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志》民政
第八篇 民 政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行政部门,正科级。1991年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民政工作的外延和内涵发生重大变化,业务达20多个大项,主要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社会事业管理等4个方面。民政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为主要目标。2002年,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加挂政工股和区划地名办牌子)、优抚股(加挂安置办、县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救灾救济股(加挂社会福利股牌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加挂民间组织管理股牌子),定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1名。直属事业单位有:县殡葬管理所、县光荣院(加挂社会福利院牌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县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办公室、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优抚 安置 拥军
1991~2002年,全县优抚安置工作,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指示精神,结合桂东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全额发放办法的通知》,遵循“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收到较好成效。
第一节 优待 抚恤
县内优抚对象主要是义务兵家属、烈军属、老复员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一、优 待
义务兵家属优待 1991年,全县义务兵优待金实行乡镇统筹,按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所在乡镇平均生活水平发放,且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少数乡镇高于这一标准,青山乡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300元,并每年有所提高。1997年,县人民政府制定《桂东县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全县优待金21万元。2002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优待金实行全县统筹,全县义务兵(含城镇户口的兵源)优待金每人每年1000元。
复退军人困难补助 桂东是多灾贫困县。1991年来,县内自然灾害连年不断,凡优抚对象家庭受灾,均列为重点对象给予经费补助。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使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双重保障。1996年,设立复员军人治病困难保障基金,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解决门诊治病补助费60元,1999年调整为80元,同时实行“三免一收”(即免收挂号费、出诊费、一般治疗注射费,只收合理药费)的医治办法。是年,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按病情分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四个档次进行补助。2001年,全县为405名在乡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3.24万元,为治病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住院医疗补助49268元。2002年,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纳入县医保中心统一管理与支付
二、抚 恤
1991年起,全县抚恤工作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不断提高。当年,抚恤对象抚恤费每人每月30元。1993年,县人民政府制定《桂东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计6章37条。经过逐年调高标准,至2000年,烈士家属每年抚恤费166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年抚恤费1608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抚恤费13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抚恤费660元。2001年,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有“双定”(定期定量)抚恤对象1101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68人、“三属”(烈属、军属、老复员军人家属)人员91人、红军失散人员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517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17人。2002年的抚恤标准为:“三属”人员每月抚恤补助标准180~20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革命伤残人员按伤残等级定补助标准:最高每人每年8400元,另加护理费、粮油物价补贴、生活补助等,最低每人每年1438元。
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91年,国家开始试行转业志愿兵交接办法。当年安置13人进入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后勤工作。1993年,退役义务兵安置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共安置8人进入全民事业单位工作。1994年,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有9人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1995年,企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当年安置8人进入企业工作。1997年,按照“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是年安置16人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1998年,采取“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政策。是年末,经修订的《兵役法》对拓宽安置渠道、鼓励竞争上岗、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拒收处罚等方面均做出法律规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991~2002年,全县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654名,其中140名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及志愿兵(士官)和6名农村退伍兵安置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节 “双拥”工作
