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使用械具审批表--看守文书
(九)使用械具审批表--看守文书
1.概念
《使用械具审批表》是指看守所管教员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 暴动、脱逃、自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用械具前报给有关 领导批准所制作的文书。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 m (试行)、《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 [1991] 38号)的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统一制式的手铐(最大 重量不得超过0.5公斤)、脚镣(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和瞀绳, 其他械具一律禁止使用。
械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施暴动、
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械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 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以使用械 具:
①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②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 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③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④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械具的。
警绳只能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械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看守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械具,然后报告所长。
戴手铐、脚铐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 下,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戴械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 民警要加强对戴械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教育,在其危险 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械具。
2.制作方法
使用械具审批表》由看守所管教员按格式项目依次填写被使用 械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一 般按犯罪嫌疑人、罪犯当时身体健康状况实事求是地填写,不要单纯 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不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的健康状况)、案情(填写案由,如盗窃案、故意杀人案等)、在押 监室、使用械具种类(如手铐、脚镣、警绳)、使用械具日期、申请 使用械具的理由和期限(这一项是《使用械具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应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符合使用械具的具体事实叙述清楚, 明确提出使用械具具体期限)、管教员签名、签署制作日期。需要说 明的问题填在“备注”栏。然后报经看守所所长批示(如同意使用警 绳,或同意戴手铐、脚镣多少天,不同意使用械具等),并签名、注 明日期。
41号监室黎x x在监室内故意高声喊叫要求调号,值班人员再三解 释不听劝告,还威胁值班人员,如不及时调号,要杀害值班民瞀。 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建议给黎X X戴手铐、脚镣7天。
管教员:周x x 20 x x年5月13日
同意戴手铐、脚镣7天,并对其加强教育。
所长:郭x x 20 x x年5月13日
3.使用
看守所管教员根据看守所所长同意使用械具的指示,执行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用械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戴手 铐、脚镣期间,看守民瞀应当加强教育,在其危险行为消除时,应及 时解除械具,并在《使用械具审批表》上注明解除械具的日期。《使 用械具审批表》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档案羁押卷(主卷)。
4.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使用械具审批表
姓名 黎X X 性别 男 年龄 35 健康状况 健康
案情 盗窃 在押监室 41
使用械具种类 手铐,脚镣
使用械具日期 20 x x年5月13日
备
注
解除械具曰期 20xx年5月20日
甲请使用械具的理由和期限
所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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