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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留待后定款项


  所谓货物买卖合同的留待后定条款,相对应的英文是Open terma,也有人称之为暂付阙如条款¨』19、开口条款,等等。这种条款的基本含义是: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即使缺少某项条款甚至某几项条款,合同仍然可以成立,缺少的条款可以在以后由双方当事人确定,或根据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留待后定条款,从内容方面来说,包括价格留待后定、交货时间和地点留待后定、货物规格留待后定、付款时间和地点留待后定、履行方式和数量待定等多种情况。

  本文从探讨价格留待后定条款人手,并且以此为研究重点。此外,笔者将留待后定条款定格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是因为本文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为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为<合同通则>)作为研讨的重要元素,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是由相同的国内法所调整的,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没有另外的专门立法。

  留待后定条款的法理分析传统合同法理论关于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合同的确定性。在享有国际盛名的英国合同法专家P.S.阿蒂亚的经典之作<合同法导论>中,第5章的大标题就是确定性.确定性在合同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合同法导论)在开头就开门见山指出:“尽管合同成立的其他所有条件均被满足,但仍然有可能由于当事人意向或合同文字意义的不确定性而达不成合同。无论如何,这是表述法律的古典方式,其受到合同的特性和内容必须能够精确描述的观念的严重影响。”[21mP.S.阿蒂亚在该专著中还以一个著名判例为例,进一步指出:“同意进行协商的协议’不是一个有效的合同,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法律规则。因此,由于价格没有确定,建筑者为开发商建设建筑物的协议被判定没有约束力,达成协议的仅仅是‘可以协商公平合理的价格’。,,[21 z z4我国著名法学家沈达明教授也指出:“按照传统的提法,双方的合意由于当事人意思内在的不确定性或所使用的文词的不确定性而达不成合同。这一传统的提法是受这样的观念影响,即合同是一个事物,其同一性和轮廓必须能确切地表明。”C3]U综上所述,传统合同法理论十分强调合同的确定性,如果价格没有确定,就有可能判定该协议不是有效的合同。由此引申出来,合同须具备某些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留待后定条款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关于合同确定性规则的重大突破,它完全更新了原来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留待后定条款主张,若当事人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即使缺少某些条款(包括价格等条款),合同仍然可以成立,这些条款可以留待日后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或被指定的第三方(包含第三方记录的市场资料)来确定。在此方面,留待后定条款实质上是重新设置了合同成立的一种弹性标准,在当事人有明确的订约意图之前提下,某些条款留空也视为合同成立。“合同法并不具备完全的确定性。??承认合同法有限的确定性的事实,不会威胁到制度的合法性??这种弹性有助于确保公平的结果,非但没有削弱合同法地位,反而加强了合同法的地位,使合同法更具有适应性和成长性。”u J獬“现代合同法强调公平的重要性,强调灵活性优于确定性。”垆脚毫无疑问。如果固守传统的合同确定性规则,对价格等条款的留待后定问题不采取灵活态度,既不利于维护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贸易的发展。

  传统的合同法有其特殊的存在环境,对合同要求确定性和完整性,是符合其当时的商业发展环境需要的。

  但是,当代商业环境现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近几十年来科学技术和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又加剧了其变化。

  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来分析。有很多客观原因制约着合同的价格,对于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来说,如果从订立一开始就固定合同价格,后面有可能会发生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这种意外发生在买方、卖方均有可能。假如对合同的价格条款采取一种灵活的态度,使买卖双方能排除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订立合同,对于促进贸易无疑是有益无害的。具体来说,在订约后一段时问才履行的合同,主要有可能遭遇下述特殊情形:由于气候、环境等复杂因素导致商品产量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各国外汇汇率的变动对价格成本产生的影响;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对于市场的信息获取的不完全并且各有多寡,等等。在以上情形下,将合同价格问题留待以后确定,不失为对双方相对公平的一种取舍。买卖合同从订约至履行完毕,有可能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几个月、半年一年甚至几年的均有),在这段时间里市场的动荡变化是很难预测的。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经常发生波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对于某些敏感性的商品交易和长期大宗供货活动,往往愿意采用活价做法,以减少风险。例如,在五金矿产品的交易中,有时有些当事人在要约中或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规定商品的价格,而规定商品的价格应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的平均时价计算旧Jl屹。

  正是由于韶待后定条款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西方发达国家专门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立法,然后又促进国际统一合同法在此方面作出了专门的规范。

  二、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留待后

  定条款的立法

  关于留待后定条款,不管是英美法国家的国内法,还是大陆法国家的国内法,均在此方面进行了立法,但是其具体规定各有不同。

  因资料和时间的限制,笔者尚未考证,到底是哪一个西方发达国家最早立法规范留待后定条款。根据笔者手头所看到的资料,首开留待后定条款先河、将留待后定条款组织成为一个体系的,当推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第2—204条是留待后定条款体系的核心法条,从整体上、原则上作出规范: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订约意图,缺少某些条款仍然可以成立合同。然后,该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第2—308条“未规定交货地点”、第2—309条“未规定具体时间”、第2—310条“未规定付款时间或未规定信用开始时间”,分别就价格留待后定、交货地点留待后定、交货时间留待后定、付款时间留待后定等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留待后定条款体系。以下先探讨该核心法条,接着重点探讨价格待定条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补救基础,即使在订立合同时有些条款暂付阙如,但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并不因其缺乏确定性而无效。【1】坶

  根据<统一商法典>,在货物买卖中,要约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货物的数量或提出确定数量的方法,至于价格、交货或付款时间等内容,均可暂不提出(Left open),留待日后按照所谓合理的(Reasonable)标准来确定。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格未作规定,日后如发生争议,美国法院就解释为应按合理的价格付款;如果当事人对交货或付款时间未作规定,也同样解释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交货或付款的义务。至于何谓合理,那是属于事实问题,得由法院根据案情和周围的情况作出解释‘7】61。

  设立留待后定条款,其宗旨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为了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为了适应当代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尽可能使某些合同不致由于缺少某项条款而不能成立。¨乱。美国《统一商法典》具备现代商法的革新精神。以不同于以往传统商法的理念和规则,顾应现代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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