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强制措施文书
(三)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査过程中,对犯 罪嫌疑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报请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 文书。它是实施取保候审的必须过程,是制作 <取保候审决定书〉的
《拘传证》不能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 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时,应将被拘传人妥善安排好,并重新填发《拘 传证》。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证》只适角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证人、被害人等 不得使用《拘传证》强制证人或被害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与 案件有某些牵连的人也不能使用《拘传证》,强制他们到案接受询问。
4.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宁公W宇(19 x X)............第壹拾捆号
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六十、六十五、六十九、 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 候审的措施: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④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⑤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需要提请批准逮捕而证据不足的;
⑥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提请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 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
⑦不能在法定侦査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⑧逮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3、4项情形的。
2.制作方法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式样 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参照《呈请x x x报告书〉制作。它由首 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①首部。它包括文书名称、发文字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 及简历等内容。这部分内容可参照 <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 中的具体 要求制作。在填写犯罪嫌疑人的简历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刑事拘 留或者逮捕之后,因患传染病、严重疾病或者发现是怀孕、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能在侦査羁押期限内审结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应 当注明拘留或者逮捕的时间。
②正文。这是《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的重点部分,它包括取保 候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的内容。
取保候审的理由(或者原因)。取保候审的理由应根据犯罪嫌疑 人的具体情况叙述。首先,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基本事实,
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情节!;如果是共同犯罪案 件,则要说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作用等情 节;如果是因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需要提请批准逮捕因^£据尚不 足而取保候审的,则要说明哪些亊实证据不充足,需要进一步侦查; 如果是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的,则要阐明已经查清了哪些事实情节,还有哪些事实情节需要继续 讯问和调査等等。然后,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取保候审的事实。既 1 要说明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的八种情形的哪一种,又要说明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后,不致发生妨碍侦查活动和危害社会 的行为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 其近亲属、监护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属申请而取保候 审的,也应说明情况。
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亊诉讼 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制作这部分内容时,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触犯我国《刑法〉何条何款之规定,涉嫌什么罪,但因犯罪嫌疑人具 有何种情节(简要说明取保原因),不宜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X X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请批示。
③尾部。它包括承办单位的名称和承办人签名以及制作文书的日 期等内容。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使用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领导批准后就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取保手续。《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归入侦査工作 卷(副卷),存.档备査。
在侦查办案活动中,有的地方使用〈呈请取保候审批示表>,其 作用与《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相同。为使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 规范化、统一化,应尽量使用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4.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实例
领 同意。
导 刘X X 19 x x年7月6日
批 同意对李X X取保候审,请刘副局长审核。
* 杨X X 19x jt年7月5日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李XX,女,27岁,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系 天津x x厂x x运输队工人,现住天津市x x区x x街42号。
该李自幼上学,1982年7月高中毕业后被分配到天津x x厂当工 人,1987年6月调到天津x x厂x x运输队工作至今。.
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
现已查明:19x x年3月1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x x伙同 其‘刘x x (已捕)到本市红桥区三条石斗店胡同23号x x x家中 行窃,由犯罪嫌疑人李x x在门外“放风”,其夫刘x x将x x x家 门撬开,入室盗窃人民币4200元。
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 条,涉嫌盗窃罪。但该李尚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婴儿,不适宜逮捕 关押。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之规定,特呈请对李xx取保候审。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五处三科 承办人:刘X X 陈X X 19x x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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