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二、整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整理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终结之后,对 在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及其他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 实、分门别类,进行外表加工等活动。为什么要对侦查终结的每一起 刑事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呢?这是因为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形成了 名目繁多的各种刑事法律文书和大量的证据材料以及许多相关的材 料。在这众多的材料中,从价值来说,有些有使用价值,有些无使用 价值;从真伪来说,有些是真实的,有些是虚假的;从性质来看,有 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有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 轻的;从相关来说,有些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有些与案件事实无 内在联系;从执法来说,有些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有些是不符合法律
要求的;等等。如果不根据案件情况的实际需要对这些材料去伪存真 地整理加工,而杂乱无章地、笼统地进行立卷,必然影响案件质量和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装订文书材料之前,对各种刑事法律 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査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保证卷宗 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拟定立卷范围
所谓拟定立卷范围,就是根据案件材料的性质和作用,确定哪些 文书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卷(即主卷),哪些文书材料应当归人侦査工 作卷(即副卷),哪些文书材料应当归人保密卷。这不仅是保证案卷 质量的程序,也是检查办案质量的标准之一。
1.侦査卷的立卷范围
侦查卷(又称诉讼卷)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侦査终结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的案卷。侦查卷内的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反 映侦查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各种法律手续、证据材料以及其 它在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其他诉讼文书材料。侦查卷不仅是公安机关提 出起诉意见的基本根据,而且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客观依 据。因此,正确地确定立卷的范围,不仅为公安机关领导审査案件材 料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为下一道工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 起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侦查办案的实践经验,归人主卷的文书材料,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1)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材料。凡是装人侦査卷的文书材 料都应当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或者获取的。对于不符合 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文书材料,不要归人侦 查卷内;非归入侦査卷不可的,要进行补充或者修正,使之符合法律 规定后,才能归人主卷。在办案实践中,有些装人主卷的文书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影响办案质量。例如,有的将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者 证人签名的《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 料装人主卷;有的法律文书缺少制作时间或制作者;有的把机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材料当作证人证言使用;等等。像这样的文书材料装入侦 查卷,不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还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
(2)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文书材料。凡是装人侦査卷的文书材料, 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对那些未经查实或虽然经过查证但不能确定 其真伪的文书材料,一定不要装人侦查卷,不然就会造成案件事实不 清而退査的不良后果,而且给以后的复査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在实 际办案活动中,某些案件退查,就是由于办案人员把一些未经査实的 文书材料装人到侦查卷内,成为人民检察院退查的主要依据。有些大 要案件的案卷材料,要永久保存下来,一旦罪犯或者家属提出申诉, 案卷(主要是侦查卷)就是复查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如果侦査 卷内的材料不实、真伪难辨,就会给复查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如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办的一些案件,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有 些办案人员把一些道听途说、分析推理等无法查证的材料装人侦査卷 内,给后来的复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有许多事实要重新调查核 实。
(3)必须是与本案有联系的文书材料。凡是归人侦査卷的文书材 料,必须是证明与本案事实有关的文书材料,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 料,不得归人本案的侦査卷。有的侦查卷中,把一些不能证明本案事 实的文书材料也归人其中。如把犯罪嫌疑人人事档案中的“年终总 结”、“工作鉴定”等与本案事实无关的材料归人侦查卷;有的把不能 证明本案事实的调查材料归人主卷;等等。这些文书材料不仅不能证 明本案的任何事实,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保密卷(又称侦察卷)的立卷范围
保密卷是保存秘密侦察材料的案卷,因此叫保密卷。装入保密卷 的文书材料包括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察手段请示报告及其所获材料以
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材料等。根据有关规定,保密卷由公安机关存 档备査。通过秘密侦察手段所获取的文书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 用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之成为合法的、公 开的1E据材料。人民检察皖或者人民法院因办案工作的需要,必须查 阅保密卷时,须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保密 卷。在装订保密卷时,要防止泄密。
3.侦查工作卷(副卷)的立卷范围
副卷是保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不宜装人侦查卷的保密而又有保 存价值的文书材料的案卷。侦査工作卷由公安机关保管。归入侦查工 作卷的文书材料包括侦査部门在侦查活动中制作的内部请示报告、调 査提纲、讯问计划、研究讨论案情的记录、来往信函以及其他不应归 人侦査卷和保密卷而又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侦査工作卷材料虽然 不像侦査卷材料的作用那样重要,但也有一些很有价值的材料,如有 领导重要批示的报告、讯问、调查计划、研究讨论案情的记录,等 等。这些材料对以后的侦査工作是有一定借鉴作用的。因此,不能忽 视侦查工作卷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人员,对装订侦查工 作卷的工作不太重视,缺乏一定的责任心,把一些不应归人侦查工作 卷的文书材料也装人侦査工作卷之中,或者把一些应当归人侦查工作 卷的文书材料而未能装入其中,有的甚至把一些有价值的材料销毁 了,等等。这些现象是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在拟定立卷范围的过程 中,对所有的文书材料都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凡是有一定保存价值, 又不应放在侦査卷和保密卷的文书材料,都属于侦査工作卷保存的范围:
4.不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范围
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和立卷归档要求,结合办案的实践经 验,以下文书材料不属于归档的范围:
(1)重份的文书材料;
(2)各种文书的草稿和历次修改稿(有领导批示或者重要修改的除外);
(3)已经査清与本案无关的调査材料;
(4)与本案无关的信件、书籍、照片以及其他物品;
(5)从人事部门借用的人事档案材料(如果人事档案中有关材料 要作为本案证据的,应当予以复制或者摘抄,应在复制件或者抄件上 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制件或抄件上盖章);
(6)其他不需要保存的材料。
上述这些文书材料,应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的应退还给 原物的持有者,有的应上交有关部门保存,有的经领导批准后可登记 销毁。
(二)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
