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文书的材料--法律文书制作的技巧
2.法律文书的材料--法律文书制作的技巧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制作法律文书的物质基础。主旨的提炼,结 构形式的安排设计,语言文字的使用等等,无一不深受材料的制约。 因此,了解材料的特点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关键。
(1)法律文书材料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法律文书材料主要包括: 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或事件 的具体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条款及法学理论。这些材料都具有各 自的法律意义,而且无一不是客观真实的存在,这是法律文书材料最 大的特点。各种材料基本上都具有法律的规定性,不能随制作者的兴 趣任意取舍。例如公诉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开头,按照最高 法院规定的新样式,不能写“公诉人”项,而必须写“公诉机关” 一 项。司法文书只能由司法机关制作,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制作。判决书 写事实,不仅要写法院认定的事实,还要写控、辩双方或原告、被告 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尽管这种陈述有的可能不真实,或者夸大、缩 小,或者避重就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这是他们陈述或辩解的权 利,必须据实写明。然而,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则必须完全是真实 的事实,并应是经过法庭调查、查证的事实,这些充分说明运用法律 文书材料必须具有的法律规定性。至于其他文章运用的材料则很不相 同,可以没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尤其是文学作品的材料不仅不受限 制,甚而可以而且必须虚构。这是法律文书材料区别于其他文章材料 的一个重要标志。
(2)材料是主旨形成的惟一客观依据。法律文书主旨是从材料中 提炼出来的,材料是主旨赖以产生的土壤,而主旨则是材料土壤滋养 出来的结果。因此,收集、鉴别、确认材料,必须从法律规定出发, 并以实施法律为归宿。主旨一经确定,反过来又具有为选择、使用材 料确定标准的能动作用,材料和主旨的关系是辩证的。因此,制作法 律文书的思维也必须是辩证的。
(3)运用材料提炼主旨。运用材料提炼主旨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先提炼案由。对于占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要运用法律进行必要的、 充分的、全面的、缜密研究,采取分析和综合的科学方法,用精炼的 语言概括出案件内容的提要。第二步再从一定法律程序考虑办案的目 的,提出自己办理案件的基本观点,即在提炼案由的基础上再进一步 提炼主旨。
提炼案由之所以是提炼主旨的第一步,是因为案由直接影响当事 人的法律责任、案件的性质和办案的目的。因此,提炼案由是很重要 的一步。下面试举一例,具体说明提炼案由的重要性。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云梦县支行为筹措资金,曾随云梦县政 府有关负责人到武汉,找到在江岸区步云商场任经理的老乡诸X X。 诸X X表示愿意支援家乡建设。1989年8月5日,被告派老会计胡X 携带空白借据,找诸借款。诸说,现钱没有,现货有一批值350万 元,可以拿去办企业;要求找好买主,办好承兑汇款。当日,被告与 承兑申请人云梦县色织布厂展销商店(以下简称云梦布厂商店)协商 并通知其到步云商场看了货,达成了商品交易口头协议。次日,被告 乂派胡x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承兑汇票,随步云商场x x到其开户银 行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江北中心办事处,由步云商场申请 贴现。原告按信贷政策和有关规定审查了步云商场的资信情况和现货 凭证之后,表示同意贴现。但被告的胡x在填写承兑汇票时,误将被 告填入承兑申请人一栏中,又无法即时更换票据。经胡x再三央求, 保证“请先予贴现,以后负责更换”,才被应允。原告即签发350万 元贴现凭证,步云商场随即开出333.56万元商品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云 梦布厂商店。两日之后,购货方陆续提走价值213.16万元的货物,对 其余货物以质次价高为由而拒收。1988年12月13日,被告与步云商 场草拟所谓借贷合同,规定未到位的货物价款124.1783万元作为步云 商场的借款,等汇票到期将本息付给被告。原告在合同上签字,说 明:到期协助督促偿还。但这一合同因被告没有盖章而不能成立。汇 票到期前,原告偕步云商场到云梦县,与被告和承兑申请人云梦布厂
商店一起,将有误票据更换为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载明,承兑 申请人为云梦县色织布厂展销商店,开户银行为云梦县支行,收款人 为步云商场,开户银行为农行丰湖办(原告下属非法人单位),汇票 金额350万元,双方银行账号和汇票编号、印鉴齐备,开票、承兑日 期齐全。汇票到期前被告一直未提出异议。汇票到期后,因被告拒绝 兑付票款而成讼(:
这是一起法人之间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如何确定案由,颇费周 折。法院在给当事人下通知书时,先后注明“银行票据结算纠纷' “银行承兑票据结算纠纷”为案由,被告即向法院提出:不是“票据 结算纠纷”,而是“贴现纠纷”。而原告则一直死死咬住“汇票款案” 不放。鉴于定什么案由对双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合议庭经F次 讨论,统一了认识。由于这种票据是一种无因的有价证券,即使产生 中有欠规范,只要经承兑银行签署的票据是真实的,就应当认定“承 兑、贴现”合法有效。因此,案由应确定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 纷”。被告为何提出“贴现纠纷”案由?因为这个案由如果成立,当 事人双方自然就是作为贴现银行的江北中心办事处和贴现申请人的步 云商场,被告因此便能退出当事人行列;而当法院以“银行承兑汇票 票款纠纷”的案由定案后,被告深知已不能“金蝉脱壳”,但仍想减 轻责任,于是又以销货方步云商场在交易中短少商品,与本案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要求列为第三人参诉。法院认为,“短少”虽属 事实,但这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系,不能把销货方步云商场列为第三 人。到这时,被告才就范。(《一起银行票款纠纷案审判始末》,载于
1991年6月4日《法制日报》。)
有了正确的案由,固然可以确定案件性质但并不能保证能正确地 确定主旨。如果法律文书制作人不熟谙法律,对自己在一定法律程序 中的地位不明确,就会在进一步提炼主旨时发生错误。如过去有一些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在表达办案目的时竟有下列写法:“特此公诉, 请依法严惩。” “现提起公诉,应依法判刑。” “故将被告起诉到检察院,请予以严惩。”这三种办案目的表达大同小异,都表现制作人缺 乏必备的程序法知识,也不知道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不 同职责及其相互间的联系与区别,犯了程序“越位”的错误,因而导 致了主旨的错误。可见,提炼主旨的两步,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律业务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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