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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辞退员工可以不用补偿?

:我今年3月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从事会计工作。9月份公司来了一名实习生,老板点名让我带她。在工作过程中,我毫无保留地把自己懂的知识都教给了对方。

10月中旬,老板找我谈话,建议我换个有发展前途的单位。我听出了弦外之音,一想大家好聚好散,就在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后来,我得知那名实习生是老板的亲戚,来公司的目的就是做会计,但她不懂业务,所以才让我带她。我觉得老板的做法太过分,于是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老板不同意,他说,双方是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而且我已经签字同意了,就没有权利再要补偿金。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哪些情况下辞退员工可以不用补偿?

回复:老板的说法没道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仍要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孙小姐并非被单位强行辞退,而是老板与其协商后,她自愿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老板首先提出来的,所以仍然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商贸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向孙小姐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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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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