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1)--诉状类法律文书
一、知识概述
(一)答辩状的定义
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工诉人针对原告的起 诉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的上诉状在 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回答或辩驳的法律文书。
答辩状按照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答辩状、行政答辩状、刑 事答辩状;按照诉讼程序可分为一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
(二)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1.标题
根据案件性质分別写明“民事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行 政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答辩人是公民的,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 单位或职业、住址。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别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
3.答辩案由
写明对何人起诉或上诉的何种性质的案件提出答辩,例如: “因原告壬x x诉被告李x x货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4.答辩的理由
答辩是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的事实理由而进行答辩的, 因此要根据具体的诉状叙述的事实和阐述的理由,抓住其中的错 误进行驳斥,从而说明对方的诉讼请求全部不成i,或者部分不 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
5.致送机关
写明致送的法院的名称。
6.签署、日期
答辩人签名,并注钥答辩状制作日期。
二、例文评析
〔例文〕
答辩状
答辩人:郝x X ,男,47岁,汉族,x x市x x乡X x村人,农民, 住本村。
被答辩人:王X x,男,61岁,汉族,X X市人,退休职工,住x X 市X X街X X号,邮编:X X X X X X :
王XX诉我侵权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王X x诉称“长x店南关外19号”是他的“私房” 我住的 是14号,并非19号。诉状说我“60岁”,我目前仅47岁。诉状说原告曾 多次找我,从上述情况看,也并没有多次找过我。总的來说,原告诉状内容 有诸多不实。原告王xx的父亲,解放初期在长x店南关外本来是有两个 院子共11间房屋,但她家从末住过。解放初,我很小,我父母和我曾住在 这里,住3间西房,,由于我家住3间西房,而原告家并不住在这里,于是 土改就没有另外分给我房屋,连宅基地也没分给我家。我家一直住在这里, 直到现在。土地是国家的,我现在的房屋是我经组织批准自己修建的,而 不是原告的“私房”
(2)原告王x X的父亲在长x店南关外的“私房”,包括我家曾经住的 3间在内,因年久失修,有倒塌的危险,于1972-1973年之间由房管所拆 了,其中我家居住的3间也给拆了。因当时我家没有房子住,经过生产队 同意,让我在空地上盖了 3间房屋来住,后来又盖了1间小耳房。当时, 生产队给我家盖房有一批条,批准我家盖房,批条在1976年地震时弄丢 了。国家的土地,生产队批准我在空地上盖房屋居住,就是分给我的宅基 地,我这样盖房,不是侵占什么人的土地,不是占了什么人的宅基地。按 当时的政策,宅基地上没有房屋,这土地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3)上述我家自己修建的住房,因房屋位置低,每逢下雨就往屋里流 进水去,同时房屋修得简陋,房屋本身也漏水,到1986年经过生产队、镇 政府、农村办事处三级批准我才翻建。现有《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 为凭。我翻建此房,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给我的宅基地,根本不是侵犯原告家的地,更没侵犯什么人的房屋。
由上所述,王XX诉我侵权,要我赔偿,是毫无道理的。即使南关外 14号房屋地皮,原来属于原告家的宅基地。但我建房是由政府批准的,是 合理合法的,因此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根本不存在赔偿的问題。
答辩人郝x X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项:《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复印件1份
〔评析〕
这份答辩状写得较好,好就好在抓住了原告诉状中提出的问 题,一一进行反驳,答辩状首先针对起诉状关于“长X店南关外 19号是他的私房”的观点进行反驳,指出19号并非原告家住 房,而属答辩人家住房,因此答辩人家未另外分到房屋。接着答 辩人又评述了原告家的“私房”因年久失修而被房管所拆掉,答 辩人的住房也被拆除,然后经有关部门批准重新修建,以此证明 答辩人的住房既不是原告的“私房”,也不是在原告原住房宅基 地兴建的。之后答辩人又陈述其住房经政府部门批准第二次翻建 的情况,综述以上情况,答辩状水到渠成地得出结论,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自然也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综观全篇, 文书有理有据,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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