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概念与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指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由发起人依法共同制 定的作为公司成立后行为规范的基本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股份 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规则。为此判定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重要 任务,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和今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特征和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基础
上形成的作为指导公司行为的综合性文件,是公司生产经营的依据, 所以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纲领性文件,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以法律性是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
企业、公司的成立都有章程,其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股份有 限公司的章程虽然在内容上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公司章程有所区别, 但其基本篇章结构都是一样的。
所以在撰写公司章程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文的基本格式和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公司自身情况来撰写。
(三)制作方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格式是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内容组成。标题 是单位名称加文种组成。正文是按章、条、格式来撰写的。具有法律 化、定型化的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制作方式具要规范性,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应 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总则上应写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等。
第二章:宗旨,设立方式与经营范围。宗旨即今后发展目标、方 向。经营范围要写明主营和兼营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注册资本与股份。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总注册资本多少, 股份是指总股份多少,每股多少人。同时还应写明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称,每个发起人持股份数。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票发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主要 是指股东代表大会时股东代表大会的职能。
第五章:董事会。主要制定董事会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六章:监事会,即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即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任 职期限,以及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任免等事项。
第八章: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第十章: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和工会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章:解散与淸算。即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十三章:附则。即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注意事项
股份有限公章程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在制定 时,不要过分抽象,要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公司章程是公司 活动的基本法,在用词造句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五)范例
上海第二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上海第二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SHANGHAI NO.2 TEXTILE MACHINERY CO.LTD,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公司釆取中外混合持股的组建方式, 吸收外资入股,成为中外混合持股的机械制造股份制企业。
第二条《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 亏,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经济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488号,长安大厦,邮政编码200070。
《公司》法定代表:黄关从,职务:总经理,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为: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釆用高新技 术,合理利用现有的资金和人力、物力。大力发展高档次纺纱、纺丝 等成套机械产品,为市场提供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产品,为振兴和 发展我国纺织机械工业提供亟须的先进设备,为开拓国际经济贸易,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而作出贡献。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生产制造纺织机械产品、专件、纺织用品和上述产品与技 术出口,以及进口上述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设备、专配件、样机及 部分原、辅材料,国内外来图、来样、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兼营:在国内外开展技术服务、技术维修业务。本厂与外单位参 股联营企业生产制造的各类纺织机械产品的出口和上述主、兼营业务 相应的出口业务。
第七条《公司》的生产规模:“八五”期间形成年产纺纱机械 2500台,化纤机械45台,印染机械250台。形成以生产高档次纺纱、 纺丝等成套机械产品为主、以产品装配为主、以生产主、关零件为 主,吸收或兼并相关的专用件、配套件、辅助的制造企业参加的、公 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资产一体化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集团。
第八条《公司》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销售产品,认真履行经 济合同D
第九条《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发展国际间的经济 技术合作和国内的横向经济联合。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000万元,分成2700万 股,每股10元。
第十一条《公司》股份设A种股和B种股两种。A种股为中国 境内法人和自然人以人民币计值的股票,占股份总额的74.9%, B种 股为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现汇认购亦以人民币计值的股票,占股份总 额的25.1%。A、B两种股票均为记名式普通股,其权利与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A种股由国家持股、法人持股、个人 持股组成,B种股即为人民币特种股。
1.国有持股:指发起人单位以原有的资产存量,包括国家固定资 产、国拨流动资金及专项拨款等基金所构成的股份。其股金总额为 1400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51.9%。
2.法人持股:指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法人资产 向公司投资的股分,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 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投资的股份。其股金总额80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 3%。
3.个人持股:指《公司》职工和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的 股分。其股金总额为540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20%。
4.人民币特种股:指境外的法人、个人或香港、台湾地区的法 人、个人用外汇认购的以人民币计值的股份。其股金总额6800万元 人民币,占股份总额的25.1%。
第四章股票发行和股东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股票均需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委托 本市证券机构代理发行。发行章程及其具体办法,届时登报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公 司》的股东。其中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5%c。 公司股东享有按规定分得红利、优先认购新股、提任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监督经营管理等权利,并负有按认购股份承担《公司》经 菅亏损或破产的有限经济责任等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各种股份的红利均以当年按股分红基金占股 金总额的比率计发,年终决算后一次支付,按国家规定纳税。B种股票分得的人民币红利,在公司收汇额度内,由代为发放红利的本市证 券机构代为兑换成外币,依法纳税后,按国家规定出境。
第十六条《公司》A种股票的法人股、个人股和B种股为上市 交易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上市。上市地点及交易办法遵循证券主管 机关的规定进行。出售B种股票所获得的现汇,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 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股东权力。
第十八条对A种股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B种股票的法人股, 凡持有公司10万股以上股权(包括10万股)的产生1名当然股东代 表;A、B种股票的个人股以每持有公司1万股以上股权(包括1万 股)的产生1名当然股东代表。公司股东可委托股东代表行使自己的 股东权力,也可以协商产生当然股东代表,被委托的股东代表应出具 股东签署的委托书。股东代表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
第十九条股东代表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参 加,代理人应出具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第二+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认为有必要或享有公司总股数1/3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或监事会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由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代表公司总股权数2/3以上的股 东代表出席始得召开。大会决议应有出席股东代表的股权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查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3.审查并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基金提取比例及股利分配、弥补 亏损方案;
