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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的构成和形式概述

摘要: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形式等知识。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排除危害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经常使用的形式。赔偿损失是事后补救,排除危害则是针对环境侵害的特点所采用的典型的预防性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对实际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知识延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又称“民事责任的形式”。指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人民法院用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具体民事方法和民事制裁措施。包括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两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由违反民事义务的具体情况所决定。中国《》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此外,如丧失或加倍返还定金、民事罚款、收缴非法所得、强制收购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及民事责任方式的特点等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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