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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文书的写作不同于一般文书的写作,这是由法律文书的 特点与作用决定的,因此,要写好法律文书,还必须遵循如下两 条原则:
 
一、客观真实原则
 
所谓客观真实原则,是指法律文书所使用的事实必须客观真 实,不能弄虚作假。法律文书提出的观点或者主张都要建立在事 实基础之上,同时也必须用确凿真实的材料进行证明,这样才能 确保法律文书的可靠性,才能充分显示法律文书的作用。因此,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法人和公民制作法律文书,都要尊重客观实 际,都应杜绝因为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杜撰材料或者歪曲材料的现 象产生。
 
诚然,要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必须深人 实际,反复地调查事实,认真地鉴别真伪,并对事实迸行分析研 究,抓住其本质特征。只有这样,写进法律文书的事实才能经得 起时间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法律文书既然是执行法律的工具,就必须依法进行制作,始终遵循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一)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任何一份法律文书都有其制作的主体,或者是司法机关,或 者是法人和公民,然而,这个制作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 定。例如,起诉意见书只能由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机关无权制 作;刑事上诉状只有被告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制作,其他人制 作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并签名或盖章,才会有效,否则无效, 因为其制作主体不合法。
 
(二)选择的文种要合法
 
法律对哪一环节选择何种文书都有严格规定,因此不能随便 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 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 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文种不能随便使 用,否则就会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对法律文书制作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询问笔录的 制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并且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否则就不具 有证据的效力。
 
(四)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芪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一审民 事判决书应具备如下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 理由;2.判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3.判决结果和诉 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5.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毫无疑义,一审民事判决书只能写进规定的内容,多写或者少写都违反法律的规定。正因为 如此,法律文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制作的时间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 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 日起算。”十分明显,这 一法律规定对刑事上诉和抗诉书的制作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定,因 此这两种文书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否则违反法律的规定, 不能发生效力。
 
(六)决定和诉讼请求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决定和法人、公民在民事诉讼 法律文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自行其 事,偏离法律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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