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职业素养的基本要素
提升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是检察队伍建设中的灵魂工程。新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着现实挑战,强化队伍建设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支撑着这一中心任务基本层面的是,检察官的思想境界、执法能力和执法作风,它决定着法律适用乃至检察权运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关乎国家法治命运和走向。
一、思想境界的核心在于政治品格
政治品格是检察官在自我人格中所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是检察官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修养及政治鉴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综合体现。它是业务工作的统帅,是同形形色色犯罪作斗争的精神支柱,是铸就高尚人格的灵魂。
(一)检察官必须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是由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检察官的职责决定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的是国家的检察权,执行的是党的政治任务。强调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检察官一定要增强国家观念,明确我们执行的是不是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部门或者个人的特殊权力。如果一个检察官同党离心离德,不能忠诚于自己的祖国和人民,检察权就一定会在他的手中走样变形,成为为少数甚至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变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工具。
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是我们党执掌国家政权的重要形式,就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来说,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集中体现在忠于法律上。坚定的政治信念,则体现在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政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党的领导是对检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检察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检察工作中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二)政治上坚定清醒,是检察工作客观现实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难免会受到影响。检察官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使手中的执法权力被错用,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成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有的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主张全盘照搬照用。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企图在检察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检察官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检察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二、执法能力的支撑是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任务、新要求,但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承传和建国后长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与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司法腐败”,另一个则是“执法水平低”,二者都与缺失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有关。
(一)司法观念非理性化的现实表现
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检察机关被简单地视为专政工具,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即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
三是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即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批捕率、起诉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四是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检察官的执法理念落后有关。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如何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根于检察官头脑,让他们在深刻理解、共同感受、真切内化这些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引导和自律执法办案行为,应当成为检察队伍建设共同面临、必须正视和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而极有现实意义的任务。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彻底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并自觉以之指导执法实践,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机关的执法状况,提升执法形象,确保冤假错案不再发生已是当务之急。
(二)重树司法观念的理性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具体体现为:无罪推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人权;权利本位;制约公权力;检察官独立的判断;依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认定事实等[1]。基本要求是在执法过程中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我们在从事检察官培训时需要注重启示检察官自律地将现代司法意识贯穿到自己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当每个人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加以改进时,必能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