1991~2002年,全县“双拥”工作(拥政爱民、拥军优属)服务于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开展工作。县、乡(镇)相继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双拥工作发展计划,开展“爱心献功臣”服务活动,组成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服务队,为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义务帮工。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采取出专栏、张贴标语、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对优抚对象代表和驻军、光荣院革命老同志发放慰问金和年画等形式开展“双拥”工作。1993~1997年,县财政下拨10万元经费解决驻军营房饮水、生活设施、通讯设备、训练器材等。2001年,全县对76名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7600元。同时,设立军功奖,凡在部队评优受奖的桂东籍现役军人,按其在部队获奖档次,县内给予100—1000元不等的奖励。2002年,全县为在部门立功受奖的桂东籍军人发放奖金1.8万元,共计82人次。是年,县民政局被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章 社会救助
1991~2002年,县内农村仍有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存在很多困难,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有所增加。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搞好扶贫帮困、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列入县委、县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社会救济作为全县的重要工作。
第一节 灾害救济
全县自然灾害频繁,尤其水灾严重。县内灾害救济主要是水灾救济。
![]() 灾后发放救灾物资——大米 |
1991~2002年,全县遭受水灾25次,因水灾死亡58人,伤340人;造成房屋全倒户682户,严重危房户1294户,无家可归的8903人。每次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通过国家救济、赈灾募捐等措施,全县为2.4万名灾民提供御寒衣被和鞋帽1万余件,给受灾群众安排救灾资金816万元,为倒塌房屋的灾民重建房屋3.2万间,并在沙田、寒口、桥头、新坊、四都等乡镇建成灾民异地安置新村,安置灾民8100余人。
第二节 贫困救助
一、农村救助
1990年,县民政局组织设立扶贫互助储金会。是年,全县有24608户入会,占农村总户数74.22%。村民入股53330元,集体入股1180元,县民政贴资86571元,储金会拥有资金141081元。1991年,县民政局以储金会为依托,重点扶持贫困户500户;1993年扶持贫困户3530户。至1995年,全县储金会资金累计56.25万元。救灾扶贫储金会每年扶持3000余户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为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提供支持。1999年,根据国务院整顿金融秩序有关精神,撤销扶贫互助储金会,全县清退农户入会股金13.99万元,股东资金清退率100%。
1991~2002年,除“双定”救济外,全县还实施疾病救济、打工伤亡救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救济、农村基层干部困难救济、孤儿救济等,一般每人一次性救济100~400元。
二、城镇救济
特困户救济 1991~2002年,县政府对城镇特困居民、特殊困难户继续给予“双定”(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逐年提高,由1991年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2002年每人每月26元。至2002年,全县享受“双定”救济的共39人,年发放城镇特困户救济款计12840元。
下岗失业职工救济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下岗、失业职工有些成为城镇贫困人口。根据国务院199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县政府于1999年制定了《桂东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对中低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三次调查、三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从当年7月1日起,全县有21户46人享受低保补助,月人均80元,是年发放低保救济款2.2万元。以后几年,享受低保救济的人数为:2000年38户85人;2001年151户241人;2002年498户739人。1999~2002年,全县累计发放低保救济金217965元。
此外,对享受工资40%救济的退职职工26人、一般退职职工252人、地方武装人员133人、起义投诚人员82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人员30人,都给予每人每月15~45元不等的救济。至2002年,全县为上述人员发放救济金175810元。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包括孤寡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孤儿弃婴福利等方面。资金来源采取募捐、发行福利彩票等多种形式筹集。按照上级民政部门部署,县民政局1987年开始组织销售福利彩票。1988年,县民政局机关职工及乡镇民政助理员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从2000年3月起,全县先后在县城和沙田镇设立“湖南风采”电脑投注站4个,至2002年,全县共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81.7万元,销售“湖南风采”电脑福利彩票62.8万元,为开展社会福利工作提供了一定经费。
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孤寡老人福利享受对象包括民政局光荣院收养的为革命作出贡献的孤寡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
