坡设置赛段,并在桂东一中操场停宿,县公安局派出大量警力分别于16~17日对沿途路段实行戒严,对停宿场所实施安全保卫。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县委、政府举行庆祝活动和文艺晚会,县公安机关均派出警力维护秩序。2000年11月,郴州市第六届中小学生运动会在桂东举办,运动会期间,县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定人、定点、定岗、定任务,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秩序,确保运动会安全有序进行。

四、危险物品和枪支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县公安局对县内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危爆物品的单位进行登记、审批和发证,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依照“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制订了“三关”(把好危爆物品进出仓库清点关、查仓库盘点帐目一致关、运输装卸押运关)、“四勤”(勤安全教育、勤过安全日、勤检查、勤总结)、“五有”(安全有措施、操作有规程、领退有台帐、发放有手续、消耗有监督)、“七严”(严禁库区用火,严禁库内住宿,严禁私拿、私藏、私自转让、转供、转卖,严禁无证作业,严禁雷管、炸药混放、混发,严禁违章爆破,严禁将危爆物品带进危险区生产、加工和使用)的管理规定。2001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治爆缉枪专项整治行动,共收缴非法持有、销售的炸药546公斤、雷管11087发、导火索20650米、烟花鞭炮6115万响、含汞化学品10公斤,取缔非法生产鞭炮个体作坊5家,查处涉爆案件18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24人(其中判刑3人)。

枪支管理  为巩固国家政权和维护社会治安,县公安机关对民间枪支进行清理。收缴了散落在民间的枪支;对自卫枪支、猎枪和鸟铳进行登记造册和发证;对政法、金融单位、厂矿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及佩带枪支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办理持枪手续,颁发持枪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1996年,公安机关用3个月时间对全县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收缴各类非法枪支267支。同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县公安机关对私人拥有的枪支和超范围佩带的枪支一律予以收缴。1998年,对各单位使用的枪支和个人的枪支实行集中管理。民警下班后原则上不准带枪,值勤时到专管枪支人员处领取,值勤结束后送还保管员保管。并要求枪、弹分开保管,设置保险箱存放,做到万无一失,以减少不应有的人员伤亡,预防丢失、被盗等事故。2001年5月,在全县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中,张贴通告2000多张,组成7个小组,深入各乡镇开展拉网式的清查和收缴工作,检查涉枪单位46家,收缴各类非法枪支、鸟铳3241支,子弹45173发,六○炮弹37枚,管制刀具12把,捣毁非法制造鸟铳窝点2个。

五、治安处罚和治安巡逻

  县公安机关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1991年,全县发生治安案件582件,查处533件;治安处罚644人,其中治安拘留164人。随着治安措施的落实和治安网络的建立,治安发案率有所下降。1993年,全县治安案件下降到322件,其中查处316件;治安处罚480人,其中治安拘留72人。1994年,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1996年县公安局在城关镇和沙田镇组建两支专业治安巡逻队。坚持工作两年后,因经费问题未能很好解决而未能坚持下来。1997年,全县发生治安案件222件,查处218件;治安处罚315人,其中治安拘留39人;12人送劳动教养。

2002年全县发生治安案件219件,比1991年下降62.37%;治安处罚447人,其中治安拘留61人。

1991~2002年,全县共发生治安案件3536件,查处3429件,查处率达96.97%;治安处罚5532人,其中治安拘留965人;55人送劳动教养。




桂东县1991~2002年治安处罚情况统计表

                                                       单位:起


项目

时间

治安案件数

治 安 处 罚 人数

送劳教人 数

案发数

查处数

警告

罚款

治安拘留

合计

1991

582

533

33

447

164

644

1992

417

402

33

564

167

764

2

1993

322

316

31

377

72

480

1994

314

311

18

422

43

483

1995

274

274

13

398

33

444

4

1996

322

321

20

428

61

509

10

1997

222

218

16

260

39

315

12

1998

207

205

26

236

62

324

2

1999

200

188

9

249

92

350

2000

233

229

6

263

108

377

12

2001

224

217

9

323

63

395

13

2002

219

215

34

352

61

447





第二节  消防管理

1991年,全县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消防股负责。1995年,县公安局消防股升格为武警桂东县消防大队,为副营级单位,受县公安局和武警郴州市消防支队双重领导。县内消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县消防大队经常深入机关、厂矿、街道、仓库、商店、学校、加油站、车站及娱乐场所培训义务消防员,宣传消防法,讲解典型火灾案例,建立防火组织,制订规章制度,加强防火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建筑设计进行消防审核。此外,还认真抓好义务消防员培训,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对室内装修工程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管理。1991~2002年,共发出整改通知1600余份,整改火险隐患600余处。

12年中,全县共发生较大的火灾12起,伤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成功地扑灭了供销大厦、城关供销社、城南加油站、保健食品厂、沙田家具厂、寨前加油站等处较大规模的火灾。

第三节  安全保卫

一、国家安全保卫

宗教管理  1991年2月,台湾恩荣国乐布道团周××(原籍桂东新坊)等8人,利用回乡探亲之机,携带大量反动宗教宣传品入境,以走亲访友为名向15人发送宣传品。1993年3月,周又利用探亲之机,带入大量非法宗教宣传品。同年6月,周又委托安徽一名台胞给县内22人寄来非法宣传品,进行非法宗教渗透活动。县公安机关对受其影响的干部、群众进行了“消毒”,收缴了全部非法宗教宣传品。

出入境管理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前来考察、经商、探亲,县内也有外出务工、出国考察学习、办理经商业务或探亲者。1992年,入境7人,均为台胞;出境3人。1998年,入境12人,主要是为香港和台湾同胞;出境14人。2002年,全县入境12人,出境27人。1991~2002年,全县共办理入境123人,办理出境124人。县公安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进行出入境管理,大部分出、入境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只有3例逾期留居的,国家安全部门酌情进行了处理。

二、单位内部保卫

机关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保卫组织、保卫人员、保卫措施三落实。至2002年,全县104个科级单位、148个股级单位都建立了保卫工作机构,有专职(兼职)保卫员986人,签订治安、安全责任承包书131份,进行集中检查50余次,限期整改不安全隐患456次。

三、经济文化保卫

公安机关对全县所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一保(确保安全)”的保卫措施,对经济民警每年都定期进行一次素质培训和考核,以确保金融单位安全。同时,在每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县公安部门派出警力接送试卷,进行考场保卫,确保每次考试无失密、泄密现象。为优化经济环境,打击经济犯罪,1999年6月,组建涉税案件侦查大队,后与经济文化保卫大队合并成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1991~2002年,共查处金融犯罪案件12起,经济案件56起,涉税案件19起,追回税款500余万元。查处职务侵占案件10起,挪用资金案4起,信用卡诈骗案7起,销售假烟案9起,非法销售药品案9起,非法传销案9起,经营非法出版物案1起,有效地优化了桂东的经济环境。

第四节  打击犯罪

一、打黑除恶

自1999年11月开始,进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底,至2002年,县内未发现典型的黑恶势力。对个别有涉恶现象的犯罪团伙进行了严肃查处。

