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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发展研究


  一、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在两岸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关系发生了重大转折,随着“大三通”① 的实现、《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 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的正式签署,两岸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展现出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光明前景。2012 年全年,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高达1689.6 亿美元,同比上升5.6%,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4%。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367.8 亿美元,同比上升4.8%;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321.8 亿美元,同比上升5.8%。如表1 及图1 所示,为2000-2012 年两岸贸易额的统计值和增长趋势。

  截至2013年末,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高达1972.8亿美元,同比上升16.76%,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7%。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406.4 亿美元,同比上升10.5%;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566.4 亿美元,同比上升18.5%。

  两岸贸易方面,从2000 年开始,除2009 年出现一次小幅下降外,总体上,两岸贸易额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两岸贸易交流日益深化。据商务部披露的数据,两岸贸易活动在2013 年持续升温,呈现更为快速的发展态势,2013 年1 月,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为167.4 亿美元,同比上升70.0%,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8% (同比上升1.2 个百分点)。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31.6 亿美元,同比上升52.6%;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35.8 亿美元,同比上升74.7%。台商投资大陆方面,十多年来也维持着较高的数额,2010 年、2012 年更是呈现大幅增长。截至2013 年1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8161 个,实际利用台资573.9 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额中占4.5%。如表2所示为2000-2012 年台商投资大陆统计。

  截至2013 年末,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90018 个,实际利用台资591.3 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额中占4.2%。

  两岸之间频繁往来的贸易和投资活动,带动了两岸之间汇款、授信融资、货币结算等业务的巨大需求,为两岸金融合作带来了机遇和空间,也对两岸金融合作特别是银行业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来,两岸之间经贸合作发展迅速,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受到两岸之间复杂的政治关系以及各项金融政策的制约,两岸金融合作长期滞后于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20 世纪70 年代末,两岸已经开始贸易往来,但直到1987 年两岸才正式出现通汇业务。实际上,“大经贸小金融”的不平衡发展格局,已经严重影响两岸经贸关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及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布局与竞争力,因此,增强两岸金融合作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价值。

  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尤其是银行业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对于提升双方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加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不仅可以减少金融危机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加快了双方与国际金融业接轨的步伐;其次,加强两岸金融合作并以银行业作为突破口,不仅可以解决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同时也为其他金融领域之间的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因此,寻找一种适合两岸发展状况的金融业合作尤其是银行业的合作模式,是下一步发展两岸关系的重点和突破口之一。

  二、两岸金融业合作的现状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缓和和日益密切,在两岸金融合作政策及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和有力保障下,两岸金融合作不断加强,在机构互设、货币兑换清算、股权投资、业务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表3 对2001-2013 年两岸金融合作演进过程中发生的大事、要事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梳理。

  在机构互设方面,大陆方面累计批准10 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其中8 家已正式开业,华南银行深圳分行已获准开办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累计批准14 家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先后批准设立台资寿险公司2 家、台资财险公司1 家,14 家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17 个代表处,两岸合资寿险公司3 家。台湾地区方面,自2010 年起,台湾地区“金管会”先后批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家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中,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已于2012 年6月27 日开业,交通银行台北分行也已于2012 年6 月13 日获得营业执照。

  在货币兑换方面,台湾地区方面,2008 年6 月30 日,台湾地区当局在岛内正式开放人民币双向兑换,允许自然人以每次最多2 万元人民币在部分岛内机构申办业务。2010 年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会同“金管会”修正《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规定自当年7 月15 日起,开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中国银行(香港) 签订人民币抛补协议,淤同时大陆央行于同年7 月21 日核准台湾地区银行及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为国内人民币现钞业务抛补业务银行。2011 年7 月21 日,台湾地区“金管会”与台湾地区“中央银行”共同发布“台湾地区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规定”,截至2012 年6 月底已陆续核准47 家本地、外商银行承做人民币业务,其中43 家已开办该业务。大陆方面,截至2012 年6 月末,福建、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厦门等省、市已实现新台币、人民币双向兑换,其中福建全省均可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办理银行共有4 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市新台币兑换银行共有7 家,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

  在货币清算方面,2012 年以前,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利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平台开办对台湾地区的人民币现钞清算业务。2012 年8 月31 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货币清算取得积极进展,双方同意以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和合作架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9 月6 日,台湾地区“行政院”正式核准《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9 月17 日选定台湾地区银行上海分行担任大陆地区新台币清算行。12 月11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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