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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猥亵4岁男童还自慰尴尬了谁?

 

    男童遭遇性侵犯,不仅会对自身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更可能会因这种创伤增加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但目前,囿于传统文化影响和法律的缺失,我国有关男童遭遇性侵害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这也一定程度上未能让男童正当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传:说某城市一个女子趁午睡猥亵四岁男童,将其下体亲到红肿,后被小孩母亲发现报案?据说这个女子长得高挑漂亮,是市区一家服装店的雇员,平时喜欢嘴对嘴亲小男孩,不料发展到亲小孩的下体,把四岁男孩的“小弟弟”亲“啃到”红肿云云?(2013年7月14日《东南早报》)

消息一出立刻引爆网络更贴不断,特别是文章把该女子描述成高挑漂亮的美女,而一边自慰,一边吸吮“小弟弟”就更有画面感,搅得男士们内心荡漾,有些躁动,有些欲罢不能了,难怪有网友们憋粗了脖子,红着脸疾呼:“有本事冲我来,放开祖国的花朵。”虽然此话有些调侃的意味,不过反应出该美女的行为引起了众怒,人们也知道了“色狼”不只是男人专属,可能是由于“男流氓”过于批量化,所以对“女流氓”单件才特别感兴趣。这是不是假新闻有人质疑过,不过笔者以为这不会假,原因是猥亵男童时有发生,而女子猥亵男童也绝非孤例。

报道称,目前小曼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在我们讨论本事件时却总难以切中要害,原因是由于当前法律的空白,涉事人员无法得到惩治。因为,此前类似事件中的涉事人员都是毫发无损,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强奸或猥亵罪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法不明不则”的原理,而且法律也不适应推断,所以对于涉事的小曼我们除了社会道义上的谴责,似乎对法律的作为没太大期待。因此,如何保护未成年儿童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理当成为教育及司法部门所不得不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直以来,在现行法律中,对于男童性权利的保护存在于威胁侮辱儿童罪中,即“对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进行猥亵或者侮辱的话,要进行刑事处罚”。这就一定程度上,让有关男孩遭遇性侵害等问题,往往却因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而不了了之。

而问题是,如果小曼定性为虐待儿童,最多受到的也就是行政拘留恐怕连刑事拘留都不会。但如果定性为性侵害罪,或许可能会遭到量刑处理。但是从之前发生的“幼儿园女教师针扎3岁男童下体”、“女教师踢破男童‘小鸡鸡’”等新闻来看,最后大都是以“学校还要求当事人向家长和学生赔礼道歉,做进一步处理”等方式来解决。因此对于小曼的处理也不会太重,然而这一点也正是人们不愿看到的,因为这样的结果显然没有让儿童的性权利得以保护。

事实上,男童如受性侵害,面临的社会压力和精神压力可能比女童更大。我国目前没有成文的报告可引用,我们不妨援引美国的一项调查调查,在美国,大概有10%至20%的男孩曾遭受某种方式的性侵害。并且,男童被性侵害之后,有较大的可能会在成年以后沦为罪犯,并且有较强的自杀欲。少年罪犯中有1/3在年幼时曾被性攻击。对他人实施性攻击的成年人中约有40%在年幼时受到性攻击,连续强奸犯中有76%在年幼时被性攻击。而在12岁的男童吸毒者中,年幼时被性攻击的人数是没有受性攻击的人数的12—40倍。

由此可见,男童遭遇性侵犯,不仅会对自身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更可能会因这种创伤增加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但目前,囿于传统文化影响和法律的缺失,我国有关男童遭遇性侵害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这也一定程度上未能让男童正当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小曼是否涉嫌对儿童性侵或性侵严重程度还有待公安机关查证,但有关男童性侵所面临的法律空白也不应该忽略。法律的滞后有可能使小曼规避了法律的制裁。台湾在刑法上有一条是“妨害性自主罪”是针对性侵儿童而制定的,不论嫌疑人是男是女,也不论受害人是男童或女童一样使用。看来司法的缺陷不仅让我们尴尬,也叫法律蒙羞。

事件中小曼在吸吮“小鸡鸡”的同时还不停的自慰,是淫荡还是恋童癖,都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以往我们认为,此种性变态行为的患者以男性多见,女性极为罕见。受害者为女孩或男孩,年龄多在10一17岁之间,也有小至3岁以下的。而“恋童癖”患者的行为表现为他们对成熟的异性不感兴趣,只以儿童为满足性欲的对象;患者主要追求的是心理上的性满足和性快感,因此,他们常常通过窥视或玩弄儿童的生殖器来达到性满足,性接触往往未达到性交的地步就中止了。但随着时间的延长,这种接触的次数增多,心理满足便会演变成生理满足,即出现性交要求、玩弄儿童、折磨儿童等行径。有人对此做过这样的归纳:

有爱恋儿童,留恋童年时代——心理因素;

有的人因为在工作、生活中压力大,人际关系不好或受挫折的——社会因素;

有家庭不和睦,夫妻感情不好的——家庭因素;

有性格胆怯、懦弱,缺乏应付危机的能力——性格缺陷。

事件中的小曼,显然不是偶尔为之,至于什么原因让她如此病态,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从以往的案例中发现得知如此“癖好”不通过长时间的心理干预很难治本,因此在法律面临尴尬的时候,相关机构有必要对小曼或有此“恋童癖”的人群不可侧眼观之,要积极展开必要的心理辅导,而且还要持之以恒,否则又是“治标不治本”,然而要做好这一点,还是要依托法律的构建和完善,我们总不能“处于尴尬——羞羞答答——不了了之”的往复循环,这无异于摧残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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