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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纠纷诉讼,应该由谁来举证?

根据我国《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加班这一主张,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诉求的,那么劳动者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如果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证据,那么用人单位仅仅否定加班的事实而不提供证据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有什么?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提出诉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取得证据或者不能取得足以抵消对方证据的证据证明自己仲裁请求合理性的,那么提起诉求的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加班费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解决?

由于加班争议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这些应当归类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无论是律师界还是仲裁机构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在加班费支付争议中,不应当泛泛地得出“谁主张谁举证”或者“举证责任倒置”的结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常见的加班费举证争议中有几种情况比较常见,首先第一种情况,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保存,那么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保存,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仍然在延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作了适当弱化,也即,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与主张对等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要证明该主张对应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确掌握该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则败诉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在加班争议中,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考勤记录中清楚记载其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则,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口头否认而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的话,那么劳动者的主张就有可能不被裁决部门接受。

  前一个问题论述的是是否加班的问题,而本问题是论述如果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费。对于是否已支付加班费的争议,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律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也就是说,在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证据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显示没有加班,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加班证据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显示没有加班,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加班证据的,应当由劳动者对其加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若干规定》,对于否定的事实(或者称消极主张),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主张肯定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事实采取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有证据显示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否则,只要用人单位否定加班事实的,劳动者需要为自己的加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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