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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文书[企业清算委员会破产申请书范例]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文书[企业清算委员会破产申请书范例]

企业清算委员会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XX鞋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蛇口 X X大厦
负责人:王X X,清算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深圳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宣告深圳XX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及理由:
深圳x x鞋业有限公司系一家1987年x月x日经深圳市人民政 府深府口(1987)年第x号文批准正式成立的,由招商局xx工业区 x x公司、上海x x皮鞋厂、香港x x鞋业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兴办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外企 合粤深字第x 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期为12年,注册资本为 港币220万元,生产经营各类皮鞋及皮具的皮革、橡肢、人造革的配 套件。
该公司成立后的前三年,在各方通力合作下,经营效益较好并有 盈利。后因股东合作不愉快,产品款式陈旧,质量差,逐渐失去市 场,加之管理较混乱,以致出现严重亏损,此后,合资三方因合营公 司经营管理问题发生严重争议。经协商未成,1992年12月26日,招 商局x x工业区x x公司、香港x x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申诉人, 以上海x x皮鞋厂作为被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 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庭裁决终止《合资经营x x鞋业有限公 司合同》。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达成协议,仲裁 庭据于此1993年x月x日作出终局裁决:
(一)终止《合资经营x x鞋业有限公司合同》;
(二)由合资三方上级主管部门和三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进行核资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由公司现领导班子组成善后小组, 全权处理有关事宜(见附件1)。
1993年x月x日,深圳市工商局向深圳x x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深 工商(93)扣字第x号“暂扣执照通知书”,.以“提前终止合同”为 由暂扣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见附件2)。
1993年x月x日,清算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进入核资清算工程 序,清算委员会由X X工业区X X办公室,三方股东及深圳XX会计 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组成(见附件3)。
1993年x月x日,申请人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出清算通告,通 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申请人处登记,逾期概不受理 (见附件4)。
1993年x月x日,申请人召开第二次清算工作会议,并对清算工 作作了进一步的部署(见附件5)。
1994年x月x日,清算委员会作出“关于存货折价处理的决定”, 《决定》要求全部存货按现值变现处理,实际变现收入为人民币 256893.00 元(见附件 6)。
1994年x月x日,建设银行x x支行以该公司拖欠银行贷款及利 息为由,向x X区人民法院起诉,x x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x月x 曰裁定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0元,并于同年x月x日 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和罚息 (见附件7、8)。
根据深圳x x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x月x日作出的深x审
(1994)第x号《关于深圳x x鞋业有限公司清算期间财务报表的检 查验证报告》中指出:申请人现有债权为人民币39977.10元。银行存 款276873.18元,现有债务730410.13元(见附件9)。
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巳构成资
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99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 裁定深圳x x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略)
申请人:深圳X X鞋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
1994年x月x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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