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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看守文书

(二十八)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看守文书

  1.概念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是指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 认为符合法定的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报请同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所制作的文书。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主动表现的, 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 年以上,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 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一十九次 会议通过)对减刑或假释的条件作了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 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 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 成劳动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 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 犯罪活动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
表现的;有其他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突出事迹的。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 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 学习;爱护公物;积极参妯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形,不致重新犯 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 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 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法 [1993] 28号)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个别 余刑一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 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 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2.制作方法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它包括文书名称、发文字号和罪犯的基本情况内容。 它有固定的格式,应按照格式规定的内容依次写明《提请减刑(假 释)建议书》的发文字号、罪犯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罪名、 审判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制作的时间、判决书的发文宇号、刑罚 的种类和期限、留所执行刑罚的时间等。
  (2)正文。这是制作该文书的重点。它包括确有悔改(立功)表 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内容。
  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事实。在叙述事实之前,有一固定用 语,即“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 下:”接着,根据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表现,对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或
         假释条件的司法解释,详细具体地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确有悔改表 现”或者“立功表现”叙述清楚。一般采取“先概括,后具体”的叙 述方法,即先概括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的总的情况,然后再具体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表现”的事例。例如,罪犯有“确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就应将罪犯 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的背景、財间、地点、方法、经过、结果 等要素叙述清楚。如果有的罪犯的服刑期间既有“悔改”表现,又有 I “立功”表现,则将“悔改”和“立功”表现两方面情形都叙述清楚。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x公看宇(20xx) 2号 罪犯曹x x , ^现年29岁,这_族,湖北x x市人,因 盗窃
        —罪,经 xx县人民法院于一九xx年一月十日以x刑初字 (20 x x) 0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于一九xx年一月 十日由我所执行改造.现巳执行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九x x年七月二十日,罪犯曹x x在看守所开展的政治攻势中。检举、 揭发了 x x市化工厂财会室25000元人民币被盗案系x x市中山路48号的刘 X所为。看守所将线索转给县公安局刑警队,破案后证实曹X X检举、揭发 属实。
             一九X X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罪犯曹X X和游X X在看守民瞥李 X的带领下,来到看守所围墙外筛沙子,游X X乘李上厕所之机,拔腿就朝 公路上跑,曹X X发现后迅速将游X X追回交给看守所处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我 们建议对罪犯曹X X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X X县 人民法院
                                               (看守所印)
一九X X年八月一日
             附:罪犯曹X X 档案共X卷X页
 ②法律依据。在这部分应根据上述叙述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规”的事实,写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减刑”并提出减刑的期限和“假释”。
  (3)尾部。这部分内容包括文书送达的机关(填写移送的同级人 民法院名称)、看守所印章以及制作的曰期。
  3.使用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制作完毕后,应打印三份,看守所 自存一份,其余两份连同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原审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的复印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 料,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査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其中一份 由人民法院收存,作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与否的依据;一份由人民法 院连同减刑或假释裁定书退回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存人罪犯监管和改造卷(监管卷)。
  4.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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