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法官和法律工作者。
【案情】
陈先生与李小姐是远房表亲。2008年3月,陈先生委托李小姐将他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李小姐代办后,得到卖房款120万元,但李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陈先生借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2万元,实际借款118万元。随后,李小姐将这笔钱陆续转账至未婚夫肖某名下,用于购买婚房。
2008年6月,李与肖结婚,肖某起草书写一份借据,借据上确认李小姐借陈先生118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该借款以分期形式还款,自2009年起每年还款10万元,至还清为止。李小姐在该借据上签了名。
不料,他们婚后产生矛盾,2011年两人离婚。由于李小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陈先生将李小姐和肖某起诉到法庭,要求李与肖共同归还所欠债务。在调解过程中,各方意见不一。
【律师观点】
关于房产:房产是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借款: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时间虽是领取结婚证之前,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在肖某起草的借据中,也明确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婚房; 李小姐借款后不久即结婚,在此期间她不可能归还全部借款,按照正常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在婚后予以归还完毕,因此,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准备,且亦可推断肖某在婚后一起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小编补充】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案件,由于非举债一方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前述条款“但书”规定的内容或相关债务的实际用途,相关债务也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然而该认定难免有失偏颇,特别是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构债务,或相关债务为非法债务时,夫妻另一方却要共同予以偿还,法律的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体现。小编就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所遇到的三个难点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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