二、打击现行犯罪

为加大打击盗窃、抢劫等现行犯罪的力度,县公安局加强了巡逻力量和特情耳目力量,构筑起打、防、控一体化机制。2000年3~6月,侦破拐卖妇女案5起,解救被拐卖到浙江、广东等地的妇女9人,抓获拐卖妇女犯罪嫌疑人9名。2001年1月,破获钟××、胡××在县城街头的两起抢劫案;是年4月,捣毁以中学生黄××为首的盗窃作案15起、价值4万多元的青少年犯罪团伙;6月,又破获胡××等3人在三里桥抢劫摩托车案。2002年5月,破获周××在沙田墟桂园酒家盗窃浙江老板2.1万元现金的盗窃案。

三、查禁“黄”、“赌”、“毒”

20世纪90年代起,公安机关对县内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查禁。1991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起,赌博案件11起。1997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3起,赌博案件19起;2000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7起,赌博案件29起。2001年6月,桂东县禁毒委员会成立。同月,印发《桂东县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与各社区签订创建无毒社区责任状。禁毒工作坚持以防为主,认真抓好“三个强化”(强化领导、强化宣传、强化防范)的方针,确保全县不受毒品侵害。至2002年底,桂东未发现一起涉毒案件,被省授予“无毒县”称号。

1991~2002年,全县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71起,赌博案件209起。

四、开展追逃专项斗争

2001年6月,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县成立追逃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确定追逃目标,落实追逃责任,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和手段开展集中追逃统一行动。在追逃专项斗争中,共抓获各类逃犯25人(其中盗窃犯10人,故意伤害犯4人,“法轮功”顽固分子1人,抢劫犯4人,敲诈勒索犯1人);追回上网逃犯16名。2001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县公安局在汝城田庄抓获盗窃台胞台币3万元、美金1300元、人民币2000元的作案在逃犯陈××一伙。

第五节  案件侦查

一、政治案件侦查

1991~2002年全县只发生一起政治案件。1991年5月20日,四都乡村民发现大水乡河口桥护林点的墙壁上书有“打倒共产党”的反动标语。经公安部门侦查,系四都乡莲塘村张××所为。张××初中毕业后,未考上学校,不愿务农,沉湎于收听敌台、看黄色书刊,导致书写反动标语。公安机关对他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二、刑事案件侦查

境内刑事案件主要是盗窃案和诈骗案,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少。1991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264起,侦破115起。1993~1999年,县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保持在50~80起之间。2002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94起,侦破64起。

1991~2002年,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共1197起,侦破885起,破案率为73.9%;其中重特大案件176起,侦破159起,破案率为90.3%。




桂东县1991~2002年刑事案件侦破情况统计表

项 目

年 份

发案数

破案数

其中重大案件

发案数

破案数

1991

264

115

4

4

1992

103

85

16

14

1993

87

74

12

11

1994

83

73

21

19

1995

89

88

23

22

1996

59

59

10

10

1997

80

71

27

26

1998

67

56

12

11

1999

74

50

17

14

2000

111

85

16

13

2001

86

65

8

7

2002

94

64

10

8




附:典型案件选介

疑心引发的杀人案  东洛乡东洛村郭建祥怀疑自己所患的鼻咽癌是个体医生郭名彪为其注射一针麻醉药所致,向郭名彪索要医药费未果。1992年11月20日清晨,郭建祥身藏菜刀,闯进诊所,将郭名彪熟睡在床的儿子、女儿砍死后,又追杀郭名彪,将他砍伤。在群众的救助下,郭名彪才幸免一死。郭建祥被群众扭送东洛乡人民政府。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确认案件属实。后郭建祥被依法判处死刑。

麻醉抢劫案  1995年4月30日,罪犯徐庆平、邱福元等4人(均系福建人)以租车为名,将郴州市个体出租车司机张军骗至桂东,用注进麻醉药的健力宝、八宝粥将张麻醉后,劫走张的皇冠牌小车、随身证件、现金、Bp机等价值12万余元。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连夜进行勘、追、查、堵,同时向周边各县、市发出协查通报。次日,徐庆平等3人在福建长汀人赃俱获,案犯被押回桂东依法惩处。另1名罪犯在逃。

绑架案  2000年4月9日,炎陵县人谭江贵以吃汤圆为诱饵,将城关镇西街兴隆酒家个体户古某9岁的儿子古耀绑架至炎陵水口镇,将人质杀害,并向其父索要现金8万元。县公安局在省、市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周边县市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仅用一周时间就将此案侦破。犯罪分子谭江贵被依法处以死刑。

学生中毒案  2000年12月7日,增口中学学生吃过早饭后,突然有人呕吐昏迷,至9时许,增至97人。学校深感事态严重,立即组织抢救,同时紧急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向公安局报案,向防疫站求援。有关部门立即派车、派人将出现症状的学生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公安部门派出警力,进行现场勘查,开展调查,维护秩序。经卫生部门确诊,系食物中毒。经公安机关侦查,这起投毒案是该校教师刘××因评职称及妻子的工作安排等问题对学校不满,故意在食物中投放老鼠药所致。案发后,刘为逃脱法律制裁,与其妻肖××串通,让她投案自首,但未能得逞。刘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肖××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非法婚姻诱发的特大爆炸案  上世纪90年代初,永兴县樟树乡小浦村李友清在广东打工期间结识了同在广东打工的桂东县大塘乡船塘村的张××。两人非法同居并生有一男孩。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张××后来外出打工,音信全无。李友清多次到张××父母家寻找张××未果,怀疑其父母阻拦他们的婚事,故意让张××外出打工不归。1999年2月14日,李友清身捆炸药来到张××父母家寻找张××,想带张××回家过年。2月15日已是大年三十,张××仍杳无音信。李友清多次寻问张××未果。晚9时许,李友清与张××父亲发生争执,张××母亲和儿子进行劝导,李友清当即引爆事先捆在身上的炸药,四人全部身亡。

第六节  公安法制

1991年9月,县公安局应诉了第一起由沙田镇郭××提起不治安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办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最后作出维持县公安局裁决的判决。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对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公安局法制股审核把关,其它行政处罚除当场处罚的以外,由法制股裁决。1997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收容审查这一强制措施。

1991~2002年,全县共报批劳教、少管人员115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5起,其中调解1起,自撤1起,撤销2起,维持原裁决9起。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起,其中自撤1起,调解1起,公安胜诉3起。

第七节  森林公安

一、机  构

桂东县森林公安机构成立于1985年,为桂东县公安局林业公安股,股级单位。1997年3月14日,根据湖南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省林业公安系统调整部分机构编制的通知》(湘编办[1997]33号)精神,撤销桂东县公安局林业股,设立桂东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同时加挂桂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林业、公安双重领导。业务以公安部门领导为主,行政后勤管理以林业部门为主。2002年,桂东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更名为桂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刑侦治安股、森林消防股、沙田林业派出所,有在职在编干警9名。