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是指对应当归入案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 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条理性,要能反映出 办案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使卷内文书材料形成一个有机联 系的整体,便于查阅。案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由于案卷种类不 同,排列的顺序也有所区别。根据各地办案部门的实践经验,各种案 卷的排列顺序如下:
1.侦査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首部分:
①卷宗封面;
②卷内文件目录;
③犯罪嫌疑人照片(正页、两侧面);
④报案(举报、控告)笔录;
⑤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⑥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
(2)强制措施(包括部分侦査措施)部分:
⑦《拘传证》;
⑧《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没 收保证金决定书》;
⑨《监视居住决定权、委托书》、《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
⑩《拘留证》、《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副页);
?《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书》、《逮捕证》、《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副页);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 书》、《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
?《提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 限决定丨?》,《不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决定书》;
这部分文书比较多,在侦查办案实践中,办理…起刑事案件,不 可能使用所有的强制措施,应按照上面的排列顺序,有儿种文书就排 列几种,
(3)律师会见文书:
?聘请律师审批表;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⑩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不批准会阽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讯问部分:
?《传唤通知书》;
?《提讯证》;
⑩《讯问笔录》(一般应按讯问笔录的时间顺序排列,根据案情 需要也可按问题性质排列);
@《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按书写时间排列,也可按问题性质 排列);
@《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况材料》;
(5)调查取证部分:
?《询问笔录》(包括询问证人或被害^0;
?《亲笔证词》、《被害人控告材料》;
?《辨认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现场勘査笔录》、《复验、复査笔录》;'
?《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
?《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 (回执)、《解除扣押邮件 通知书》(回执),《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电报通知书》、《解除相押犯 罪嫌疑人电报通知书》(回执);
⑩《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回执);
?《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通知书》(回执)、《解除冻结汇款通知 书》(回执);
?《调取证据通知书》;
@物证、书证(包括照片);
?搜查证、搜查笔录;
⑩通缉令、协查通报;
在这一部分里,有的地方主张将《呈请辨认报告书》、《呈请扣押 邮件、电报报告书》等内部请示报告与《辨认笔录》、《决定扣押邮 件、电报通知书》等放在一起存入侦查卷。因为这样排列反映出侦査 活动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时说明采取侦查措施不是办案人员的擅自 决定的,而是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从而更进一步证明侦査活 动的合法性;有的地方主张将内部请示报告放在侦查工作卷,因为是 内部的请示报告,可不必对外,所以放在侦査工作卷是合情合理的。 我们采取了后一种意见。
(6)结案处理部分:
?《起诉意见书》;
?《撤销案件通知书》、《退回补充侦査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
书》;
⑩《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
⑩《扣押物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发还物 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
?《释放通知书》;
?《病亡报告》、《法院检验证明书》等;
在这一部分里,有的教材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或《不起诉 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列入其中。我们认为,这样 排列是欠妥的。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需要移送起诉的, 侦查案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一般不退回公安机按规定应由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存。因此,《起诉书》、《判决书》不能放入侦 查案卷(主卷)。
(7)其他部分:
?犯罪嫌疑人身份、历史等调査材料;
?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2.保密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①《卷内文件目录》;
②《立案材料》; '
③《破案报告》;
④使用秘密侦察手段和技术的《请示报告》;
⑤利用侦察手段所获的材料;
⑥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材料;
⑦有关的敌情、社情材料;
⑧其他需要归档的机密材料;
3.侦査工作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首部分:
①《卷宗封面》;
②《卷内文件目录》;
③《受理案件登记表》;
④《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
(2)强制措施部分:
⑤《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
⑥《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或《呈请取保候审批示表》);《呈请 撤销取保候审报告书》(或《呈请撤销取保候审批示表》);
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或《呈请监视居住批示表》)、《呈请 撤销监视居住报告书》(或《呈请撤销监视居住批示表》);
⑧《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或《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批示 表》);
⑨《呈请搜查报告书》(或《呈请搜査批示表》);
这一部分内容有的地方主张放在侦查卷中强制措施文书内,因 为,将这些报告书与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凭证、通知书放在一 起,不仅能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连续性、完整性,而且 更进一步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有的报告书就起决定书的作 用。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搜查报告书》等,经公安局负责人 批准后,就起《决定书》的作用。有的地方主张将这些报告放在侦查 工作卷,因为采取这些措施(逮捕除外),公安局有权决定,而且属 内部文书,所以,放在侦查工作卷为宜。我们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3)讯问部分:
⑩《呈请传唤批示表》;
?《讯问计划》、研究讨论案情记录等;
(4)调査取证部分:
?《调査计划》;
?《呈请辨认报告书》;
?《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
?《呈请复验、复査报告书》;
?《呈请鉴定报告书》;
?《呈请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报告书》、《呈请解除扣押邮 件、电报报告书》;
⑩《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报告书》; '
?《呈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报告书》、《呈请解除冻结存款报告书》;
?《呈请查询汇款报告书》;
?《呈请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
@《呈请解除冻结汇款报告书》;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呈请搜查报告书》;
(5)结案处理部分:
?《预审终结报告》;
?《起诉意见书》的底稿(保存一份)以及有领导批示的修改 稿;.
?《呈请要求复议、复核的报告书》;
@《扣押物品清单h《调取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岌还 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⑩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6)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