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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离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外情涉及离婚的纠纷,现在占离婚案件的80%以上,这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保障受害方的权益和利益?

案例:李某和妻子陈某2000年结婚,育有一个儿子。2012年初,李某和同事刘某相恋并且同居,4月份李某瞒着妻子花了12万元为刘某买了一辆轿车,又拿出首付14.45万元为她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赠与协议,车子和房子都归刘某所有。后来陈某知道丈夫出轨后,并要求离婚,李某不肯。陈某将李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确认赠与协议无效,并且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和购车款。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但因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购车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没有支持该诉讼请求。而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无效,陈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即7万多元。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是购买房子的14.45万元,为什么购买房子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首先,李某和陈某是夫妻,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有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为刘某购买房子时候,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收入),而且李某瞒着妻子陈某购买的。所以,李某购买房子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根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获得购房款的一半,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和陈某离婚,然后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14多万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同均等分割原则。陈某可以拿到购房款的一半,即7万多元。如果陈某以李某婚外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可以提出少分或不分给李某财产,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当然要有相应证据证明,这样陈某可分得财产不止分得一半。

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就离婚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有过错,吴国错方可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还可提出赔偿要求,这些前面已讲过。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从婚姻登记之日起算,此后双方共有的或任何一方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结婚时由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约定不能有违法之处)。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无效,为什么赠与协议无效?

民事律师  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一人非因日常生活需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本案中的李某的赠与没有取得妻子的同意,等于擅自处分了另一方财产,这样行为严重损害了妻子陈某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赠与协议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李某和陈某离婚,那么法院根据什么情形判决离婚?

民事律师  法院判决离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李某和陈某离婚,是因为有第三者刘某介入,导致他们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因此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陈某可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可以,前面已经讲过,因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刘某同居,导致离婚。而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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