二、森林防护

桂东县属湘、粤、赣三省边界护林联防第四区和第五区,第四联防区每年召开一次边界护林联防会议,第五联防区每两年召开一次边界护林联防会议,研究护林联防工作。1991年起,县政府把森林防火作为事关林区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每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和国营林场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1993年,县森林公安机关正式接管全县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至2002年,全县修建防火线167公里,防火林道27公里,投资30万元购置无线中继机1部、卫星电话1部、对讲机20部。制作永久性警示牌3500块,刷新森林防火标语60021条。各乡镇和宋坪国有林场均设有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应急分队,有专职护林员128人、兼职护林员217人。12年中,全县发生森林火警、火灾31起,过火面积1259亩,造成经济损失110.67万元。

三、案件查处

1991年,全县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8件。1993年,查处各类林业案件79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治安、行政案件77件),收缴木材20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1998年4月至7月,青山乡政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规划、作业设计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审批发放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67处,面积1277亩,出材量10181.35立方米,蓄积量15664立方米,6名犯罪嫌疑人被法办,其中有3名乡党政领导被判刑。1999年10月,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候鸟行动”中,立案查处4起,收缴各类候鸟3200余只,黄麂2只,银星竹鼠1只,黄鼬1只,乌獐1只。缴获各类猎捕工具、网700件(张),鸟杆3000余根,鸟笼300个,摧毁捕鸟人窝棚800多个,鸟台1500个。2002年,全县开展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猎狐行动”、“蓝剑行动”和“破案攻坚战”等专项行动,查处各类林业案件58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治安、行政案件55起),收缴木材94立方米,收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及其制品2头,挽回经济损失17万元。1991~2002年,共查处毁林犯罪案件423起,其中刑事案件17起,行政案件406起(其中治安案件14起,森林火灾案件31起,盗伐林木案件63起,滥伐林木案件105起,违法运输木材89起,野生动植物案16起,其他涉林违法案件88起)。逮捕17人,治安拘留34人,其他处罚456人次,收缴木材446.49立方米,补交规费309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43万元;没收各种野生动物3.6万只(条),有力打击了县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野生动、植物资源。




桂东县1991-2002年森林公安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亩、万元

年度

森林刑事案

森林治安案

森    林   火   灾

发案

破案

发案

破案

性质

发案

受灾面积

经济损失

1991

0

0

18

18

火灾

1

55

6.17

1992

0

0

30

30

火警

1

12

0.9

1993

2

2

77

77

-

-

-

-

1994

1

1

35

35

-

-

-

-

1995

1

1

20

20

火警

2

17

1.5

1996

1

1

20

20

火灾

2

130

12.1

1997

0

0

28

28

火警

1

8

0.7

1998

4

4

28

28

火灾

3

139

13.4

1999

1

1

26

26

火灾

2

170

18.7

2000

3

3

25

25

火警/火灾

13/3

511

31.8

2001

1

1

44

44

-

-

-

-

2002

3

3

55

55

火灾

3

217

25.4




第八节    预审  看守

一、预  审

县公安局按照“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方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各单位送来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依法做出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免于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处理。1991年,县公安局审

理刑事案件29起42人,提请逮捕349人,移送起诉24起36人。1994年,审理刑事案件31起51人,提请逮捕46人,移送起诉30起50人。1999年,审理刑事案件22起25人,提请逮捕27人,移送起诉22起25人。2002年,审理刑事案件24起29人,提请逮捕29人,移送起诉22起27人。

1991~2002年,县公安局审理刑事案件267起395人,其中提请逮捕349人,移送起诉240起348人。




桂东县1991~2002年公安局预审案件情况统计表


案件数

时间

审理刑事案件

提请逮捕

(人)

移送起诉

(起)

(人)

(起)

(人)

1991

29

42

38

24

36

1992

20

27

21

14

18

1993

22

39

23

16

22

1994

31

51

46

30

50

1995

15

30

30

15

30

1996

18

31

27

17

27

1997

13

22

14

12

21

1998

21

23

24

21

23

1999

22

25

27

22

25

2000

26

41

40

22

37

2001

27

35

30

25

33

2002

24

29

29

22

27





二、看  守


《桂东县志》政法

 县交警大队上路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


上世纪90后代来,县看守所为加强对囚犯的教育改造,严格执行人犯收押、看管、教育、通讯、会见、释放等规章制度,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同时注重法制、形势、监规及党的政策教育,教育人犯走坦白从宽、认罪伏法、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的新生之路。看守所配有专职医生,使有病的人犯能得到及时治疗;从有利于改造犯人出发,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其收入用于改善犯人生活,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者。

1991~2002年,县看守所累计关押人犯974人。

第九节  交通安全管理

1991年以来,县交警大队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发表电视讲话、开展知识竞赛、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以避免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驾驶员进行严格考试考核,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律知识水平和技术素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年审,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按期年检;定期不定期派出警力上路巡逻检查,纠正违章;对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时进行查处。是年,县内发生交通事故15起,死亡4人,受伤15人,经济损失1.1万元。1993年,发生交通事故22起,死亡4人,受伤15人,经济损失5.3万元。

1999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22起,死亡16人,是10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2000年8月12日,湖北省罗田县一辆大客车在106国道沙田镇路段起火。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将乘客陆续送往县城休息,妥善安排食宿,将烧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其担保医药费。最后,80多位乘客安全有序地回到湖北。当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36起,死亡6人,受伤27人,经济损失8.3万元。

2001年6月,根据省、市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县公安局开展了一次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对无牌无证车辆、假牌假证车辆、报废车辆、右方向盘车辆、违章超载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清理检查。此次行动共纠正、查处交通违章1209起,治安处罚663人,查扣违章机动车辆475台、证件378本,强制报废车辆150多台。

2002年底,全县共有办理牌证的机动车辆2240辆,其中,大型客车40辆,大型货车65辆,小型客、货车434辆、摩托车1661辆,农用运输车40辆;持证机动车驾驶员1180人,其中,A照132人,B照360人,C照80人,D照465人,J照143人。县内发生交通事故29起,死亡7人,受伤28人,经济损失3.1万元。




桂东县1991~2002年交通事故情况统计表


        项 目

时间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经济损失

(万元)

1991年

15

4

15

1.1

1992年

15

4

7

0.975

1993年

22

4

15

5.35

1994年

14

3

6

2.85

1995年

19

4

11

0.85

1996年

12

6

11

1.6

1997年

12

2

11

2.1

1998年

16

9

16

2.1

1999年

22

16

16

2.8

2000年

36

6

27

8.3

2001年

56

6

85

11.4

2002年

29

7

28

3.1



第三章  检  察




1991年,县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工室、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贪污贿赂检察科、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是年10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股,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993年8月,重设林业检察股。1994年12月,贪污贿赂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7年,法纪检察股更名为渎职犯罪侦查局。至2002年,内设机构作了相应调整,设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室、公诉室、反贪污贿赂局、渎职犯罪侦查局、监所检察室、控告申诉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室,定编32人。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侦查监督


