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机制与实现路径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的界定还处于“同一概念,各自表述”的状态,比较宽泛和模糊。
国外的提法是创意产业,最早来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CITF)首次正式对创意产业进行定义。此后,众多学者对创意产业进行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John Howkins)和文化经济理论家理查德·凯夫斯(Richard Caves)的定义。约翰·霍金斯认为,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这四种行业一起构成了创意产业或创意经济。在这一概念中,霍金斯强调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创意。一方面,在这个产业中,创意发挥着重要作用。他认为,“拥有创意的人,要比之懂得操纵机器的人强大,而且在多数情况下也比那些拥有机器的人强大。”另一方面,创意并不一定就是经济行为。“一旦创意具有了经济意义或产生了可供交换的产品,创意就可能是经济行为。”文化经济理论家理查德-凯夫斯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提供我们宽泛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它们包括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玩具和游戏。”。凯夫斯对创意产业的界定侧重于其文化属性。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仅限于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使用。一方面,它体现了由文化产业向创意产业过渡的产业发展前景;另一方面,它还体现了传统文化产业仍占有较大份额的现实。金元浦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就是一种基于后发现状、产业基础,并积极进入当代全球发展趋势的合理选择。”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定义是厉无畏和金元浦的定义。本文采用的是金元浦的定义。金元浦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以消费时代人们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为基础的,以高科技的技术手段为支撑的,以网络等新的传播方式为主导的一种新的产业发展模式。它以文化和经济全面结合为自身的特征,是一种跨国、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重组或者创建的新型产业集群。它是以创意创新为核心,以知识产权为根本,贯穿生产、流通、消费等产业发展全过程的新型的产业集群,向大众提供满足其文化、娱乐、精神、心理方面的需求的新兴产业形态。”该定义包含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众多要素,反映了学者们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看法。
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性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还包括社会经济结构(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投入结构等)的一系列转变。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契机。王慧君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必将成为我国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第四大源泉(物资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本和文化资本)。
(一)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利于促进需求结构的转变
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需求结构失衡,经济增长高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转变需求结构,需要更多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文化创意产业可以提高消费中的文化含量,其强大的辐射力有利于推动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极大地拓展消费的市场空间,拉动了经济增长。人们所消耗的物质产品是有限的,但时尚的更新是无限的。因此,以新的文化理念来引导时尚消费的潮流,具有更大的空间和持续性。
(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转变
转变产业结构,即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特别是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文化创意产业在现代服务经济中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是第一、二、二三产业协同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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