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2)--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二、例文分析
〔例文〕
XXX 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X检刑抗[1999〕6号
被告人:李x X,男,56岁,生于1933年6月18 日,汉族,山东省 XX市人,中国银行XX支行原行长,住XX市大同街65号。
被告人李x x贪污、挪用公款案,x x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16日向x 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y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 x x将炒卖美元利润人民币15831.67元据为己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 1998年8月16 日以(1998) x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判被告人李x x无 罪。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向 x x省髙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 将炒卖外汇剩余款用于购买轿车一事属实,但炒卖外汇活动没有终结,认 定李x x非法占有利润款没有事实根据,于1999年3月26日以(1999) x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XX省人民检察院认 为,xx省髙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我院按判决监督程序 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1997年l月至8月,李x x任中国银行x x支行行长,主管下属企业 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卖外汇业务。李xx卖出外汇后,获利20544美 元。1997年5月,李x x利用事实上已解体的x x银龙贸易公司账号,将 买美元的本金686200元人民帀转回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入账,又于8月 2 日交给x x科技工贸公司总经理赵x x卖美元的利润6616元人民币,共 余20544美元,不交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做账。个人非法占有。1997年 9月10 日,李x x用其中的19370美元为自己在x x x区开办的x x实业 公司购买蓝鸟轿车一台。
被告人李xx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侵吞公款,严重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权利,其 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因此x 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的确存在定性错误。
一、李x x的炒汇活动巳经终结。李x x向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隐 瞒了获利20544美元的事实。炒卖美元是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的经营活 动,该公司账面明确记载,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共计支出购外汇款人民 币686200元,于1997年5月收回购汇本金人民币686200元,8月份收到 炒汇利润6616元人民币,并对此项业务作了决算。被告人李xx交给公司 人民币6616元时讲,这次炒卖美元连赔带挣就这些。李xx以此向中国银行XX支行汇报炒汇生意已经做完,挣了6616元人民币。被告人李x x 也承认炒汇获人民币6616元。这充分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同时,李X X侵呑炒汇利润行为巳实施终了,一、二审法院认为李X X主持的炒卖外汇活动未终结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李X X用賍款大部分为自己开办的X X实业公司购车,进一步证 明了李x x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1997年9月上旬,李XX在XX 区以个 人名义将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美元利润中的19370美元在x x林木加工厂 购买蓝鸟轿车1台,发票开的是X X联合贸易公司。但李X X多次供述, 其驾驶员徐X也证明该车是X X实业公同买的,X X实业公司系李X X的 个人公司,因此这台车实际权属李X X,所以一、二审法院认为该车的所 有权属于X X联合贸易公司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 X利用担任中国银行X X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 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了严肃 国法,严厉惩治经济犯罪,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 法改判。
此致
X X X X人民法院
检察员 土XX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院印)
附项:1.被告人现住X x市x x街65号;
2.证据目录、证人与二审无异,不另行移送。
〔评析〕
该刑事抗诉书系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其突出特点是: 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刑事抗诉书首先指出X X省髙级人民法院 的裁定是错误的,然后针对裁定书中的观点一一进行驳斥。裁定 书认定李X X炒汇活动未能结朿,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刑事抗诉 书举出具体事实说明被告人炒汇已经结束,而且巳将炒汇所得据 为己有。然后又针对裁定书认为被告人未动用公款为自己购车的 观点进行驳斥,被告人利用炒汇所得的利润为自己购车,而且有足 够的证据证明。刑事抗诉书从以上两个方面驳斥了裁定书中的错误观点,从而证明了被告人构成了贪污罪,因此裁定书中的观点是错误的。由于刑事抗诉书运用了事实反驳法,因而有理有力,十分 令人信服,正因为如此,提出抗诉的理由是非常充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