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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马法复兴运动


  一、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

  在欧洲中世纪中后期,发生了三次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即罗马法复兴运动(Revival of Roman Law),文艺复兴运动(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运动(Reformation),由于其英文首字母都是“R”,因此又称为“3R运动”,而罗马法复兴运动就是这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第一次。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经过从公元前5世纪《十二表法》到公元6 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①千余年的发展,罗马法成为一种概念明确、结构严密、博大精深的私法体系。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影响力持续至今。

  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评价很高,他们认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p.248),能够被“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1](p.454)。认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p.454) 。

  公元476年,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封建社会。在欧洲中世纪早期,罗马发达的奴隶制文明中断,罗马繁荣的工商业经济逐渐被封闭的封建庄园制经济所取代,罗马法也一度走入低谷。

  公元12世纪前后,罗马法再度从意大利复兴,并迅速传播到欧洲各国,欧洲不少国家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不少国家在制定民商法时也主要参照罗马法。为什么罗马法会从欧洲再度复兴呢?

  第一,罗马法复兴同中世纪欧洲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经过中世纪早期几个世纪的战乱和经济萧条,到公元10世纪时,欧洲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制经济逐渐产生分化,城市开始出现并日益得到发展,工商业经济逐步得到恢复,商品货币关系及财产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化。这使得中世纪早期通行欧洲的既简单又原始的日耳曼习惯法捉襟见肘,严密发达的罗马法对于调整这些关系却是游刃有余。

  第二,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城市中作为资产阶级前身的市民和商人阶层不断成长壮大,他们在政治上要求有管理城市的权力,要求国王制定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法律,并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封建领主的侵犯。罗马法对此已有详尽的规定。于是,他们便从罗马法中寻求灵感,以期通过罗马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们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愚昧中解脱出来。当时,欧洲不少地方建起了大学,如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都是欧洲最早的大学。中国人发明的造纸术与印刷术此时在欧洲日益普及和推广,这为科学知识的传播提供了条件。随着知识的普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从而激发起研究法律的兴趣。而罗马法是调整商品经济优良的法律,自然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

  二、 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据说,罗马法的复兴肇始于一个偶然的事件。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在南意大利战争中攻陷阿马斐(Amalfi)城时,从战利品中发现了优士丁尼《学说汇编》的原稿。罗退尔将它交给了同盟者比萨城,从而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掀起了罗马法复兴的浪潮。其实,根据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代表萨维尼的考证,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教会藏书中都有优士丁尼法典的原本,而在中世纪初期,教会法学者也曾引用过该法典。但是中世纪早期,知识被教会僧侣所把持,罗马法的原文不易被普通民众看到。另外,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东罗马(拜占庭)帝国依然存在,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仍然适用罗马法,东罗马帝国的法律还对斯拉夫国家和俄罗斯人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罗马法的复兴过程中,注释法学派对整理、研究及传播罗马法做出了巨大贡献,功不可没。注释法学派最初是意大利北部一些大学(如帕维纳、博洛尼亚等)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法学流派,以博洛尼亚大学等为代表。博洛尼亚大学起源于中世纪的“语法”学校以及法庭执业者行会,并成为罗马法复兴的摇篮和罗马法传播到整个文明世界的伟大中心[2](p.104)。

  根据注释法学派活动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前期注释法学派(12世纪初至13世纪中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伊纳留斯(Irnerlus)、阿佐(Azo)、阿库西乌斯(Accursius)等。伊纳留斯是注释法学派的开山鼻祖,也是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他曾经在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首府君士坦丁堡学习法律。伊纳留斯对罗马法有精深的研究,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原则,被后人誉为“法律之光”。阿佐也是博洛尼亚大学教授,《法律大全》、《法典研究讲义》等著作是当时法律界的必读书。当时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不读阿佐的书,不能登宝殿(法庭)”。

  前期注释法学派所做的主要工作是在《国法大全》每一页的空白处和字里行间作注释。他们不仅从字义上解释原文的含义,而且还把前后矛盾的地方协调起来。以博洛尼亚为代表的注释法学派是在文法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该学派重视修辞、逻辑和辩证法的运用,他们对《国法大全》的重要概念和字句进行详细的注释和总结。前期注释法学家认为,罗马法是—种普遍适用的法则,通过对罗马法的注解,可以使更多人明确罗马法中法律术语的含义,从而使罗马法在实际生活中广泛运用,使之成为现行的法律。但实际上,前期注释法学派并未完成这一任务,他们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传播了罗马法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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