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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去世宅基地等可以继承吗?

家庭成员中有个别人死亡,并不妨碍该农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享有对原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这并不是继承,而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有关自留地、宅基地等的继承问题由编辑为您整理介绍。

  长辈去世宅基地等可以继承吗?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依附性,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也就是说不可以继承。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保障每户农民居住需要,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的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也就是说,徐某继承了房屋是可以继续使用其哥哥的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而不享有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而属于继承对象的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但是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如种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家庭成员中有个别人死亡,并不妨碍该农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享有对原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这并不是继承,而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财产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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