县光荣院孤寡老人供养 县民政局光荣院成立于1984年,1994年,县民政局投资68.5万元购买位于城关镇汝桂路2号原矿产品加工厂房地产,改建为新光荣院,占地面积2664平方米,建筑面积768平方米。光荣院配备管理人员2名。该院自成立至2001年,共收养为革命作出贡献的孤寡老人32人。在院休养的老人生活供给标准逐年提高,1991年,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标准104元。2002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145元,每月还发给老人零用钱50元。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老人节”均对在光荣院的老人进行慰问。至2002年,在光荣院休养的老人尚有6人。
农村“五保户”供养 1991年,全县对农村“五保户”继续实行分散承包供养责任制,由村民或旁系亲属帮助种好双份责任田并照顾好起居生活。“五保户”去世后,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丧葬补助。每年春节,县乡领导及民政部门对“五保”老人进行慰问,发给慰问金100—200元。当年“五保户”615户707人,统筹供养707人,支付给“五保户”资金8万无。1993年,民政部派员来桂东考察,称赞“五保户供养责任制,桂东是首创,这对经济不发达的平原、丘陵、山区同样适用。”在继续巩固办好寒口乡敬老院的基础上,县民政部门投资26万元建成沙田敬老院,收养孤寡老人4人。随即,清泉镇庄川村、四都乡溪塘村等地相继建成敬老院。对无房或住危房的“五保”老人,从民政事业费中列支经费帮助新建或维修住房。2000年,全县帮助18户“五保”老人建立了新房。至2000年,全县在册“五保户”602户626人。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县财政按“五保”老人每人每年192元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12.02万元到各乡镇作为“五保户”的生活补助。
第二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县政府于1993年印发郴州地区行署《关于县民政局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批复》。3月18日至5月8日,在流源乡开展试点工作,有201人投保,收取保险金12652元,试点工作取得成功。10月,推广至大塘、清泉、增口、四都等乡镇和宋坪林场,共386人投保,投保金额26652元。12月,全县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是年,县编委批准成立桂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为民政局二级事业单位,定编3名,设立专户专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至2000年,全县农村参保人员达5800人,保金收入达110多万元,期间有18人领取保险金。是年12月,其保险业务停止。
第三节 弃婴收养
1991~2002年,县内有少数人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弃婴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这些弃婴由自愿收养者经过批准收养。2000年,民政部门登记批准9例、2001年6例、2002年4例,三年共办理弃婴收养登记19例。
第四章 婚姻 家庭
第一节 婚 姻
一、结 婚
县内男女婚姻,普遍都能遵守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准则。1991年,准予登记结婚的1532对;1995年为1764对;1996年起逐渐减少;至2002年,只有1007对。1991~2002年,在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的共16492对,依法准予结婚登记的16308对。其中:初婚男性为15403人、初婚女性14967人;再婚男性635人,再婚女性1071人。
在农村,通过他人(媒人)撮合成婚的习俗虽然还有,但较之以前大大减少。自选对象、接触了解、自由恋爱组成家庭已成为主流。广大男女青年通过生产劳动、外出打工、经商、读书、同一单位工作进行交往,从相互认识、交流思想,达到相互了解、增强感情,或经他人牵线搭桥,进而确立恋爱关系。条件成熟后,按照双方意愿,自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建立婚姻家庭。
有些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因感寂寞孤单等,主动提出再婚,并能取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重新组织家庭。这种情况日渐增多,六、七十岁甚至八十来岁的老人也再续良缘。
二、离 婚
20世纪90年代后,婚姻离异现象呈上升趋势。1991年,协议离婚的13对,1995年15对,1998年20对,2000年28对, 2002年上升到39对。1991~2002年,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226对。有的人贪图享乐、喜新厌旧,因而男别妻或妻弃夫;有的外出打工或经商,经济宽裕后便嫌弃原有配偶,另觅新欢。但有的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便草率离婚,离异后感到后悔,加上子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捐弃前嫌,破镜重圆。
三、婚姻管理
婚姻管理是民政部门管理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1~2002年,县民政局每年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1995年6月,省民政厅社会事务管理处来县检查视察工作,对桂东规范化的婚姻管理给予充分肯定。
第二节 家 庭
一、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
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44877户家庭中,平均每户为3.71人,较1990年户平减少0.39人。从人口数量、代际关系上来看:一人户为3322户,二人户为4995户,三人户为11838户,四人户为12286户,五人户为7997户,六人户为3003户,七人和七人以上为1436户。一代户6532户,占总户数的14.56%,二代户29751户,占总户数的66.29%,三代户8327户,占总户数的18.56%,四代户267户,占总户数的0.59%。至2002年,全县家庭仍以三人户和四人户的二代户居首位。
二、家庭关系
县内居民素有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虽然老少分开居住、家庭规模缩小,但亲情仍然浓厚不减,长辈照样关怀爱护下辈,晚辈则随时探望、关心长辈,经常给予精神上的安慰、经济上的支持,常回家看看,老少时而聚合,共享天伦之乐。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互敬互爱、敬老爱幼、关心体贴等蔚然成风,彻底废除了父子如君臣、夫妻不平等、婆媳似主仆的旧式家庭关系,新型的家庭关系已经普遍形成。