《桂东县志》政法

 县检察院侦技大楼落成典礼


1991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7件,40人;批准逮捕27件,40人。1994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4件40人;批准逮捕23件,39人,其中抢劫案件3件8人,盗窃案件12件2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件1人。1996年,犯罪嫌疑人李××等5人,在106国道大塘至沙田段,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货车司机,公安机关对他们仅作治安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获悉后,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予以采纳,将5名犯罪嫌疑人重新抓获归案,该5人后受到刑事制裁。1999年,桂东一中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声很高。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报捕的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人未参与事前谋划,也未实施任何致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对这2名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3件29人;批准逮捕20件24人。在2001年和2002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中,检察机关坚持提前介入,快审快结,全力配合了“严打”斗争。2002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1件25人;批准逮捕21件24人。与前几年相比,案件数和人数均呈下降趋势。

1991~2002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49件,350人;批准逮捕238件,331人。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1991~2002年审查批捕情况统计表


批捕

情况

年度

提 请 批 捕

批 准 逮 捕

不 批 准 逮 捕

(件)

(人)

(件)

(人)

(件)

(人)

1991

27

40

27

40

1992

16

21

16

21

1993

18

28

17

26

1

2

1994

24

40

23

39

1995

15

26

15

24

2

1996

20

34

20

34

1997

13

19

10

14

3

5

1998

20

26

19

25

1

1

1999

23

29

20

24

3

5

2000

25

27

24

26

1

1

2001

27

35

25

33

2

2

2002

21

25

21

24

1





二、审查起诉

为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认真复核案卷材料,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把好事实和证据关,从而保证了办案质量。1993年,县人民法院对曾××挪用公款案做出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重新审理后,作了改判。是年,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8件24人。1996年,受理公安机关和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免诉案件29件46人,其中报郴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件5人,本院起诉19件30人,免诉7件10人。在案件审查中,共复核证据材料40余份,出庭支持公诉21件36人。

检察部门在指控和揭露犯罪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分注意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未成年犯开展庭前帮教、感化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2000年,县检察院被郴州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组委会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2年,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件26人,提起公诉案件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特别是对6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审阅,从严把关,既教育感化了他们,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1991~2002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03件,416人。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262件,363人,经人民法院审理,均作有罪判决;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41件,53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5件,5人。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

一、贪污贿赂检察

1991年,全县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2件,立案侦查9件,侦查终结9件。1994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4件24人,立案侦查7件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5万元。1996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8件35人;经初查后立案侦查6件11人,其中,贪污案3件8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偷税案1件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2002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0起,初查10起,其中立案1起;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县检察部门针对有关部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状况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责令其全面进行财务清理,健全财务档案,完善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1991~2002年,反贪污贿赂局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39件,立案侦查47件,53人。其中贪污案25件,30人;受贿案5件,6人;挪用公款案10件,10人;偷税案7件,7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16件,17人;不起诉(免予起诉)和撤案的31件,3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80余万元。

二、渎职侵权侦查

1991年起,县检察院法纪检察股对县内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1997年,根据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受案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部门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34个罪名的侦查工作。1998年,青山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林业的领导渎职、滥用职权,造成大面积森林被毁,经检察部门调查取证,三名渎职、滥用职权者受到了刑事处罚。在查处该案的同时,发现该乡党委办唐某利用职权滥伐林木,经报请省检察院批准,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1991~2002年,检察院立案侦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13起,16人。其中,提起公诉的3件,6人。免予起诉(不起诉)的7件,7人;撤案的3件,3人。

第四节  监所检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监所检察把执法检察摆在首位,强化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协助落实,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监所的安全。1994年,全县对29名监外外执行犯进行检察,未发现重新犯罪和违法情况。全年收押人犯144人,释放出监51人,送劳动教养74人。1996年,看守所将一名收审的犯罪嫌疑人押至监外劳动,该犯罪嫌疑人在劳动时脱逃,通过全力搜捕,在12小时内将其重新抓获。对此,检察部门就未决犯出所劳动问题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此外,对看守所利用犯人做炊事员一事,提出纠正意见,并被采纳。是年,罪犯扶××在监内传授犯罪方法,检察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了扶××的刑事责任;一名假释犯和一名被判缓刑犯在监外进行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加重进行法律制裁。1999年,县驻所检察人员对监所进行了2次专题检察,坚持执行案件催办制度和分级监督制度,向相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向上级报送纠正违法报告书2份,纠正超期羁押案件12件16人。同时坚持每月清监一次,并与看守所、武警中队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遇有突发事件相互通报,共同处置。是年共收押人犯132人。2002年,监所检察部门对留所服刑人员实行跟踪监督,对看守所收押和释放人犯的活动做到掌握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配合看守干警做好在押犯的转化工作。是年3月,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关押在看守所的郭××,在羁押期间仍执迷不悟,继续练习法轮功,且对同监犯法轮功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对其耐心细致的法律、科学教育,并动员其母亲及原法轮功练习者到所对其进行教育,通过亲情感召和现身说法,使其认识到了邪教本质,彻底摆脱了法轮功的精神控制,确保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1991~2002年,县看守所共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876人,处理出所854人。检察部门在驻所检察过程中,严格把好收押、释放关,认真审查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开展监外执行专题检察,全面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等问题。对看守所在监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92年,为方便群众举报,县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和举报奖励基金。1994年,受理各类举报37件,主要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举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6件次。1996年,制定和完善接待来信来访登记、批阅、回复制度,并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是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7件,其中控告检举121件,申诉6件。同时对1992年以来积压的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从1998年起,每年都组织干警在县城和重点乡、镇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出动宣传车300余辆次,接待群众咨询2000余人次,有效地化解了许多矛盾,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1999年,桂东县第一中学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急于严惩肇事者,多次到检察院上访,要求尽快严惩凶手,否则抬尸游行。对此,检察干警耐心地做受害方的安抚劝慰工作,告知其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等,并表示司法机关会依法办事、秉公处理。同时,还专程至受害人家中做思想工作,稳定受害方的情绪,消除闹事苗头。2002年,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来信来访25件,初查6件8人,挽回经济损失18余万元。

1991~2002年,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62件,查处316件,转办49件,直接回复当事人197件。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坚持以办案为重点,积极开展民事、行政、经济判决的监督工作。1994年,接待民事、行政、经济申诉案件21人次,受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起,办结积案2件。1996年,接待来信来访民事、行政、经济申诉案件22人次,受理5件,审结4件,其中决定不与立案的1件,息诉和回复当事人找有关单位处理的3件。1999年,结合“检务公开宣传周”活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深入基层,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解答各类咨询20余人次。全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要求申诉人息诉3件,向郴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3件。2001年,青洞矿矿产品公司违反国务院《关于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擅自低价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造成47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及时介入,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该宗土地转让无效,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2002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8件,通过审查,提请抗诉1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2件,向郴州市检察院书面汇报1件,向当事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4件。

1991~2002年,检察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30起,立案22起。其中,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而提起抗诉的13起,经法院再审后,均进行改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则及时告知申诉人,做好他们的息诉服判工作。

