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全文之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咨询:爷爷早逝,奶奶是户主,有两子两女,位于上海浦东当初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报告上写有奶奶及子女共五人的名字。后奶奶招女婿,其再婚的配偶是居民户口,他们生活在此宅基地房内。之后随着子女的成家分户,此房屋内只有奶奶一人的户口。几年后,奶奶将其配偶的户口迁入到此宅基地房内。现在,奶奶去世了,此房屋内就只有其配偶的户口。 两年前,此宅基地房面临动迁,奶奶再婚的配偶觉得他能继承奶奶的遗产,因为房子以前的户主是奶奶,现在他的户口也迁在里面,但是他却无法提供与奶奶的结婚证明。而子女觉得当初建房申请报告是奶奶及子女的名字,当时奶奶根本还没再婚,房子是婚前财产,跟配偶毫无关系。 宅基地房的动迁到底以户口为准还是以建房申请人为主?子女虽已分户,但还是该村的农民,面对房屋建成后多年才迁入户口的想吞噬奶奶遗产的外来配偶,动迁补偿该如何分配?子女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在线:宅基地的动迁应当结合建房申请人及户口。该宅基地房屋应当属于奶奶及子女的财产,但是如果其再婚配偶与奶奶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那么该配偶和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奶奶遗产份额的权利。因此,该动迁补偿款应当先区分奶奶和其他子女的份额,然后再对奶奶的份额进行依法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全文之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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