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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合同书-海外企业组建设立文书

XXX有限公司合同书-海外企业组建设立文书

第一章总 则
中国北京xXx厂和x国xxx公司,XXX银行,本着平等互 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x国合资建立x x有限公司,
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1条本合同各方为:
中国北京X X厂(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北京市登记注册,其法 定地址在中国北京XX XX,其法定代表人为XXX (职务:总经 理,中国国籍)。
X国X X 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X国X X市登记注册,其 法定地址在X X X X X ,其法定代表人为XXX (职务:董事长,国 籍:X国)。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2条甲、乙、丙各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x国建立合资经营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3条合菅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为: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X X X X X
第4条合营公司法定地址:x国xxxx
第5条合营公司依X国公司法成立,为x国的企业法人,责任 形式为责任有限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并按照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 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
第6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60万美元。(此数仅为举例而设, 下同。-编著者)
第7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美元,即合营各方实际出资额。
第8条出资比例及方式
甲方出资28.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48%。以设备材料、技术投 入,其中设备和材料24万美元,占40%,(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 技术保证费4.8万美元,占8% (详见附件二技术转让协议)。
乙方出资2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40%。以厂房配套动力设施投 入(详见附件三)。
丙方出资7.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12%,以当地币现金投入,与 美元比价按照投入当日国家银行牌价计算,于本合同正式生效后30 天内一次缴付。
第9条以设备、材料、厂房等实物投资,在合营公司接收到上 述实物后45日以内进行验收或聘请当地有关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 证明,以此为合营各方投资证明的依据。

第五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10条合营公司采用甲方提供的生产x x x技术,共同投资 建立年产1500吨规模的x x x有限公司,40%的产品出口。
第11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生产经营x x x制品以及相关的 其它产品和经营业务。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12条甲方责任
(1)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内容,向合营公司提供设备和部分原辅材 料的投资(包括釆购、制造、运输)。
(2)按照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向合营公司提供x x x制造专有技 术和派出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服务。
(3)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在中国方面的审批及派人手续。
(4)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13条乙方责任
(1)按照附件三的内容,向合营公司提供厂房及配套动力设施的 投资。
(2)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在x国的一切合法手续。
(3)协助合营公司办理甲方派驻合营公司管理、技术人员的入 境、工作许可等手续和住宿、医疗等事宜以及甲方分得利润和工资的
汇出。
(4)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14条丙方责任
(1)按照第8条内容提供应交纳的出资额。
(2)协助乙方办理合营公司在x国的一切合法手续。
(3)必要时,负责联系合营公司在当地银行流动资金的贷款问题。
(4)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董事会
第15条合营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人,乙方委派二人,丙方委派一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 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16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17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 一切重大问题。
第18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每方至少有一名董事出席,否 则,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对于一般问题,可釆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 通过决定。对于重大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重大事项如下:
(1)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变更及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及解散。
(3)合营公司的投资额的增加或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19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
并至少于会期前二周,书面通知各方董事。经三分之一的董事书面提 议,董事长应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八章经营管理
第20条合营公司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中的曰 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
第21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总经理 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按照公司章程组织领导合营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22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协助总 经理和负责各部门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根据公司章程由总经理决 定。
第23条总经理有营私舞弊行为和严重失职,经董事会会议决 定,可随时撤换。
第24条合营公司的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各项 规定,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九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25条合营公司将按照x国的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 第26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薄均按照x国的有关规定,用英文书写。
第27条第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 的财务预算和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28条合营公司的审计师由董事会一致同意产生。审计师根 据x国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合营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29条合营公司对其从事的业务要有完整的账目和其他记录, 并允许合营各方随时查看。合营各方查看合营公司账目及记录,应书 面通知各方董事和总经理,所需费用由查询方自理。

第十章合营期限
第30条合营公司的合作期限为x年,合营公司注册日期即合 营公司成立,并为合营公司起始时间。
第31条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经合菅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 一致通过,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一章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及清算
第32条因某种原因,经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合营公司可以 终止或解散。
第33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合营公司可以终止合同,解散:
1.合营期届满,各方又未要求延长。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在注册资本以上),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 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 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 条件履行。
第34条合营公司解散,应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组成清理 委员会,对公司的财产、债仅、债务进行清查。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35条遇有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 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十五日将事故情况通知各方,并提供事故 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 效证明文件(必要时由公证机构出具)。
第十三章合营公司筹建 第36条本合同生效后30日以内,组成筹备处,各方各委派1 人组成,负责合营企业的筹备、建设任务。如:监督各方履行合同规 定投资义务;编制投资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进度及财务支付和工程决 算;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以及合营企业开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37条筹备处人员的开支费用,列入合营企业开办费投资部第38条筹备处在完成合营企业建设任务后,经董事会批准撤 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39条签约各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能承担应尽的义务, 应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多 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40条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出资额数(包括以实物支 付),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按照当地银行平均利息率给其他合
乙方: 丙方:
..厂 X国X X X公司 X国X X X银行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国籍: 国籍
营方交纳违约金。如逾期六个月的未提交出资额,应加倍交纳违约 金,由此造成企业终止或其他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和赔 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41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菅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交仲裁机构解 决。
第42条仲裁可在x国,也可在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的国际上公认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43条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过 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44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45条本合同用英文和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合营各方各执 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6条本合同于一九x x年x月x日,由各方授权代表在x xx签字(见附件四,各方授权代表授权书)。
甲方:
中国北京 代表签字 姓名: 职务: 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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