第七节  林业检察

1993年底恢复林业检察。1994年2月挂牌办公。当年办理和协助办理各类林政案件22件,依法查处乱收乱购木材220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1余万元,取缔无证经营的木材加工厂4家。1996年,协办和自办林业行政案件29件35人,没收和强制收购木材79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6万元。同时,参与林业严打斗争,对流源乡的林业生产秩序进行治理整顿。1999年,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林区活动,抓好林区的综合治理,并配合林政部门和林业公安打击毁林犯罪,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经营木材场所2个,全年受理各类林政案件10件21人。2002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失火案1件1人,非法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涉危野生动物案1件1人。对2起案件均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制裁。在承办非法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涉危野生动物一案中,林业检察干警提前介入,与林业公安干警行程几千里,到江西、广西等地调查取证,保证了及时、准确地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

1993~2002年,林业检察部门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7人,提起公诉的8件、10人,协助林政部门处理林政案件129件,没收或强制收购木材623立方米,取缔非法经营场所2处,创建安全文明林区3个,维护了林业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





第四章  审  判




桂东县人民法院遵照精简、高效、方便诉讼的原则,不断改革机构设置。1991年8月,成立法医技术室;9月,成立告诉申诉庭;1994年3月,成立执行庭;1995年后,法院调进人员、任免、评定等级、奖励、惩戒等,均按《法官法》的规定进行。1997年,告诉申诉庭分为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撤销刑二庭和城关、桥头、四都人民法庭,保留沙田、寨前人民法庭。1999年11月,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工作局。2002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工作室(含监察室)、立案庭(含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含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林业法庭、沙田人民法庭、寨前人民法庭共13个机构,定编40人,在编干警35人。

县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改革审判操作程序,强化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活动。1997年,实行立案审判分立、审判执行分立、审判监督分立制度。2001年,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推行院长、副院长听审、听议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独立、公正、公平、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1991~2002年,共审结各类案件7563件。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91~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395件,578人。其中公诉案件246件,347人;自诉案件149件,231人。判处罪犯352名,其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5名。

一、公诉案件审判

1991年,被告黄××长期无证贩运转销商品,隐瞒销售收入12.5万元,偷税1.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补交所偷税款。印刷布告500份,发至全县各地张贴,维护了国家财政税收管理秩序,增强了公民的纳税意识,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年审理公诉刑事案件13件19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人。1993年,继续坚持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当年审理公诉刑事案件10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

1995年,受理公诉刑事案件23件28人,审结19件24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23人。1997年,开展“严打”斗争,做到起诉一件审结一件。同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利用重点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是年受理公诉刑事案件13件,审结11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人。1999年,吴××与女青年郭××恋爱不成,反目成仇,借送郭回家之机,用柴刀朝郭头上连砍数刀。吴××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法院受理后,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吴××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680元。同年,被告韦××、韦××(广西宾阳人),购买伪造的人民币1万元,途经桂东使用假币时被抓获,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万元,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商业经营秩序。当年受理公诉刑事案件22件25人,审结20件23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3人。

2001年,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集中审理了一批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案件。全年受理公诉刑事案件23件32人,审结23件32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10人。2002年4月,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分子,审结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1件,判处被告郭××有期徒刑3年。是年受理公诉刑事案件26件31人,审结26件31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6人。

1991~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公诉案件246件347人。

二、自诉案件审判

20世纪90年代以来,县法院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做到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充分利用调解职能,深入细致做思想疏导工作,以化解矛盾,稳定大局。1993年,审结自诉刑事案件12件15人。1995年,审理自诉刑事案件19件45人,审结16件39人。在审结的16件自诉案中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56%,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自诉人唐××诉被告人唐××、唐××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人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自诉人起诉到法院后,经了解,原被告双方系远房亲戚,经多次细致的调解工作,两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15400元,自诉人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言归于好。1997年,审理自诉刑事案件10件,审结8件。1999年8月,自诉人陈××诉被告人张××故意伤害案。自诉人陈××为村干部,在调处被告与他人纠纷时,被被告张××殴打致轻伤。经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自诉人医药费等1400元。当年审理自诉刑事案件14件19人,其中当事人撤诉2件,调解结案3件。在审判过程中防止民转刑案件8件。2001年,审理自诉刑事案件12件17人,审结12件17人。2002年,审理自诉刑事案件16件21人,审结16件21人。

1991~2002年,法院审理自诉刑事案件149件,231人,多数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案件。

第二节  民事审判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的深入和经济生活的进步,民事案件不断增多,县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

1991年,东洛乡东洛村桃树土盈村民小组刘××诉同村苍梅土盈村民小组坟地纠纷案。被告方纠集30余人,将原告之妻的坟地刨掘,把棺柩拖至距原坟地50余米的荒地掩埋。乡村出面调解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并扬言如处理不好则炸平苍梅土盈         ,事态急剧恶化。当事人双方均准备了雷管炸药,聚集四五百人,准备进行一场大械斗。为平息事端,避免悲剧发生,县法院迅速审理此案,除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的损失外,对被告方目无法纪,擅自刨掘他人坟墓,严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该案审结后,在全县张贴处罚公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5件,审结241件,审结率91%。1993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17件,审结406件,审结率97.4%。在所结案件中,以债务纠纷居多,共232件,占57.1%。

1995年,加强民事案件的管理工作,对民事案件实行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审批。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实行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审判模式。全年审理民事案件290件,审结259件,其中一步到庭审结的105件,占总结案数的48%。在审结的案件中上诉率为5.5%。1996年,三洞乡竹坑村村民饲养的耕牛,进入乡办朝阳林场,损毁杉木林30余亩、幼苗2900余株。县法院及时审理此起毁林侵权案件,印发公告300余份,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1999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205件,审结176件。2000年,清泉镇邓××诉儿子何××、何××不肯赡养案。原告时年84岁,独居,摔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但其两个儿子却互相推诿,不肯赡养。法院受理此案后深入清泉镇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两被告按月轮流赡养,各半负担一定生活费。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服判。当地旁听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道德教育。2001年,共审理婚姻家族、损害赔偿、劳动争议、财产分割、生产资料等各类民事案件180件。

1991~2002年,共审理民事案件3243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1243件,债务、劳动争议、损害赔偿案件1533件,土地、山林、水利、宅基地案件467件。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县法院充分利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手段,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1991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54件,诉讼标的48.6万元;审结146件,诉讼标的39.4万元。1992年,开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突击月”活动,审理责任田纠纷案件25件,调解责任田纠纷100余起。全年审理经济纠纷案件60件,诉讼标的72.8万元。


《桂东县志》政法

 县法院开庭审判经济纠纷案件


1993~1994年,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依法审理破产案5件。1993年,县法院首次成功审理县矿产品公司破产案。继之又审结了县矿产品加工厂、县农机修配厂和县复合板厂的破产案。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和帮助企业重组积极出谋献策,认真搞好审判延伸服务,向有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25条,指导企业审查经济合同110份,避免企业因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80余万元。1995年,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三清”活动(依法清收货款、依法清收贷款、依法清收税款和规费),受理“三清”案件181件,审结174件,为企业和行政法人收回各种款项270余万元。全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55件,审结343件,审结诉讼标的1300余万元;其中受理以企业为原告的案件258件,审结242件,审结诉讼标的940万元。通过审判,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1996年7月,开展依法清收财政周转金、缓解财政紧张专项服务活动,审结案件20件,结案标的230万元。

