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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思考


  一、“营改增”税制设计的不足之处

  “营改增”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经历了一年多的实践检验,各试点地区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征纳关系顺畅,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构性减税的达到预期目标,成效非常明显,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期初存量资产的抵扣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存货以及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存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虽然目前营改增的大部分现代服务业期初存量资产比重还不太高,不可抵扣的影响可以通过加速和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来消除,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还是有一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等期初存量资产价值比较大,资产更新周转速度慢,大量的期初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当期购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货物比例不大,无疑将造成这些企业可抵扣的增值额不足,缴纳的税款增多,税负加重,形成税收不公。这也是营改增期间有5%的企业由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足而税负上升的重要原因,交通运输行业尤为严重。将来随着营改增扩围,一些存量固定资产或存货资产比重大的行业纳入范围,将造成问题愈加突出,可能影响“营改增”的效果、目的。

  部分行业固定资产巨大。电信、铁路、运输等企业,在前期需要进行大量基础设备、设施建设,以及购置大批的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一般都超过了10年,也不会短期内重新进行大规模改造,使得“营改增”后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非常有限,而固定资产折旧占了营业成本的很大比例,如中国联通公司2012年折旧占营业成本的32.2%,加上人工成本约有43%的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除非给这些行业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否则必将造成企业税负增加,也必会阻碍行业的发展。

  有些行业还存在大量期初存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储备的土地和房产是列入存货核算,保利房地产2012年土地占了营业成本的37.31%,如果是已经形成了房产,则成本已基本投入完毕,如果这些投入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话,则销售额基本等于法定增值额,将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费用性收费多

  我国目前行政性收费还比较多,2011年共有228大项的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收费,据2006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各地还有7000多个红头文件收费项目,有些行业涉及的收费项目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如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收费多达50多项,企业向建设、人防办、发改委、规划等部门缴纳名目繁多的费用,国土部门还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资源费用,土地价款和税费占到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各种名目收费一方面导致高成本和高价格,不利于消费,另一方面由于费用性收费不能抵扣进项税,会使得部分企业在增值税改革后税负不降反升,阻碍了经济发展。

  (三)税率档次过多

  “营改增”改革,过于强调地区和行业差异,增值税税率在原来的17%.13%和零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了6%和11%两档税率,税率档次过多会削弱增值税的中性税收特征,加大了税制复杂性,特别是会造成经营业务较多的企业无法确定应税劳务或货物的税率,提高了税务稽查和企业申报的难度,同时也会造成低征高扣或高征抵扣的情况,形成税负不均衡,不利用生产流通,也促使企业加强避税动机。

  二、“营改增”税制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由于目前铁路、电信、建筑、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尚未纳入试点,一些潜在问题尚未凸显,矛盾还不是很尖锐,应未雨绸缪,充分考虑“营改增”扩围要求,重视一些难点问题,采取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手段,完善和修改税制,确保“营改增”在全国、全行业全面顺利实施。

  (一)期初存量资产抵扣设计

  依据增值税抵扣原理,期初存量资产所包含的税金应予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以前所缴纳的税金如果不能实行抵扣,那么货物或劳务被出售时,就会形成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成本中包含的税金在售价中被新征收增值税,造成税收不公平;而企业为了弥补重复征税的损失,会把产品的价格提高,或者在实行增值税之前,减少固定资产投资或存货拥有量,待增值税实施后才购进,这样将导致经营活动中断,引起瓶颈效应,初期会造成经济市场混乱。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正常运转,在新旧税制转换期,对存量资产含税金应给予扣除。存量资产的扣除应遵照以下原则扣除:

  1.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当期实际计提折旧额,乘以扣除率进行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由国家另行规定。例如:2009年前购进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总额为1000万,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万×扣除率。

  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对根据固定资产净值,乘以扣除率,核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应按5年进行平均抵扣,当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下期进行抵扣。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固定资产净值×扣除率÷5年÷12月。

  3.存货的增值税扣除,可以按照存货账面价值乘以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存货账面价值应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需分5年进行平均抵扣,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存货账面价值×扣除率÷5年÷12月。

  (二)税率设计

  首先要简化税率档次。简化税率有利于保持增值税中性优势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不同行业税收公平。例如,某制造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分别向17%和6%税率的企业购进应税货物或劳务,按照2012年上市公司17.83%的整体毛利率,增值税税负分别为3.03%和12.07%,两者税负相差约4倍,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低税率的企业将会容易丧失竞争地位,或者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价格来保住市场,对企业自由竞争形成阻隔,不利于生产流通。国际上通行做法也是采取税率简化原则,2011年166个实行增值税国家和地区中,有83个实行单一税率,38个实行2档税率,34个实行3档税率,只有11个实现4档以上税率,仅占6.6%。我国应将目前的5档增值税税率,应逐步简化我国增值税税率,甚至在零税率之外只设置一挡单一基准税率,以保持增值税的特性,而对于税收经济调节作用,则应通过应辅以其他的间接税相配合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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