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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一定要通知吗?

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一定要通知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如果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危险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责。下面由的编辑为您介绍。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他人行为引起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形。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履行了危险通知义务后,保险人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要求增加保险费;

二、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纳增加的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如果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危险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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