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有效 抵押权的特征
法律咨询:我的车因剐蹭需修理,让朋友开去修理厂,他却把我的车子抵押给他人了。后来我自己找到车子并开了回来,停放在小区内。(那个人手上还有另一把钥匙)今天早上车子不见了,车上的gps定位仪也没有信号。我要是到派出所报案有用吗?派出所会受理吗?要是不受理我要怎么办呢?
律师在线解答:首先,他把你的车辆“抵押”是无效的,根据担保法规定,车辆抵押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其次,那人配了你一把车钥匙,私自开你的车,扰乱你基本生活秩序,最多算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一般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其三,若公安机关不处理,你可以到以民事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有实际损失的一并起诉。
案例2:我在一寄售行工作,有一熟客拿了不值500元的物品来商行抵押500元。开始我不想给他押,再他一再恳求后。我给他办理了抵押,并在收据上注名了必须取回。也签了名按了手印。(当天还有监控)这样他不来取我应该什么办。可以先报警还是直接告他。
律师解答:我们做过寄售的,这种就不建议走法律途径了,只当学了个经验。他寄售的东西都卖不到500,现在有人出500买了,他不会再买回去的。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来取货,你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对方一直不来,你可以将货物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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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特征
(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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