1997~1998年,县法院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对涉农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深入农村,服务上门,开展巡回办案。对全县18个乡镇的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分别采取协商函、支付令、诉讼等手段为“两社”收回资金400余万元。普乐乡7个农民长期拖欠联营林场木材款3万余元,1999年,法院受理联营林场的起诉后,深入林场开庭调处,7名被告在两天内便自觉地履行了还款义务。是年4月,开展清收“两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供销社股金服务部)资金和扶贫周转金专项活动,对涉及“两会一部”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对起诉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全县共受理“两会一部”案件83件,审结案件83起,清收“两会一部”资金56万元;清收扶贫周转金2余万元。2001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7件,审结84件。2002年4月开始,县法院实施《为加快我县“三化”进程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决定》,深入金融、厂矿企业调查研究,指导其对债权行使诉讼权利,全年受理相关案件85件,审结85件,涉案标的100余万元。

1991~2002年,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共审理各类经济案件2633件,标的达5425.87万元。其中审结涉农案件189件;期间,县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开展清理“三角债”、为企业改革服务等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共审结购销合同、承包、租赁、联营和企业内部欠款等案件654件,帮助企业收回资金1493.71万元。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91年,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年受理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4件。1995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0件,审结9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3件,维持原判的2件,撤诉2件,不予受理2件。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大塘乡盆洞村扶××不服县林业局林业公安股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法院认为该处罚的主体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判决撤销,由县林业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997年,受理行政案件12件,审结12件。2001年依法审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行政诉讼案件3件。

1992~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8件。涉及公安、土地、工商、税务、林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计划生育等十几个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林业审判

县法院林业审判工作坚持为山区林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指导思想,以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为重点,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为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林业生产秩序、发展高效林业、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服务。1991年,参与林业生产秩序严打工作,全年审结林业案件26件,并配合林业公安和林政部门审理名类林业行政案件39件。1995年,全年审结林业行政诉讼案件1件1人,山林权属行政诉讼案件4件,其他林业案件7件。同时,县法院林业审判工作还注重审理好林业民事侵权案件。1996年,三洞乡竹坑村民宋××等9人放养的牛进入该乡朝阳林场,损坏杉林30余亩,幼杉2900余株,县法院及时审理该起毁林侵权案件,并印发公告300份,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1998年,县法院审理了青山乡滥伐林木案,通过公开审判,宣传了《森林法》,加强群众爱林护林的自觉性。1991~2002年,共审理各类林业案件246件。

第六节  审判监督

1991年以来,县法院坚持实事求的原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机关的监督,对人大交办案件实行及时登记、及时办理、及时汇报制度。当年办理减刑案件4件,假释案件1件,刑事申诉案件2件。1994年起,为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县人民法院推行“院长接待日”制度,由正、副院长轮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1995年,推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制度,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县法院于1994年判决生效的王××、黄××、黄××盗窃一案,三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诉,经法院调卷审查,发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当即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再审,经再审,减轻了三被告人的刑罚,维护了司法公正。是年审理审判监督案件4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52件,接待来访群众451人次。1997年,成立审判监督庭,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当年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8件,接待来访群众340余人次,处理来信96件(次)。1999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案与审判分离、审判与执行分离、审判与审判监督分离制度,强化审判监督程序。全年审结再审案件2件,其中检察院抗诉案件1件;办理人大交办案件3件。2001年,进行立案改革,形成了“立大案、精审判”格局,实施审判流程式管理,统一立案、统一排期开庭、实行审限跟踪,从立案、送达、审判、执行、归档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管理。同时实行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制。2002年,在15件上诉案件中,改判2件,维持原判9件。

1991~2002年,县法院办理减刑案件23件,假释案件1件。办理申诉案件105件,审理再审案件41件。办理来信来电1658件(次),接待来访3808人次。

第七节  案件执行

1991年,县人民法院多次集中全院干警开展执行工作。全年执行新老案件286件,执行标的102万元。为解决“执行难”问题,1994年3月,设立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工作。1995年,县法院根据桂东的实际情况,采取除执行庭执行案件外、各业务庭边审判边执行案件的方式。当年执行案件542件,执行标的1496万元。1996年,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当年执结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80件,依法为计划生育部门收取计划外超生费37万元,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199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将桂东县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列为报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称此为“桂东模式”,《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简报》载文推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员专程来桂东学习取经。是年,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离制度。当年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49件,执行率96.9%。

1999年,执行庭改称执行工作局,不断加强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从物资装备上加大投入;并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执行年”活动,建立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实行执行案件主执法官负责制。全年共立执行案件338件,执行完毕206件,部分执行102件,终结执行17件,执行标的260余万元。2001年,开展大规模集中执行活动,全年受理执行案件209件,执结188件,执行率达90%,执行标的200余万元。2002年,开展“治理暴力抗法”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专项宣传和集中执行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对执行工作进行一系列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对案件执行进行流程管理,改革执行收费制度,推行执行听证、债权凭证等制度,确保案件执行的公正与效率,“执行难”的问题基本解决。是年受理执行案件201件,执结177件,执行标的160余万元;部分执行14件,裁定中止执行12件,执行标的50余万元。

1991~2002年,县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589件,标的4873.06万元;其中受理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993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司法行政




1991年,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人民调解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公证处。归口单位有桂东县法律顾问处。1996年,内设机构为:人事文秘办公室、教育培训股、基层工作股、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法制宣传股(加挂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计划财务装备股。归口管理单位有:县公证处、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县法律服务中心。全县18个乡(镇)和宋坪林场设立基层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与乡(镇、场)双重领导管理。2002年4月,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加挂政工室牌子)、法制宣传教育股(加挂桂东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基层工作股(加挂桂东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归口管理的机构有公证处、县法律援助中心。编制40人,其中:局机关、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21人,乡(镇、场)司法所19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教育


《桂东县志》政法

 县司法局深入农村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1991年4月,县委批转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即“二五”普法)。是年,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全年发放法制宣传资料6660份,发行普法读本4180册,培训普法骨干4239人。1993年底,在大地乡(后改为清泉镇)下丹村进行依法治村、民主管理试点,通过办培训班、上法制课、放映法制录相、发放《刑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普法读本,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并取得成功经验。次年,确定49个村为依法治村、民主管理村,随后在全县推广。“二五”普法期间,以学习《宪法》为中心,以专门法为重点,完成《行政诉讼法》、《森林法》、《义务教育法》等50个法律的宣传普及任务。全县共印发普法资料4.09万册,放映法制电影、录相3236场次,张贴永久性标语116条,举办骨干培训班367期2万人次,法律咨询10376人次。

1996年4月,制定了“三五”普法规划。在“三五”普法中,实行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以领导干部、青少年、经济管理人员等为重点对象,开展群众性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活动。县设普法总校,成立讲师团,乡(镇、场)设法制分校,村、居委会设法制夜校。当年,全县设分校19所,由县总校讲师团轮流到各乡、镇、场讲课,既讲法律条文,又结合案例讲法,收到良好的效果。1999年,在全市率先推行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系统挑选15名业务水平高的政法干警到一中、二中、城关完小等15所中小学任法制副校长,通过上法制课、举办讲座等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三五”普法期间,举办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577期,培训骨干1.83万人次;发行普法教材5.55万册,其中《农民普法简明读本》4.23万册,入户率达100%;印发普法资料8万余份,书写法制宣传标语3740条,出法制宣传栏、黑板报等1459期,接待法律咨询1588人次。

