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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文书

侦查终结文书

  侦查终结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査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在结案 处理过程中所制作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 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决定。第一頁三十条规定,在侦査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 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 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符合结案条件 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要制作《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要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如逮捕在押,要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同时还要制作《释放通知书》、《处理物品清单》、《移案移交物品清 单》、《发还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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