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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一)概念与作用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以一定财产或一定利益为保险 标的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财产保险是指 投保人按保险标的大小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在投保期间, 如发生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是一种对财产风险防范措施。这种风险并不一定是必然 发生的才去投保,而是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进行保险。当事故发生 时,投保人根据投保责任范围领取保险金,减少其经济损失;当没有发 生事故时,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这种以风险作为合同标的,来防止、减 少风险责任及损失的保险,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特征与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附合合同,所谓附合合同就是指签 订合同无需当事人临时协商拟订,只要投保人作出投保决定,持投保财产的单证,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在财产保险单上签字盖章,合同就成 立。是无需当事人双方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专 门从事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他非金融性质 法人、自然人均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就是该合同是采 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形式签订,无须双方另行协商签定,其格式都是固 定的。
4.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投保方有 交付保险费和妥善保管投保财产的义务,保险方则负有保障投保财产 不受损害,投保财产发生损失应予以赔偿的义务。
5.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也称机会性合 同或机会性行为,是以一个将来可能发生不确定的危险事件作为当事 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标的的合同。如危险事件不发生,其投保费无 权收回(两全保险除外)。保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保险事故发 生,保险方就要承担按投保金额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远远越过所收取 的保险费。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很多,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主要有 如下几种:
1.财产保险(狭义)。狭义的财产保险其范围也相当广泛,如企业 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等都属于财产保险范围。
2.农业保险。即投保方以农作物、牲畜等为标的保险称农业保险, 其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各方面。
3.责任保险。即是以无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如投保方的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以合同的保证作为一种保险标的的保险。
5.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以商业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然作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其范围就更为广泛,如海上运输保险、 火灾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产品责任保 €、职业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等等都与财产有关,也都可以称财产操险。

(三)制作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属要式合同,均有其固定格式。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时,请参照其格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制作方式一般是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 款。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一般都在保险单的背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 容:
1.保险标的;
2.保险金额;
3.保险费;
4.保险期限;
5.保险责任;
6.除外责任;
7.赔偿办法;
8.保险费支付办法;
9.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四)注意事项
签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审查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即保险方必须是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机构。
2.注意审查保险标的。即保险人对投保标的要严格予以审查认
定。
3.注意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即投保范围内的专业术语,风险责任
要认真理解。以免发生歧义。

(五)格式

财产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保险公司;
投保方:_0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 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 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管人或 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坐落地点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 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 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和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 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 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淀的期限 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 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 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就 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 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 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 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
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 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 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二、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 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 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 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釆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 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 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照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 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釆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釆取措施, 保险方对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五、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 不负赔偿责任。
六、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釆取措施消除, 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
一、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 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 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 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 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 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 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 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 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_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 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 应将按曰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保险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 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章)
代表人:_(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投保方 代表人:_ 开户银行 账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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