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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指示书格式]--对外贸易资金凭证——票据

[托收指示书格式]--对外贸易资金凭证——票据

托收指示书
托收号_发票号
托收方式: D/T即期     D/P远期天   D/A 天 
交单份 数 发票   装箱单  保险单  海运提单 承运收据 航空运单 
 产地证   海关发票  商检证  出口许可证 
进口商 (即付款人) 名称        
 详细地址        
拟交国外代收银行名称:         
承兑曰期 请电告□请航函告口 付款到期      请电告□请航函告口  
如拒付: 通知请用电传□航函口        
续表
如逾期
付款:
请加收逾期息,按现行国际市场利率计收□不需计收得息口
托收费用:
全由进口负担□国外部分由进口商负担□全由我公司负担口
需要时代理A名称
地址、电话
备注:
科长
经办人
(如托收未经经理批准者,请由经理批准)
年月曰
本指不书一式四份:业务外销一份
(由外销人员填制)业务进程一份
银行二份(一份收妥单居后退还)
单证组一份
填具托收指示书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322”规定,一切单据送交银行托收时,必 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银行只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 定和托收

统一规则办事。因此,托收指示书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如以 联系单代替托收指示书,托收人也必须明确这一要求。
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应明确下列事项:
(1)写明D/T即期,D/P远期x天或D/Ax天
(2)列明拟定代收行名称,如银行需要调时,应与出口方联系并 书面通知更改的代收行的名称。对D/P远期,代收行何日提示签兑,D/A何日承兑,在托收过程中,托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口方。
(3)如代收行通知不到付款人,应立即以电传联系托收行转知出 口方。
(4)应注明托收费用是否由付款人支付。由代收TF向其收取 (在成交签订合约时应先预订明)。
(5)托收如被拒付,应明确代收行必须以航邮或电传托收行。
(6)应明确如进口方延迟付款要否收取逾期利息,并按若干利率 计收,如进口方拒付利息要否交单,均应填明。
(7)在货款收妥后代收行是否用电传或航邮通知托收行,亦应说明。
(8)应指定一家在进口地与我方关系较好的客户或我们的分支机 构作为“必要时的代理人”。如进口方拒付,可由代理人代为处理单 据和保管

货物。
(9) D/P远期,远期天数应定得合理。如向香港出口,D/P定为 60天以下远期付款就不合理,因抵港航程不过五、六天时间,船到埠 后,

必须取货。如远期过长,迟延交单,进口方势必向银行担保提 货。这是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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