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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助盗窃电脑配件案,争取缓刑

张某乘人不备盗取一单位电脑配件,经鉴定价值3万多元,后被深圳龙岗公安局刑拘。本接受张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本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查阅了卷宗材料,走访了有关证人。开庭前即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争取了较轻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

一,被告属于自首。公安机关预审卷宗内容未能反映被告“自动投案”的事实。恳请法庭依据辩护人庭前提交证据依法认定被告自动投案,属于自首。

二、被告主观恶性不大。被告盗窃电脑就是为了满足小孩拥有电脑的心愿,是为了给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小孩提供一个较好的学习条件,主观愿望是善良的。

三、被告的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实施盗窃没有采取任何破坏性手段。案发后被告很快就主动将电脑交给办案警官,受害人很快就取回了电脑。不但是未发生经济损失,甚至由于交还及时,对受害单位正常工作都没有产生影响。

四、被告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被告除自首以外,在被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给办案人员留下较好印象。在看守所内所写的关于悔罪的文章受到看守所领导表扬,并在所内张贴,供其他在押人员学习。

被告一时缺乏自律而犯错,开庭前被告被关押,96天失去人身自由的惩罚对被告来说已经足够了,没有再继续羁押的必要。

依据刑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两文件中“当宽则宽”“降低执法成本”的指导精神,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张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基本采纳本律师意见,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判决后,在法院判决书未生效的情况下(10天上诉期未满),本律师又带张某家属去法院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法院出判决的第二天即被龙岗看守所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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