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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电子证据?QQ聊天能作为证据吗?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极易遭到破坏。而QQ聊天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具备可操作性吗?为您解答什么是QQ聊天记录当作证据的关键。

  首用QQ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判案

原告张某某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诊所实行了内部股份制。在经营过程中,除原、被告的股东身份外,陆续有股东更换。2011年后原、被告因分红发生矛盾,原告要求退伙并清算,但是被告不同意并不承认原告的股份,双方形成纠纷诉至迎泽区法院。

庭审中,原告到底在诊所还有无股份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原、被告均举证了2012年5月双方的QQ聊天记录。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属证据的一种。从双方QQ聊天记录,再结合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定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内容连续、完整,足以证明双方合伙的事实。于是,采信了原告的QQ聊天记录内容。10月8日,依法判决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清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经过庭审质证,迎泽区法院承办法官依据该电子数据证据依法判决合伙关系成立并进行清算。用QQ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判案这在太原市尚属首例。

  新民诉确立电子证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共修改54处,涉及证据制度、审前程序、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再审、执行程序等8大方面,也有不少亮点,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中,首次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电子证据作为证据领域的一个新生物,日益进入司法实务之中,在民事诉讼中,随着科技和法治的不断发展,通过立法确立电子证据规则显得日益迫切,但是在当前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缺乏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对待该类证据,成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何为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其中包括电子签名、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聊天记录等。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证据采信,是这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草案)新增的内容之一。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

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网络虚拟性,网络语言存在着易删除和易修改性,因而,如何对其真伪进行核实调查,就成为其中关键。

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应保存下来,但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的保存只能通过视屏截图、纸质打印等副本形式转换,赋予电子数据副本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的突破。然而电子数据的副本更易修改,真伪鉴定更复杂,这预示着司法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增加。在网络实名制都难以普及的当下,轻易地将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做法,是法制理想主义和法制浪漫主义的表现。

  聊天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难以操作

例如网上流传的说法:“如果你今天在QQ聊天的窗口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假如真的这样,其后果是将会导致虚假诉讼的增加。因为无论QQ聊天还是电子邮件都不是实名制,一个人可以注册多个QQ号和多个邮箱,如果这个人想伪造债务,他可以用自己不同的QQ号和邮箱互相发送信息称某某欠他多少钱,那么他就可以拿着这些所谓的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某人,如果那样,如何判断这个债务的真伪就成了法官审判的难题。被起诉的人要想证明这个邮箱和QQ号不是他的也需要费一定的周折。为了查明真相,往往要查清这个QQ号和邮箱是从哪个IP地址里发出的或是哪个IP地址接收的,发出(或接收)的IP地址如果是私人住宅倒也好办,查明这个住宅的住户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在办公场所的IP,问题就复杂了,要查明这个办公场所里哪个人发出的(或接收的),这个人与使用这个证据打官司的人是什么关系?如果这个电子证据是在网吧里发出的,那情况就更复杂了。

而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普通用户要想举证很难,要想查明这个事实,就需要动用侦查手段,运用侦查手段调查民事案件,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这样的证据不仅会难倒当事人和律师,也同样会难倒法官。所以,在当前网络实名制还没有实行、对于虚假诉讼还没有形成惩制机制的现行制度下,就推行用虚拟的网络数据作为诉讼证据,这是立法的根本错误。

就像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介绍信,由当事人承诺自己是未婚并承诺与结婚的对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声明自己没患有禁止结婚的的疾病就可以登记结婚。实践证明,在当今人们的诚信缺失而又没有对虚假承诺进行法律惩治的制度保障下,这样的错误立法不但导致了大量骗婚、重婚、假结婚的发生,也导致了离婚率的大幅上升,从而带来许多社会弊端,象这样脱离国情的立法教训应当记取。

  电子证据是否都是不可取的呢?

事实上也已经证明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实施中存在很多障碍,比如《电子签名法》虽然已经实施了近七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实施。谁来给电子签名做鉴定?哪家法院有管辖权?谁来颁发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有待于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因此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把电子数据一律师作为证据是不可取的。

那么电子数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呢?那就是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目前通行的是网页公证。但是QQ聊天和电子邮件即使进行了公证,也无法保证它的客观真实性。因为个人的邮箱和QQ聊天记录是可以修改的。所以公证处在做电子数据公证时也比较谨慎,他们规定凡网上的资料是公开的,不用密码就能打开和浏览的便予以公证,否则不予公证。

  专家结语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已为司法实践所采用,然后电子证据规则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采用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加强电子证据的法理研究、有效运用现行的证据规则和通过借鉴世界先进电子证据立法经验,逐步构建起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则体系,是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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