4.选举、罢免董事、监事;
5.对公司的增资、合并、转让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改公司章程;
7.对公司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使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公司日常管理的最高权力。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组成人数为15人左右,发起人单位享有当 然董事的资格,其余董事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
担当董事的资格不受有无或拥有公司股份多少的限制。董事可以 由董事会聘任兼任公司行政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 推荐选举产生。董事长换届时,由上届董事长主持推选新董事长。新 届董事长产生后,上届董事长任期终止。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1.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确定推选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方案和董事、监事的酬金 方案;
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审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批准 年度生产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确定财务预 决算方寒;
5.审计通过《公司》基本建设、重大引进改造、新产品开发的计 划和实施方案;
6.审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其它重要问题;
7.聘请经营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决定其人选和酬金;
8.审定《公司》的红利分配水平,并确定增资、合并、转让等方
9.批准公司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机构的方案;委派出任子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执行董事会职权;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提请董事会讨论;
4.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它主要文件;
5.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 数的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人数。不 够2/3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但如决议经由缺席董事的审阅追 认,连同追认董事的人数超过法定人数2/3时,仍属有效。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 出决议:
1.决定《公司》全部或一半以上注册资本的抵押;
2.确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修改稿;
3.确定《公司》增发股票及其增发办法草案;
4.确定《公司》的转让、解散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及其方案。 第三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先书面通知时间、地点、内
容,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其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协商 推选产生。监事会人数7人左右,任期4年。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副监事长1 一2人。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或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任务与职权如下: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对董事会的决定可提出复议要求;
3.监督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并可提出奖惩建议;
4.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当监事长 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监事长召集。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按 照董事会决议和指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受 董事长委托,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用,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副总经理级人员由总经理先提名,经董 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总经理聘用,副总经理是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 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2.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业务和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3.拟定《公司》的年度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 计划,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4.根据董事长的授权范围,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5.聘任和解聘公司部门经理级人员,审定副经理级人选;
6.决定对公司部门经理级人员的奖惩、晋级;
7.提出聘请国内外业务和经营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
8.提出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机构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9.签署重要行政文件;
10.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反映职工要求。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所在地办理 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向有关上级机关报送 会计报表。
第四十条《公司》在每年股东代表大会召开15天之前,将公 司历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备置于本公司本部,股东和股东代表有权随时 阅看,也可由其委托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查阅。
第十章分配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实现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2.归还到期银行贷款;
3.分配公司四项基金;
4.分配股息红利。
第四十二条《公司》四项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 金、分红基金和红利后备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公司经济效益,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股东几方面利益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持股份额分配红利,红利率由董事会决
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放红利于年终决算后进行,股票发行的 第1年,自发行日至年终决算日实际不满1年的,红利的发放按实际
月份计发。
第四十五条《公司》于发放红利前登报公告或书面通知股东; 红利发放时,对个人股东按国家规定扣缴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六条《公司》如发生经营亏损,且红利后备基金不足支 付时,当年不发红利,以后也不再补付。
第十一章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合同制规定及其实 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需职工,可由劳动部门推荐或经批准公 开招收,一律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 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 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 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使用福 利,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 动,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按月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法定的 百分比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 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后,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经菅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第五十四条《公司》终止时,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其成员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4.向股东收取巳认缴而未缴纳的股金;
5.清理纳税事宜;
6•处分《公司》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任何 人未经清算委员会许可,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执行清算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奖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银行贷款;
5.其它债务。
清算委员会按清偿完毕后,方可将《公司》财产按股东股份比例 进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提出的报告,并造具清 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经登记注册的注册会计事务所或审 计事务所验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 各项施行细则另行订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招股等重大事项釆取登报方式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时,由 董事会负责临时修改。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资料源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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