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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网络反腐展开思考


  一、网络反腐的当代价值

  1. 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引导

  网络具有传播迅速、信息量大、受众面广等特点,集文字、声音和图像于一体,在廉洁教育推广上有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网络使受众人数从传统的有限变成了无限,拓展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渠道,有利于把握反腐倡廉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有利于增强舆论引导工作的辐射力、吸引力、感染力,有利于拓宽反腐倡廉舆论引导工作的空间,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社会效应,也为执政 党向外界展示自身形象提供了便利条件。

  2. 有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网络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网络是一个成本最低、速度最快、最为直接的民情官意互动平台,可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政府和官员了解到真实民意,为其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历史证明,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能够领先于时代,能否有效地支配和利用代表先进科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传媒工具。这要求执政党积极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善于利用网络,建设管理好网络,不断完善执政方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不断提高我党在信息网络条件下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3. 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舆论监督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监督形式,其优势在于主体强大、技术先进、成本低廉,是体制内反腐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已逐渐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网络舆论的公开性、透明性、快捷性、广泛性、匿名性,使其在实现舆论监督上有着突出的优越性,使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网络可以实现民意直达,社会各层面人士都可通过网络参与相关事件的评论和讨论,充分地表达各自的意愿和看法,能迅速形成网上舆论,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近年来,国内外每一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激烈辩论,形成若干规模较大、力度较强的网络舆论,对于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重要影响,对公共权力给予了有效的监督。

  4. 有利于推动网络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对社会意识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网络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兴起的新兴传媒,已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新阵地、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途径,对廉政文化建设产生着巨大影响,廉政文化已逐步渗透、融合到网络文化中。它广泛宣传反腐倡廉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反腐倡廉工作进展、成效和先进典型等。网络对反腐倡廉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把握情况,准确判断舆情发展趋势,掌握工作主动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重视通过开办互联网站、反腐倡廉网页等形式,巩固和扩大网上舆论阵地,推动网络廉政文化建设。

  二、网络反腐发展的制约因素

  1. 网络反腐尚缺乏系统的制度保障

  网络反腐在规范中运行必须依靠完备的制度作保障。但是,目前对网上举报、网络监督、网上反腐,我国还没有一个系统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对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没有明确的法规界定。对于网络舆情也就没有统一的运作程序、统一的工作流程、统一的接纳和反馈机制,没有形成完善的受理机制和解决机制。网络反腐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远远跟不上网络反腐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如何设计完善一套能够让网民反腐热情找到出口,使民间网络反腐与现有反腐机制良性互动,又能让官方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到更有效的发挥,将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链接起来至关必要。

  2. “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他人隐私

  网络反腐有着传统反腐手段所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其匿名性可保护检举人权益不受损害,但也极有可能被某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我们相信,绝大多数网民的心态是善意的,其目的是不遗余力地反腐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相当部分人极可能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传播着不实消息,在无心之间推波助澜,造成了他人无谓的困扰,伤害了被举报人身边的亲朋好友。一旦证据与事实不符,不仅浪费相关部门的精力及财力,也会打扰到被举报人的正常生活,损害他们的名誉,侵犯他人隐私。近日,公安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中,“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网络推手相继因涉造谣传谣、敲诈勒索落网,他们之所以成为了所谓的“网络名人”,与广大民众的助推不无关系。

  3. 网络举报信息易被过早暴露

  由于网络信息的公开化、大众化、透明化,极易使举报信息被过早暴露,从而泄露反腐机密,让腐败分子有所准备,销毁证据、转移财产、串供等,导致案情无法查实,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有时,腐败分子还会告其诽谤,如果证据不足,往往导致司法机关对检举人的诽谤责任进行调查,这必然会影响案件的进展,也使检举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往往是在网络舆论高涨的情况下,治理腐败职能部门才开始介入,结果会错过反腐败的最有利时机。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表示,提倡网络举报,但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络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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