1991年,县委、县政府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成立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也建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村建立了老龄人协会,当年建立老年人协会156个,会员人数9000余人。协会协调处理家庭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至2000年,平均每年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0人。同时,县内各地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设立“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老有所为奉献奖”、“重视老龄工作功勋奖”、“巾帼建功立业奖”等奖项,大力倡导爱国守法、遵章守纪、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夫妻互敬、尊老爱幼、勤俭持家、文明礼貌、清洁卫生等社会新风。相反,也还有少不尊老、妻不敬夫、夫不爱妻、兄弟相残、遗老弃老的现象,家庭成员之间常为某些家庭小事争吵相斗。遗弃婴儿的事例也偶有发生。
第五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地名管理
1993年,县内增设城关南街、清泉镇湾里、桥头墟、寨前墟、大塘墟、四都墟6个居委会。是年7月,原大地乡撤乡建镇改名清泉镇,行政区划不变。1994年,青山乡麻斜村改名为上游村。同年6月,编成《桂东中华地名词典》(草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1996年3月撤销清泉镇中坑村和青山乡彩洞村,设立清泉镇中坑畲族民族村、青山乡彩洞瑶族民族村。为配合市民政部门编辑《郴州市地名志》,县民政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全县各乡村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地名资料。2002年,编成共4.71万字的《桂东地名志》。
第二节 社团管理
根据国务院1989年10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2年全县对各类社团组织进行清理整顿,有20个团体申报登记,核准法人社团3个、非法人社团15个、缓登1个、解散1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和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县自1997年起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审,进一步予以规范。至2002年,全县17个社会团体按规定完成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率为60%。
2002年桂东县社团组织名录
序号 | 名 称 | 类 别 | 活 动 地 址 |
1 | 桂东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 联合性 | 桂东县工商局 |
2 | 桂东县消费者协会 | 联合性 | 桂东县工商局 |
3 | 桂东县三老联谊会 | 联合性 | 桂东县粮食局二栋 |
4 | 桂东县集体建筑企业协会 | 专业性 | 桂东县建设环保局 |
5 | 桂东县旅游协会 | 行业性 | 桂东县旅游局 |
6 | 桂东县医药卫生协会 | 行业性 | 桂东县卫生局 |
7 | 桂东县财政会计协会 | 专业性 | 桂东县财政局 |
8 | 桂东县女领导干部联谊会 | 联合性 | 桂东县妇联 |
9 | 沤江诗社 | 学术性 | 政协桂东县委员会 |
10 | 桂东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 学术性 | 桂东县科技局 |
11 | 桂东县卫生工作者协会 | 行业性 | 桂东县卫生局 |
12 | 桂东县珠算协会 | 专业性 | 桂东县财政局 |
13 | 桂东县卷烟零售同业者协会 | 行业性 | 桂东县烟草公司 |
14 | 桂东县农业协会 | 专业性 | 桂东县农业局 |
15 | 桂东县老年人体育协会 | 联合性 | 桂东县体育局 |
16 | 桂东县离(退)休教育协会 | 联合性 | 桂东县教育局 |
17 | 桂东县红十字会 | 基金会 | 桂东县卫生局 |
第三节 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一、县界勘定
1997年9月,在县民政局设立勘界工作办公室,开展勘界工作,至2000年勘定县际(市际、省际)边界线6条,总长约327.8公里,先后与6个县(市)勘界办公室协商、踏界、签订协议(详见本志第一篇地理环境)
二、殡葬管理
为实行殡葬改革和加强丧葬活动管理,1985年在县城建成300多平方米的殡仪馆,对殡葬改革和管理起到积极引导作用。但馆址建在国道边,而且为城区中心,有碍交通和影响机关办公及居民的生产、生活,群众意见很大。据此,1991年以来县政协委员、县人大代表多次提出批评和提案,要求择地重建殡仪馆及设立公墓山。经多次考察选址,2002年,县人民政府将殡仪馆和公墓山定址在城关镇敖山村凤形山,征用土地10.76亩。殡仪馆于当年12月破土动工。为规范城区丧葬活动,县人民政府出台一系列有关殡葬管理文件,以促进移风易俗、节俭治丧。
三、收容遣送
1991~2002年,县内无收容场所,其间外地流入县内的乞讨人员,以及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三无”流动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出资,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及时收容,经审查教育后,遣送回其原籍。12年共收容遣送69人次。
第六章 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第一节 居民委员会建设
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1991年,全县仅城关、沙田两镇各设2个居委会,管辖范围也仅限于原居委会居民,居住在居委会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未纳入居委会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1992年4月,桂东县通过调整,设置10个居委会。即:城关镇的东街居委会、西街居委会、南街居委会,沙田镇的燕岩桥居委会、万寿宫居委会,大地乡(后为清泉镇)的大地墟居委会,桥头乡的桥头墟居委会,寨前乡的寨前墟居委会,四都乡的四都墟居委会,大塘乡的大塘墟居委会。各居委会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纳入所在地居委会管理。各居委会均于1994年12月、1997年10月、2000年12月进行换届选举,本着“服务是宗旨,管理是关键,建设是基础”的工作思路,实行依法管理,政务公开,搞好社区服务。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1991~2002年,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较快,村民自治普遍推行,逐步成为全县农村的一项基础社会制度。全县145个村民委员会,均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建制,依法治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全县所有村民委员会均于1992年、1995年、1999年、2002年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意愿,把群众信任、德才兼备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任职,切实保障了村民民主权利,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 上一篇:《桂东县志》军事
- 下一篇:新坊民俗集锦之牛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