2001年4月,县委、县人民政府批转了《桂东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当年12月4日,开展“‘12·4’首届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2002年5月和9月,分别组织开展全县首届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和全县首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印发宣传资料6万份,张贴和发放宣传图片2800份,解答法律咨询7000余人次,为学生举办法制讲座32期,受教育群众达14.8万人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会法》、《防洪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普法读本3630册。与此同时,加强了对重点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当年县司法局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湖南省少年法制教育先进单位。

  1991~2002年,全县共投入普法经费560万元。县司法局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出动法制宣传车、接待法律咨询、发放普法读本和法制宣传资料、办法制专栏专刊、出黑板报、书写张贴法制宣传标语、放映法制电影或录像、举办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第二节  法律服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

1992年,设立桂东县新城法律服务所,1994年改为桂东县法律服务中心,并先后建立14个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1995年,法律服务所担任10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民事诉讼代理78件,非诉讼代理43件,法律咨询951人次,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10多万元。1999年,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三乱”,打击假农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是年担任9家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36件,法律援助案件9件,代写法律文书69份,解答法律咨询2080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4万多元。是年11月28日,设立县“148”法律服务专线,成立“148”协调指挥中心。2002年,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对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年检注册,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年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26件,法律咨询94人次。“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咨询电话150个,接待群众来访229人次。

1991~2002年,县法律服务中心共担任32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382件(其中办理法律援助16件),接待法律咨询3860人次,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60多万元。1999~2002年,“148”法律服务中心共接热线电话309个,接待群众来访688人次,上门服务45件,出警60次,调解纠纷57件,与有关部门联动办案12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67万元。

二、人民调解

1991年,全县18个乡(镇)和宋坪林场均建立了调解中心,各村(居)民委员会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解民事纠纷1790起,预防民转刑案件19起,预防灾害事故9起,防止群众械斗3起。1995年,结合基层党支部建整工作和依法治村活动,对各乡镇调解领导小组和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全县有18个调解领导小组,成员96人;159个调解委员会,成员432人;村民小组义务调解员和调纠信息员987人。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230起,调解成功1213起,成功率98.6%。预防民转刑案件11起15人,防止群众械斗4起310人。1999年,开展“千乡万村创四无,百万大军抓排治”活动(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上访),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83起。全年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296起,调解成功1295起,成功率99.9%;避免经济损失60余万元。2002年,开展以群体性纠纷和水事、费改税、坟山纠纷为重点的排查治理活动,采取定人、定时、定点、定责的办法进行“地毯式”排查,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全年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5起,调解成功1342起,成功率99%。新坊乡溪源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建平,自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之日起,十八年如一日,哪里出现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他的身影。只要村民有要求,无论早晚,不分远近,不管晴天、雨天、雪天,都以最快的速度赶至现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先后20多次赶至事发现场制止斗殴,避免群体械斗11次。当年李建平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1991~2002年,全县各基层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48万起,调解成功率达98.8%,防止民转刑案件162起,防止因民事纠纷而引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40起、182人,防止群众性械斗368起,防止群众性上访334起。全县实现了县、乡、村三级创“四无”的目标。

三、律师与公证事务

  律师事务  1991年,律师事务所积极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业务,全年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13家,办理各类法律事务61件。1995年,针对县内法律服务市场小、案源少的情况,改革服务方式,把服务范围延伸到外省外县。当年全县律师共担任各类常年法律顾问15家,办理各类法律事务46件,其中刑事辩护和委托代理8件,民事、经济诉讼代理29件;解答法律咨询149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1999年,深入开展“护航维权工程”法律服务活动,为企业改制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主动介入企业破产、兼并、租赁等法律事务,为企业下岗职工、分流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当年全县律师共担任各类常年法律顾问6家,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63件。2002年,全县律师共担任各类常年法律顾问3家,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4件,解答法律咨询180人次。1991~2002年,法律服务所共办理律师事务662件,其中刑事辩护119件,民事、经济诉讼代理293件,非诉法律事务231件,法律援助案件19件;担任105家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260件,解答法律咨询2350次。通过代理诉讼法律事务,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30万元。

  公证事务  1991年,为促进县内公证事务的开展,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县公证处以经济合同、发展乡村生产为重点开展公证业务,全年办理公证132件,拒办不真实不合法公证事项45件。1995年,县公证处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奖罚制度,全年办理公证149件,拒办不真实不合法公证事项5件。1999年,县公证处不断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中介作用,为企业办理公证做到严把程序审批、主体资格审查关,在办理县蛇仔岭水库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时,严格审查承建方资质,确保工程招标公证合法。当年办理公证84件,其中民事公证60件,经济公证12件,涉台公证12件。2002年,办理公证138件。1991~2002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3180件,其中民事公证2108件,经济公证1072件,涉及标的5000万元,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20万元。

第三节  安置帮教

1995年起,“两劳”(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司法行政管理。县司法局落实措施,加大安帮工作力度,成立安置帮教工作站,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新坊乡的周××,1996年解除劳教回家时,父亲刚刚去世,母亲重病卧床,哥哥外出打工,家里穷得揭不开锅。村民组信息员马上将情况向村委会、乡政府汇报,乡安置帮教工作站第二天便给周××家送来了大米、被服和救济金。周深受教育,异常激动,决心一切重头开始,自食其力。后通过养鱼、种植弥猴桃、药材、楠竹等,每年纯收入都在万元以上。1996年底,沙田镇燕岩桥居民委员会郭××解除劳教回乡后,相恋多年的女朋友提出要终止恋爱关系。帮教人员获得信息后,建议女方再给他半年时间考验。郭××对此非常珍惜,积极上进,重新赢得了姑娘的芳心。1997年5月,他们举行了婚礼。由于郭××积极上进,办事扎实,挺直腰杆做人,热心公益事业,关心他人,助人为乐,敢与歪风邪气作斗争,因而在2000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被选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

1998年4月,成立桂东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办公。同年5月,全县19个乡、镇(场)均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帮教小组。各村(居)民小组都确定了信息联络员。同时,在县劳动服务公司、宋坪林场、县竹胶板厂、城关镇西南建筑队建立安帮基地,落实安帮措施,以“慰其心、安其身、助其力、致其富”。1999年,县委、政府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当年全县有21个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站,159个群众性帮教组织,583名帮教工作人员,落实4个安置帮教基地,对当年19名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帮教,并进行了过渡性安置。同时对1995年以来187名刑释解教人员全部进行核查,并建立个人档案卡。2001年,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定期入户走访和“二帮一”跟踪帮教制度,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是年安置“两劳”回归人员23人。

