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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的使用

法律文书语言的使用

1.正确使用法律术语,并符合语言规范
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是正确表达法律规范内容,体现法律文书语体 特色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语言属于公文语体。语体是以语言交际功能为依据而建 立的语言风格类型。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 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 系。现代汉语语体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两大类。法律文书主要运 用书面语体,但也运用口头语体。在运用书面语体时,采用公文语 体。现在有的专家认为,公文语体有一个法律语体分支;法律语体古 已有之,而到了当前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法制建设d加快步伐,而法律语言日益成为全民语言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使 用领域。
法律语言要遵守全民语言的规范,即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 整,每个句子的主要成分主语、谓语、宾语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 缺、繁复疣赘、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病。当前不少法 律文书语病迭出,必须加以克服。

2.语言要准确,解释要单一
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的生命线,一字当否,一词得失,都很重 要。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用错,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用词造 句必须权衡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清末奇案“杨乃 武与小白菜案”,杨乃武向刑部告状,有一句是“江南无日月,神州 无青天”,杨让姐姐赴京代递书状,再三嘱咐一定要让他的朋友修改 后再递。他的朋友读过书状,再三称好,而最后改了一字,将第二分 句的“无”改为“有”,效果大异。抗日战争时期,谢觉哉同志为一 位被国民党特务暗杀了的革命同志的妻子代书状词,有这样一句: “生要见人,死要见尸;死则请宣布罪状,生则请明令释放。”置国民 党反动派于被告席上,无言以对。1993年8月,山东省济宁市一起正 当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对被告人郭艺军防卫的重要事实情 节,公诉方认为是“挥刀一刺”,被告人认为是“挥刀一挡”,一审、 二审法院都确定为“挥刀相迎”;三种写法,选词造句莫不深思熟虑。 (参见《法制日报》1993年8月11日、10月19日报道。)仅从这三个 例子就可以看出,写法律文书,必须措词确切,炼句周密,决无歧 义,只能有惟一的解释,不能有其他解释。
要使语言准确除精心选词造句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语言表达要严谨周密。即:表达事物性质明确;行文前后 一致;该具体就不笼统;项目过多时列举主要者,“其他” 一笔带过; 遇有特殊情况则用特指方式等。要正确处理语言结构和内容周密之间 的辩证关系以及语言结构本身之间的安排,即修辞上所要求的疏密适宜。这是语言表达方面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该密而疏,该疏而 密,都会出现漏洞。因此,对类似、接近的事物,可以归类总述,合 并表达,但应防止归类失当;表述不同事物,可分门别类,表面上分 散,实则周密,条分缕析,表面上疏松,.实则严谨,这就是形疏而实 密,疏中寓密。
第二,要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法律文书用语讲究准确,但在特 定的情况下也需要恰当使用模糊语言,给以表达辅助。例如,当无法 具体或精确反映一些行为的范围的大小,或者虽能确定大小而语言表 达不一定要求具体确定或精确确定时,就必须用模糊词语来表达。如 盗窃的数额“较大”或“巨大”就是模糊词语,在叙述事实时则须写 精确的数0,而阐述理由时就要概括成“较大”或“巨大”,因为只 有用“较大”或“巨大”,才能准确地引用法条和量刑。这说明“精 确语言”是“模糊语言”之所伏;“模糊语言”是“精确语if”之所 依。再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恶劣”、“手段特别恶 劣”等都是模糊词语。不如此表达,不能反映情节或手段的严重或恶 劣程度的综合性。不过,法律语言在运用模糊词语时必须深思熟虑, 再三斟酌。

3.语言要精炼、朴实
语言精炼是法律文书语言的一大特点。精炼即词约意丰,高标准 的要求是不能增减一字。要做到精炼而不枯涩,一要力戒氓嗦,不写 废话,不重复,不掉文,句子简短明快而不冗长臃肿。二要力戒苟 简,词句要写完整,句子要具备主要成份;不滥用省略、简称。不哦 嗦,不苟简,只解决精炼问题;若解决枯涩问题,还须从四方面努 力:积累词汇,句式多样化,善用四字格词组,善于驾驭虚词。
语言朴实是法律语言的另一特点。语言通俗,不染华丽辞藻,目 的是为了明白地表达法律。法律文书语言通俗朴实,是我国自古以来 的优良传统,很早就有人给以理论阐述:“女恶华丹之乱窈窕也;书 恶淫辞之湄法度也。”(西汉•扬雄《法言吾子》)“要在安国家,利人民,不苟文繁众辞而已。”(西汉•桓宽《盐铁论》)通俗朴实的语言能 够表达一切问题,而且能够表达得很深刻。孟子也说过:“言近而指 远,善言也。”(《孟子•尽心下》)译为现代汉语就是说:浅近、浅显 的语言能表达深远的意义,是优秀的语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深人 浅出”。朴实通俗的语言似乎很平常,容易写,其实不然。有两句名 诗可以为证:“看似平常实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法律文书讲究语 言朴实通俗,是要下很大功夫的。具体地说,一要做到三易;二要雅 俗共赏。三易是:字容易认,事实道理容易理解,容易h口朗读,有 抑扬顿挫的音韵节奏。雅俗共赏,是指在写法律文书时,为求精炼和 增强表达效果,适当采用现在还富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有机地融于 白话之中。另外,白话是规范的现代汉语,一般情况下不要用方言土 语。在朴实、通俗中寓有庄重、典雅的格调。语言臻于雅俗共赏,执 笔人非有炉火纯青的语言造诣不行。我国古代文论大师刘勰指出了最 好的方法:“斯斟酌乎质文之间,而囊括乎雅俗之际。”(刘勰:《文心 雕龙•通变》)西方古代哲学大师亚里斯多得则说:“粗俗和过分文雅 的都必须避免。”(《西方文论选》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6月 版,第90页。)

4.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非讼活动的权利。我国是统一的多民 族国家,宪法和各个诉讼法对保护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都有相应的规 定。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依法尊重各民族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同 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司法机关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制作起诉书、判决书、布告 和其他法律文书。
涉外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5.数量词的表述
法律文书写数量词的数字时,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发 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 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但当引用法律条文时,法律条文 的条、款、项数字是汉字的写汉字,是阿拉伯数码的写阿拉伯数码。 目前国家机关对如何写数字除上述《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有国家 语言文字委员会等七个部门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 定》的规定:“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 用阿拉伯数字。”对这两个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处理办法》(问题汇释)一书这样解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 七个部门的《试行规定》是对一般出版物的一般要求;而国务院办公 厅的《办法》,乃是对公文这一特殊文体的特殊规定而已。”法律文书 不是一般出版物,而其中的司法文书又属于国家公文的一部分,应与 国务院规定的在公文中使用数字的写法一致。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下列 弊病:阿拉伯数字同汉字混淆造成歧义;容易打错、排错、印错;阅 读不方便容易看错、读错等。
关于量词即计量单位的使用,应按照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 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1985年9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 国务院批准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和国家选定其他计量单位,即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还应注意,在 使用有关法定计量单位时,应当一律使用汉字名称的公制计量单位。
正确地使用数量词,是关乎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的一个重要问题, 但是当前在法律文书制作中仍有这样那样混乱的情况,必须引起高度 重视,坚决予以克服。

6.简称的使用
法律文书使用简称应当严肃。当书写名称,需要使用简称时,第 一次必须先用全称,并说明以后用何简称,简称应始终一致。文书首 部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和法人名称,不能用简称。
引用法律必须写法律名称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不能只写《民事诉讼法》。
(说明:概论选自张泗汉主编的《法律文书教程》一书,该书 1994年8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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