1995~2002年,对全县132名刑满释放人员和77名解除劳教人员都做了妥善安排,安帮措施一一落实。县安置帮教办公室、乡、镇(场)安置帮教站为刑释、解教回归人员争取资金18万元,贷款110万元,举办法制学习班76期、科技培训班68期,赠送法制资料200余册、科技资料600余份,并为他们提供致富信息,引进项目,引导他们走勤劳致富、科技致富之路,避免重新犯罪。桂东县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工作经验,在郴州市得到推广。





第六章  防范和处理邪教




1995年6月,“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入桂东,迅速蔓延,成立了桂东“法轮功”辅导总站和城关、寨前、大塘、新坊、普乐、沙田、贝溪、四都等8个分站,20个练习点,发展成员上千名。1997年10月,“主神教”传入桂东;1998年2月,“门徒会”传入县内。此外还有“中功”、“元极功”、“智能功”、“养生功”等有害气功流传扩散。这些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妖言惑众,故意挑起事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199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并坚决予以取缔。为夺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有组织、有领导地防范和打击一切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遵照中央的部署,桂东县成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610”办公室),当时为临时机构,隶属县委办公室。2001年5月,为解决长期斗争与临时机构之间的矛盾,县委决定将“610”办公室改为正科级常设机构,加挂桂东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牌子,归口县委政法委员会管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人员3名。

县委“610”办公室成立以后,积极防范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并对参与人员做好教育转化工作。2001年6月,被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评为全市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2002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郴州市“610”工作先进集体。







第一节  防范监控

1995年3~4月间,邪教组织“霹雳散”从资兴传入四都乡西水村,宣扬“上天会降瘟,不入教的难过六月”等,骗得30余人为“免消灾难”而通宵达旦进行跪拜以求上天保佑,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四都乡党委、政府接到举报后,迅速赶至该村进行处置,对为首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制止了事态的发展和邪教的传播。1997年10月,邪教组织“主神教”从资兴市传入桂东四都,发展成员10多人,1998年对其依法予以取缔,主要成员李××被送郴州劳动教养一年。

邪教组织法轮功传入桂东后,利用所谓“真”、“善”、“忍”,极力欺骗练功者,滥用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动辄挑动信徒以“讲真话”、“讨说法”为由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因此,防范和制止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就成为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安定的重要问题。1999年以来,县“610”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探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明确领导和干部的帮教监控对象,同时,县与乡、乡与村、村与组,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将责任层层分解,逐个落实;认真抓好排查工作,坚持“三个结合”(即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职能机关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苗头,预防制止非法事件的发生;加强严密监控,密切注视、防范和处置“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非法滋事活动;认真抓好情报信息网络,建立纵横交错的情报信息网络,确保情报信息渠道的畅道、快捷、准确、安全;建立健全督办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在限期内得到解决,确保防范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其它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害的气功组织,也加强了防范监控,密切注视活动苗头,一有风吹草动,便作出快速反应,制止其非法活动。至2002年,县内除少数痴迷法轮功分子隐蔽从事非法活动外,无其他邪教组织活动。

第二节  宣传揭批

县内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中,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占96%,中、老年人占80%,妇女占97%,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低,家庭比较贫困。他们受李洪志所宣扬的“练功可强身健体”、“可消除百病”(不用服药打针)、功练成后能“圆满升天”等诱惑和欺骗而参加练功。1999~2000年,县“610”办公室根据上述情况,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利用座谈、演讲等形式揭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和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的危害,进行形势、理想、信念、前途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制教育,倡导破除迷信,崇尚科学,自觉抵制邪教的侵蚀。组织县内有关人士收看中央和省电视台有关“法轮功”事件的报道,并及时组织座谈。团县委、教育局等单位分别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学生举办“崇尚科学、拒绝邪教”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工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均发出了抵制邪教的倡议书。县有关单位、各乡镇分别开展“拒绝邪教进校园”、“拒绝邪教进社区”等活动。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桂东经济》等宣传媒体,开展强大的宣传攻势,揭批“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和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县有线电视台派出记者,对通过教育已经转化的人员进行跟踪采访,对转化后在脱贫致富奔小康中表现突出的典型进行专题报道,让他们现身说法,以教育和感化痴迷者,使之从痴迷中惊醒过来。利用专栏、专刊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罪恶行径,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利用文艺演出、送医送药进村入户、开展科普活动等时机进行宣传。用揭批促帮教,以关爱促转化。2001年3月,由县委宣传部、“610”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开展轰轰烈烈的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车70余辆,发放宣传资料、倡议书,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展出宣传版图,制作“崇尚科学、拒绝邪教”的签名横幅,15000多人在横幅上签名,组织集会游行7次。

第三节  教育转化

1999年,县“610”办公室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桂东实际,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想方设法做好“法轮功”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各有关乡(镇)、部门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名法轮功分子,一套帮教方案,一支帮教队伍,一名领导负责”的措施,以保证教育转化工作取得实际效果。2001年12月,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610”办率先建立全市第一个法制教育基地,挽救、帮教、转化“法轮功”人员。教育基地有住房12间,办公室1间,教学用房1间。2002年1月,转化“法轮功”人员学习班第一期顺利开办。参加学习班的成员通过帮助教育,全部在思想上得到转化。当年共办学习班7期,教育转化“法轮功”骨干分子和痴迷者68人,每期的转化率都为100%,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同时对已转化的“法轮功”人员落实接茬帮教和回访措施,把帮教转化与扶贫帮困有机结合起来,尽力稳住他们业已形成的正确思想。沙田镇原“法轮功”练习者何××从基地转化回家后,想发展烤烟生产,但因家庭贫困,无钱建烤烟房,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经多方联系,为他在县农行贷款1000元用于烤烟生产。参加学习班的人员回到社会后,思想稳定,未发现反弹现象。

至2002年底,全县有98名“法轮功”骨干分子和痴迷者,脱离了邪教组织。

第四节  依法打击

1998年6月,对从资兴市传入桂东的邪教组织“主神教”依法予以取缔,对该邪教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给予了惩处。199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县委、县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取缔。同时对其它邪教组织和有害的气功活动也依法予以取缔。为夺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有组织、有领导地防范和打击一切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桂东县成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有少数执迷不悟的“法轮功”分子继续从事非法活动,“法轮功”组织的非法活动在县内频频出现。2000年2月29日,29名“法轮功”痴迷者企图进京上访;4月10日,数名“法轮功”顽固分子沿105国道徒步进京上访;4月~12月,大塘、沙田的“法轮功”顽固分子4次非法聚众练功。这些事件发生后,县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出击,及时破获了这些案件,对涉案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惩处。为狠狠地打击“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2001年3月,县举行公开审理“法轮功”顽固分子大会,依法对组织非法聚会活动的“法轮功”首要分子送劳动教养。2002年11月,成功侦破一起“法轮功”分子非法油印、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品案,对为首的犯罪分子追究了刑事责任。

至2002年底,在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中,出动警力100余人次,警车30余辆次,收缴“法轮功”宣传品1600余册,音像制品1500余盒,书籍500余册,其它资料4500余份。依法拘留“法轮功”顽固份子14人,送劳动教养15人,治安拘留63人,判有期徒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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